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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第三人

發布時間: 2021-02-05 04:35:35

『壹』 繼承糾紛中 能不能將債券人作為第三人

一、繼承人可以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但第三人的地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內。
二、債權人不能以有獨容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是另一法律關系,需要另行訴訟解決,無法在繼承糾紛中一並處理。
債權人(Creditor)與「債務人」對稱,是債務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貳』 遺產繼承訴狀中把我列為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目前,對第三人能否在起訴狀中列明,存在爭議。因我國對第三人的制度不夠完善,也沒有具體明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一部分學者認為可以列第三人,但多數人又認為不能列第三人。經過查閱資料及相關法律依據,所以只針對民訴法第56條提出我個人的看法與理解,僅供討論學習。第三人參加訴訟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下簡稱:有獨三)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無獨三)。一、有獨三1、定義: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2、特點:(1)在訴訟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訴訟請求,任何一方勝訴都將損害有獨三的民事權利。(2)參加訴訟的唯一形式是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將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3、制定有獨三的目的:將本訴原告訴被告與有獨三訴本訴原、被告兩個訴訟合並審理,便於查明案情,減少訴累,徹底解決糾紛。顯而易見,本訴原告並不能在起訴狀中列有獨三。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有獨三作為原告,起訴與否是有獨三的權利,法院無權干涉。如果本訴原告將有獨三列在起訴狀中,屬於強迫有獨三參與訴訟,違反民訴法的自願原則。二、無獨三1、定義: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到訴訟中,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2、特點:(1)對原、被告爭議沒有獨立請求權,故,無獨三無權承認、變更或者放棄本訴的訴訟請求,無權請求和解。但參加訴訟仍有委託代理人、提供證據、辯論的權利。(2)民訴法56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即只有判決無獨三承擔責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訴訟權利。如果不承擔責任,則無獨三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3)參加訴訟的形式:第一種,無獨三申請參加訴訟,這種形式便於理解,也無異議;第二種,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我認為:法院通知即包括法院為了查明事實而主動通知無獨三參加訴訟;也包括本訴原、被告申請法院追加,法院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起訴時直接將無獨三列為第三人,或者在訴訟中,原、被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追加,但這兩種形式最終都是在法院認可的情況下,以法院的名義通知無獨三參加訴訟。3、制定無獨三的目的:(1)便於查明事實,徹底解決糾紛,即使判決無獨三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減少訴訟次數,提高司法效率。(2)區別於被告的意義:被告在訴訟中享有完全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無獨三隻有在判決承擔責任以後,才能享有訴訟權利義務。區分被告與無獨三有利於快速解決糾紛,簡化訴訟程序,加快審判進度。無獨三與原告之間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往往無獨三與被告之間有某種關系,例如:承包關系、委託關系、合同關系等等。綜上所述,我認為原告起訴時可以列無獨三,經法院審查同意的,就通知無獨三參加訴訟,法院審查認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對無獨三的起訴,只列被告。三、舉例說明《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雖未明確能否在起訴狀中列第三人,但從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在起訴時可以列第三人,本人認為該第三人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叄』 您好,我的案子和你所述差不多,我們的繼承權就被第三人侵佔了,這樣的案子應該以什麼形式起訴她謝謝

個人建議,以繼承糾紛起訴,你們兄妹為原告,列你父親為被告,你父親的前妻為第三人。

『肆』 繼承糾紛案件原、被告地位如何列明

1、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原告,被請求對象是被告,其他人按照以下方法內確定。
容2、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為原告。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伍』 繼承人擅自處理遺產引發糾紛訴至法院,其他繼承人能否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現實困惑

王某有一子一女,王某死後留有一套別墅。兒子大王趁女兒小王不在國內的時機,將別墅賣給了李某。後來因為付款問題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恰巧小王此時回國,聽說此事後她要求參加訴訟,並主張自己的遺產繼承權。小王能否參加到當前的訴訟呢?律師點評

小王可以參加當前訴訟。小王在訴訟中的地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雙方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本案中,小王作為王某的遺產繼承人,本應該對別墅享有一半的繼承權,但是大王卻私自變賣了別墅,剝奪了小王的遺產繼承權。在大王和李某的訴訟中,是由於支付房款發生了糾紛,而小王則是主張對該房產的繼承權,小王在該訴訟裡面針對該房屋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6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特別提醒

第三人就是獨立於原告、被告之外的當事人,隨著民事與經濟活動的多樣化,訴訟中的主體類型也不再限於原告、被告雙方的利益博弈。

『陸』 遺產糾紛訴訟中繼承人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出庭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專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屬、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柒』 財產在第三人處起訴告繼承糾紛案件主體是否正確

遺產在第三人處,也不能起訴第三人,只能起訴同為繼承人的其他人。
遺產官司結束後,得到遺產的人可以要第三人返還遺產。
如果第三人不返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判決第三人返還的。

『捌』 遺產繼承訴訟中能否列第三人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供參考。

『玖』 遺產繼承訴訟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專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屬害關系,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訴訟理論上,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參加的訴訟,稱為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形成了本訴與參加訴訟的合並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
具體到遺產繼承訴訟中,就是對待分割的遺產有獨立請求權,或者與分割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比如其他繼承人、債權人等。

『拾』 請問法院傳票上的第三人是何含義。一樁繼承糾紛案需要第三人開庭。第三人需要做何准備

合法!
如實向法庭陳述,提交相關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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