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
『壹』 一個人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內一的,用容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系。
『貳』 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可以嗎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版勞動合同:權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系。
『叄』 一個人可以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你這種情況屬於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家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對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中國政府網
『肆』 一個人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兩家公司都能交社保嗎
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種回社會保險,就需要到當地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合同進行鑒證,現在勞動合同鑒證都是實名制的,都是全國聯網的,錄表的時候,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重復是不可以錄到電腦里的,所以不可能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伍』 同時和兩個單位簽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嗎
這個不是一定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一名勞動者原則上只能和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會導致一些法律上的沖突,
其中還特別規定,如一名勞動者違法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原單位發現後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在,但不存在實際勞動行為或因為特殊原因沒有發生實際勞動的,或得到第一家用人單位許可的,也可以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比較典型的例子是一部分國有企業內部人員內退,或原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的停薪留職行為,勞動者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再發生實際勞動,
僅僅是社保關系掛在原單位,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另行尋找新的用人單位。
(5)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陸』 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來不允許,《勞自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系。
『柒』 一個人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屬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