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糾紛管轄權
1.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項規定的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1)物權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對物權爭議的管轄屬於什麼管轄
對於不動產糾紛來說,是屬於專屬管轄。其他的,從普通的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的相關法律條文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轄,以下是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物權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簡介
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執交由某個國家審判。因為一國法院適用其本國的抵觸規則,所以,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選擇管轄與選擇適用的法律一致,決定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同時也就決定了所適用的實體法。
協議管轄的意義較合意管轄為狹。前者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而後者除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
例如,被告在原無管轄權的一個法院被訴,而不抗辯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逕直對該案的實質進行辯論時,即視為合意管轄。
表示內容
當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內容:
①或者,將具體案件交由本無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這種協議可能意味著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也可能意味著創設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國家並行的另一國的管轄權。
在前一場合,當事人有意產生一個排他性的國際管轄權;在後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僅是在原有國際管轄權的國家外另加一個國家的管轄權。
②或者,僅就原有國際管轄權國家中選擇其一。在這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權受理國家的管轄。
作用
當事人意思的作用一般說來,當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為國際管轄權的根據,因此協議管轄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國家如義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協議管轄這一原則直接或間接規定在關於國際管轄的立法中。
蘇聯法律一般地承認協議管轄原則。另一些國家如民主德國、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雖在立法中尚無有關協議管轄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把國內管轄之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引伸適用於國際管轄上。
英國至少在契約發生的訴訟方面是承認協議管轄的。但也有極少數國家還不承認協議管轄。
4. 物權保護糾紛的應有哪方法院管轄
不動產物權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 專屬管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與專屬管復轄相對的,是任意管轄,法制律在設定任意管轄時,主要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私益,以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為出發點。對於任意管轄,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並達成合意予以變更。各國或地區的協議管轄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協議管轄與默示的協議管轄兩種,前者指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通過書面形式選擇某一法院為案件的管轄法院,後者則是指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被告不提出無管轄權的抗辯而答辯應訴。協議管轄具有改變法定管轄的效力,使原先沒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由於當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選擇而取得了管轄權。
6. 物權變動糾紛,當事人為什麼不得約定糾紛管轄法院
因為按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來法定確定管轄,而不能約定
7. 返還原物物權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您好,這個需要根據物的性質,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一、如果是不動產,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內的法院進行管轄。
二、容如果動產,還需要根據返還原物的法律依據。1.基於合同關系要求返還,那麼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2.基於侵權關系要求返還。那麼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
8. 因房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現實困惑
甲縣居民牛大拿與位於乙縣的房地產公司紅日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要購買紅日公司位於丙縣的一套住房,雙方約定,若發生糾紛由丁縣法院管轄。後雙方對於房屋的面積發生了糾紛,他們應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律師點評
雙方糾紛應該由丙縣的法院管轄。本案屬於專屬管轄的情形,專屬管轄是指某類案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特定法院來管轄。專屬管轄包括三種情形:一是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三是遺產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房產屬於不動產,應適用關於不動產管轄的相關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於不動產糾紛往往涉及對不動產的勘驗、測量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方便審理。本案中還涉及雙方的協議管轄,由於法律規定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法律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雙方約定無效,本案只能由丙縣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特別提醒
因不動產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勘驗,正確及時地進行審理,便於判決的執行。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9)物權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