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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2-05 03:34:21

❶ 銷售侵權商品案如何認定合法取得

具體來說,「合法來源」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抗辯主體需合法
現階段,我國的假冒現象較為猖獗。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主張所針對的一般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對於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說,除他人委託其加工外,大多是由於其積極實施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訴訟的產生,並且生產者具有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屬於惡意范疇,故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夠主張所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就只能是經營者,即商品的銷售者。
二、主觀上,經營者需善意
侵權經營者主觀上的善意,是指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所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與「應當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經營者明知其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屬於惡意,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何判定經營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應當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不知」,則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所在。
對於「應當知道」,我國的商戶,特別是中小型商戶,對於商品的真偽、是否侵權普遍缺乏辨別能力,如果簡單推定經營者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必將導致商業經營風險的擴大化,導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畏手畏腳。
三、客觀上需來源合法
來源合法,是認定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在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經銷者所銷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來源。但是,此時僅僅是法律上的推定。經銷者若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必須提供所經銷的產品來源合法的證據,即經銷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產品。在證據上,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經銷者從生產者處取得商品,應當具有買賣合同。但是,這一點在證明經銷者商品來源合法中卻不是必要的,原因有兩個:
(1)法律的允許。法律上允許交易雙方口頭合同的存在,合同法也專門對口頭合同做出了一些規定。作為經銷者,以口頭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商業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現實商業交易中,鑒於商業交易效率與慣常的做法,口頭合同大量存在,經營者往往是通過一個電話,即可以取得經銷的商品。
2、合理的價格。合理的價格是法律上判定經銷者商品來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價格差異較大,對於經銷者來說,應當是明確知曉的,則經銷者應當對商品是否侵權等產生進一步辨別的意識,認真加以核實。
3、具有合法的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證明經銷者所售商品來源的一個重要證據。現實經營中,也存在部分經營者出於逃稅等目的而不出具商業發票的現象。此種行為以違法為前提,一旦經銷者所售商品侵權而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商品來源合法的話,則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實際經營中,一些經銷者出於逃稅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銷售記錄。這種違法行為並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義務。在無法提供其他商品來源合法的證據時,經營記錄是判定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重要證據,否則,將由經銷者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款規定能夠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商標侵權人免除賠償責任。

❷ 銷售侵權產品,對侵權產品咋辦

根據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3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回,能證明該商品是自答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處說的是賠償責任,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工商的處罰,《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除採取措施制 止侵權外,還可以對商標侵權人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罰款。工商仍會對涉嫌侵權的商品進行沒收查處。

❸ 銷售侵權產品處罰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

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巨大。

(3)銷售侵權擴展閱讀

案例:

1、北京優閱盈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

2017年4月,根據愛思唯爾等5家境外權利人投訴線索,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北京優閱盈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進行調查。

經查,該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其運營的「優閱外文數字圖書館系統」向大學圖書館提供侵權文字作品3萬篇,違法經營額17.76萬元。2017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2、上海智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

2016年12月,根據國家版權局移轉案件線索,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上海智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進行調查。

經查,自2014年11月起,該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將45篇證券研究報告上傳到其租用的伺服器,通過其運營的「匯智贏家網」網站和「匯智贏家」APP向公眾提供,並收取費用,涉案金額累計28萬余元。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❹ 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怎麼處罰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一般都是出於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❺ 銷售不知道是侵權的專利產品,有什麼後果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回而製造並售出的答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只要是「不知道」並且「來源合法」,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此時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

❻ 銷售涉嫌有商標侵權商品應當怎麼索賠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一般都是出於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於商標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注冊而產生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根據《商標法》[3] 規定, 商標權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內未能申請的,可再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可無限重復進行,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2]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注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4] 的要求,委託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❼ 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怎麼處罰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一般都是出於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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