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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1-02-05 08:18:57

A. 2007年審理的合夥糾紛案件,到現在沒有結果,被告已死亡,繼承人找不到,該如何維護本人權利!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B. 《合同法》適用於答辯書的法律解釋嗎

當然可以。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範本: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68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鎮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於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後,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11年協議》的事實,那麼該協議一旦達成,那麼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麼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並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後,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從承包合同關系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系。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於雙方在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後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被答辯人的訴求是建立在已經廢止的協議基礎之上,其訴求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有效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被答辯人實際上是要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其訴求與法律規定相悖。
三、從被答辯人訴訟理由分析,其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還王家利《2010年協議》的承包費,那麼被告劉某與原告簽訂《2011年協議》後雙方約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費中抵轉而來的32萬元就並不存在了……」
其似乎認為,其與答辯人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故對該終止協議約定的內容不認可,要求答辯人按照《2011年協議》履行義務。
這裡面,被答辯人誤解了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退一步講,即便是本案中確實存在被答辯人重大誤解的問題,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辯人要求不受雙方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束,堅持按照《2011年協議》要求答辯人支付32萬元承包款,其必須要否定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效力。而要否定該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其路徑包括:認定該口頭協議無效;或者是撤銷或變更該協議。但顯然,這兩條路徑均無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關法律法規,實在找不出該口頭協議無效的理由,協議雙方均應該受該協議約束;
其二,即使該口頭協議是被答辯人在重大誤解之下簽訂的,是可以撤銷或變更的;但撤銷與變更必須由被答辯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然而,截至今日,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法院判決書撤銷或變更雙方之間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既然該口頭協議未被撤銷與變更,那麼該口頭協議就是有效的,對協議雙方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辯人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但橫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礙--雙方曾經達成,並已經履行完畢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一日不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被答辯人的訴求就缺乏基礎法律關系,其起訴註定先天不足,不能滿足勝訴的全部要件,其訴訟請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與法理相悖,與情理不合,應予駁回。
答辯人
2013-10-11

C. 已經起訴立案,但合夥人拿拿不出流水賬可以報警逮捕么

已經起訴立案,但是合夥人拿不出流水賬單,你可以報警,至於是不是逮捕,那就是警方的事了。

D.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陳述怎麼寫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陳述可以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

1、確認性陳述

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系之存在並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

在這里,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2、否定性陳述則

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於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里,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

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於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3、承認性陳述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並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4)合夥糾紛答辯狀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開庭時作為原告需要注意開庭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攜帶法院送達的傳票,自己的民事起訴狀;就自己起訴狀中的內容需要有證據來支持,攜帶證據的原件,同時注意庭審紀律,按時出庭,如果和解需要有一個底線。

原告的陳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4、原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不負擔舉證責任的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規定,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 民事上訴答辯狀的寫法

X事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註: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參考資料:http://wenshu.lawtime.cn/dbgeshi/2006110944062.html

F. 經濟糾紛 如果到法院要怎麼判

3. 扣除復6萬保險 A和B各出9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製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G. 被告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無獨三),法院以「應在答辯期間提出」當庭駁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7)合夥糾紛答辯狀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我們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管 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H. 合夥糾紛在哪起訴在哪開庭嗎

從原則上講,在哪裡起訴就應該在哪裡審理。但是,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該由法院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規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I. 民事答辯狀該如何書寫

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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