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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撤銷

發布時間: 2021-02-05 05:59:22

㈠ 什麼是不可撤銷合同有什麼法律範本嗎

合法、有效且具備履行條件的合同一般就不可撤銷。

㈡ 委託合同中的「不可撤銷」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撤銷法律有規定。委託合同的委託方可以隨時撤銷委託。但造成受委託人損失的要承擔。

㈢ 簽合同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協議不可撤銷不可更改嗎

合同裡面當來然可以約定不可撤自銷條款,但是即便有了這項條款,也未必能保證合同能被如約履行。因為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有很多,合同一方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和利益因素毀約。這種情況下,約定不可撤銷條款也沒什麼用處。

㈣ 什麼是不可撤銷合同

不可撤銷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相反,不可撤銷合同是表示內容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合同簽訂時也是不存在任何問題,意思表明真實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我們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貴方的回復」等。

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推斷出來。對於合同中規定的承諾期限,通則認為,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為不可撤銷的合同,則可以推斷該要約為不可撤銷。

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承諾期限不足以顯示合同的不可撤銷性,則可以推斷該合同並不是不可撤銷的。通則並舉了兩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

不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從簽訂開始就會生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不可撤銷合同。不可撤銷合同不是只是要單方面撤銷,然後要承擔一定賠償的就是不可撤銷。

(4)合同不可撤銷擴展閱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即有理由認為合同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

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所做的行為,可以包括為生產所做的准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設備、負擔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為在有關的貿易中可被視為是正常的,或者應是要約人所預見或者知悉的行為。

㈤ 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協議不可撤銷不可更改嗎

可以約定。但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約定條款無效。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㈥ 不可撤銷合同會計處理

撤銷合同確認損失金額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㈦ 不可撤銷委託的法律效力

淺析委託合同不可撤銷委託的效力
合同法中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存在著相較於其他合同的特殊性,該合同雙方均存在著人身依賴關系,人身依賴關系一旦產生破裂,就正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樣,雙方都有隨時解除婚姻的權利,故合同法賦予當事人行使隨時解除委託合同的權利即任意解除權。

但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案例,委託合同約定委託不可撤銷,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於排除任意解除權的行使,該約定是否有效?委託人還能否行使任意解除權?

本文從相關案例中關於「不可撤銷委託能否撤銷」的法律意見展開分析,梳理了網上文書中部分法院關於「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無效」的觀點,並分析其論證方式的瑕疵;然後,主要引用最高院及高院的權威裁判觀點及某基層法院的精彩論述,從約定優於法定及合同無效認定規則的角度,論證「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有效」;同時,本人呼籲正確認識並慎重對待合同無效問題,加強樹立誠信意識才是保護交易安全的「綠色屏障」。

近日有同事審查一份施工合同,其中甲乙方在支付民工工資事宜上約定的委託為不可撤銷的委託。現在同事提出疑問,這種不可撤銷的委託是否是符合法律規定?這種委託是否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撤銷?

其實這種不可撤銷的委託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當然也是合法的。比如作出的委託在特定情況下,涉及到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問題,輕易撤銷委託可能損害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因此可能通過不可撤銷委託的方式來維護各方的利益平衡。因為按照通常委託的作出,就是為了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在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某種特殊情況時,就會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另外,合同法規定,對於委託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但是,這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一般來說,對於法律賦予的權利,我們是可以放棄的,所以如果雙方約定排除當事人的這項權利的行使,從法律的層面來說也是有效的。

針對「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無效」這一說,網上各界人士眾說紛紜,某天在論壇偶然看到一篇文章談論了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的效力問題,該文認為: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作為一種法定任意解除權,不應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放棄。其論述:「任意解除權是《合同法》第410條賦予委託合同雙方的一種法定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該任意解除權是委託合同所獨有的特徵,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的原因在於委託關系的形成更多的是建立在雙方特殊信賴關系的基礎之上,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在委託合同雙方喪失信任基礎時,應當允許合同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即"合同義務之解放",使合同雙方從合同義務中解放出來。因此,作為一種法定任意解除權不應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放棄,否則《合同法》第410條規定的任意解除權也將失去意義。」

同時,很多法院也持「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無效」的觀點,為了印證網上文章的觀點,本人上網直接搜索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查到的判例中竟然真的很多支持「無效論」。現摘錄兩份判決:

1、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401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從馬春來對待託付事務的管控態度看,本案《委託書》約定不可撤銷的內容於法相悖,該內容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因此,馬春來作為委託人,其享有法定的隨時解除權,以防止受託人權利濫用。」

2、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終17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是委託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活動的行為,屬於委託合同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見,委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任意撤銷委託合同,終止委託關系,而不管該合同委託事務處理到何種程度和狀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委託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撤銷」條款,有違合同法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合同當事人不能以約定來否定法定。當然,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除外,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由於雙方之間基於信任、信賴產生的委託代理訴訟的合意已不存在,已不能繼續履行委託代理合同,被上訴人建業公司作為委託方解除委託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一方造成受託方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雙方在合同中也約定了賠償損失的條款。」

本人認為判斷合同是否屬於無效,應當嚴格遵循《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所確定的合同無效認定規則,即是否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判斷委託合同約定限制或者排除任意解除權的條款是否無效,同樣應遵循此規則,而不能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及合同無效理論,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合同無效,可能導致行政方面的制裁,但不影響其行為的效力;而對於任意性規定,根本就不存在是否違反的問題,任意性規定尊重當事人自治,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是約定排除適用,更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因此,上述判決在論證「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的效力時,如能考慮到區分具體法律規范的性質,就不會輕易得出當事人的該約定條款無效這種結論。正因如此,本人意見與上述法院判決書中的論證略有不同。

由於基層法院在判決書中的說理論證存在瑕疵,故本人繼續尋找支持「有效論」的最高院及高院的判例。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了支持「有效論」的權威判例,而且所找到的最高院及高院的判例都支持「有效論」。最高院及高院的主要觀點為:當事人在委託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基於約定優於法定原則,該約定排除任意解除權的適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再隨意解除合同。現摘錄幾份裁判文書內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主要是基於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存在人身信賴關系,一旦這種信賴關系破裂,合同便沒有存續的必要,應允許當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權。但是,在諸如本案這種商事委託合同的締結過程中,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信賴關系往往並非是委託人選擇受託人的主要考量因素,其更多的是關注受託人的商譽及經營能力。同時,受託人為完成委託事務通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開拓市場、聯系客戶等等,為了防止對方行使任意解除權帶來的不確定風險,故對解除條件作出特別約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權的適用,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風險所作出的特殊安排,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且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情況下,如仍允許委託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就會給受託人帶來重大損失,且由於經營可得利益的不確定性,解除合同後受託人所能獲得的損害賠償往往與繼續履行合同所能獲得收益不相匹配,這一結果顯然有悖公平原則。因此,鑒於商事委託合同的特殊性,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作出特別約定時,應當認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關於任意解除權的約定已經被排除適用。至於委託人是否能夠解除合同,應當依據訟爭合同的約定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關於法定解除權的相關規定作出判定。……」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申578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申請人主張行使委託人的任意解除權,解除案涉《商鋪委託經營管理協議》。但該協議第八條對於合同解除作了特別約定,即「在委託經營期間,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雙方對任意解除權作出排除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申請人不得再依據任意解除權主張解除案涉《商鋪委託經營管理協議》。」

總結上述最高院及高院的裁判思路,主要從法無禁止可為、約定優於法定的角度論證:委託合同約定限制或者排除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條款是有效的。本人認為,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限制或者排除對任意解除權的適用,則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約定,應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合同,而不能隨意撤銷委託或解除合同,否則有悖誠信。不過,委託合同也屬於合同的一種,限制任意解除權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權益沒有保障。當事人仍可以在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約定解除權)、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權)規定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法定變更及撤銷合同的情形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或者在符合情勢變更原則時,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若不願喪失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則應在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核,認真辨別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任意解除權的條款(比如:委託不可撤銷;不得單方解除合同等等),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對約定解除合同條件作出適當調整,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入被動。

實踐中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是有償的商事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建立委託,不僅僅是出於對彼此的人身信賴,更多的是出於雙方利益的考量及交換,隨著時間的推移及經濟、商業環境或者自身條件的變化,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及糾紛。不管怎樣,最高院及高院的裁判觀點,對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效力的傾向意見很明確,對處理實踐中的爭議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實務人士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㈧ 合同可以約定不可撤銷嗎

合同裡面當然可以約定不可撤銷條款,但是即便有了這項條款,也未必能保證合回同能被如約履行答。因為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有很多,合同一方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和利益因素毀約。這種情況下,約定不可撤銷條款也沒什麼用處。

㈨ 合同不可撤銷

合同一旦雙方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
前提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當然合同都沒有合法性了何談有效性。

㈩ 實際履行的贈予合同不可撤銷的相關法律

相關法律具體如下: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

5、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10)合同不可撤銷擴展閱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的合同,因此贈與合同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

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是指,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可以依贈與人的意思任意撤銷,如果贈與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贈與合同則不可撤銷。

贈與合同中確定的標的物未經交付,贈與財物的所有權人仍是贈與人,如果標的物交於受贈人,贈與合同已實際履行,或者贈與標的物已經登記機關登記,則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贈與合同中確定的標的物是為了救災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為了扶貧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種: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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