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分單是
Ⅰ 分家單怎麼寫
所謂分家單也就抄是分家協襲議書.一般應注意一下問題: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 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Ⅱ 房產糾紛分家單房產繼承
父親的簽字應當是用手簽,不要用電腦列印。
Ⅲ 分家單算遺囑么
一、什麼是分家單?
提到分家單不能不提另外一個概念分家析產。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於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們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行為。而分家單是通過其上記載的內容證明分家事實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分家單是分家析產過程中的一個產物。真正意義上的家庭單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從主體方面來說,全體家庭成員參與簽訂家庭協議;從客體方面來說,財產為全體家庭成員共有。
二、分家單有效嗎?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未提及分家單效力問題,可以說分家析產是典型的民俗問題。不過結合全國司法實務來看,分家單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屬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分家單,對於在其上簽名的當事人有約束力,應當自覺遵守。如果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沒有相反證明,推定分家單中所記載的權利義務,是在分家單上簽名的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分家單是解決利害關系人對於相關財產權利產生糾紛時的最關鍵證據。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明確指出:在分家析產後,達成的分家協議應予以維護,私自變更已經析產的產權的遺囑無效。因此,對於分家單中已經處分的財產,不得以遺囑的方式再次分配。
三、怎麼區分分家單和遺囑?
分家單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間的共有財產。而遺囑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分家單既可以在被繼承人生時進行也可以在其去世後進行,而遺囑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去世後進行。分家析產和遺產繼承在一定程度上有關聯性。
北京英淇律師建議:鑒於分家單的法律性質,除非之前農村遺留的分家單和必須採用分家單的形式外,老人們如果想在子女之間進行財產分配,最好還是採用法定遺囑的形式。這樣可以避免分家單和遺囑的混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以及可能的紛爭。
Ⅳ 存單糾紛的存單糾紛-分類
1、一般存單糾紛抄
一般存單糾紛是指當事人以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和金融機構想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案件。
2、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
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實踐中表現為三類,即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一般借貸糾紛、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委託貸款糾紛、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信託貸款糾紛。
(1)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一般借貸糾紛。所謂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一般借貸糾紛指存款人將款項交於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存款交於用資人使用,由金融機構向存款人出具存款憑證,在對資金使用過程中引起糾紛,而以存單為據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案件。
(2)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委託貸款糾紛。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委託貸款糾紛表現為出資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委託貸款,同時金融機構又向出資人出具存款合同憑證而發生的糾紛。
(3)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信託貸款糾紛。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信託貸款糾紛表現為信託貸款人與金融機構簽訂信託貸款協議,同時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給出資人。
3、存單質押糾紛
存單質押糾紛是指存款人持存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而引起的糾紛。
Ⅳ 請問,房屋糾紛,分家單有證據,但是房產證地方因為疏忽沒有打夠,分家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這只和你們家的土地紅線范圍有關,內部分家單無關。如果你家土地證紅線范圍包括了這條胡同,則對方告訴無效;如果不包括的對方告訴有效。至於你說的換房產證沒把土地包容夠,這只是你一方的說法,法律上不承認。
Ⅵ 關於分家單的有效性
你這個問題涉及了很多的法律問題,首先,你所謂的分家單的問題,分家內單其實就是容兄弟二人達成的協議,涉及的財產如果是父母的財產那麼該協議就是無效的,因為別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而且父母並未簽字。然後,母親死後,她的財產由他的丈夫,即案件中的父親繼承,子女共同繼承。父親口頭的承諾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至於多年前次子去世,有涉及到轉繼承的問題,有關他的那一份繼承的財產應該由他的子女妻子來繼承。最後,父親的做法其實是合法的,因為之前的行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如果繼承的各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一方起訴至法院的,由法院判決。望採納!!!
Ⅶ 分家單如何解釋
所謂分家單也就是分家協議書.一般應注意一下問題: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回樣幾點: ( 一答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