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分配
㈠ 遺產分配糾紛
你好!
剩餘房產應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原則上平分。對老太太盡較多贍養義務的可適當多分,有贍養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的應少分或不分。繼承人可協商由一人取得產權,給其他人折價補償。也可拍賣房產,分得房款。
㈡ 遺產分配糾紛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㈢ 遺產繼承的份額分配應怎麼分
我國《繼承法》規定復法定繼承方式中制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㈣ 遺產糾紛問題,遺產分配。
不知道你所抄稱的分家襲指的是什麼,父親去世,其個人遺留的遺產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如果有債務的話應當在遺產中償還。
註:本解答屬於律師針對提交問題進行的初步分析意見,不能作為當事人辦案的依據,當事人以此處理案件產生的後果與律師無關,律師不回答追問問題,如需獲取詳細的法律分析意見,請電話聯系本律師或攜材料與律師聯系,由律師提供進一步的法律意見或出具書面的法律分析意見書,提供進一步的法律意見或出具書面的法律分析意見書需要收取相應的咨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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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關於遺產分配糾紛的問題
母親與前夫的房產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前夫的遺產是房產的一半,母親和專大兒子各繼承50%,也屬就是房產的四分之一,前夫死後,大兒子擁有四分之一房產,前妻擁有四分之三。大兒子死後,其擁有的四分之一再次分割,母親、大兒子的妻子、大兒子的女兒都有繼承權,各取三分之一,也就是房產的十二分之一。後夫沒有繼承權。
㈥ 遺產繼承順序以及分配份額
我國《繼來承法》規定法自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㈦ 遺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專的父母(如果還在世的話)、配屬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後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後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㈧ 遺產繼承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㈨ 爺爺奶奶遺產分配和糾紛問題
一、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二、《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該樓房是你爺爺奶奶贈與給財產,現已過戶到你名下,屬於你個人財產了。並且該套房屋已不屬於遺產的分配范圍了,早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財產的所有權已轉移到你名下。因此,你爺爺奶奶不必再寫遺囑就該房屋的所有權分配進行界定歸屬,可以訂立關於其他財產的歸屬情況。
四、若是你爺爺奶奶生前立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於法定繼承。遺囑打破了法定繼承中的順序區別,只要是繼承人,立遺囑人可自主選擇將自己的遺產歸誰所有。因此,是否能取得你爺爺奶奶遺留的財產要看你爺爺奶奶的意願,是否立遺囑,無遺囑的,依法定繼承處理,依法定繼承的話,你與你妹妹同屬第二順序,你父親,你姑姑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繼承人無法參與法定繼承遺產的分配。
五、你的妹妹與你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你們之間平等擁有對你爺爺奶奶所擁有財產的繼承權,你們在法定繼承中處於同一位列中,都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享有可以獲得你爺爺奶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