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管轄法院
『壹』 勞務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勞務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糾紛要進行訴訟的時候首先要確定管轄的法院才能起訴,我國規定的管轄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等。如果是勞動合同的糾紛,勞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勞務糾紛管轄法院擴展閱讀:
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貳』 勞動爭議管轄法院是如何選擇的
根據《中華人民來共和國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叄』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您好,應從勞務分包合同本質確定管轄法院。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其自身具有特徵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勞務關系的合同,更不是企業或單位內部的勞務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是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專屬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設工程及勞務作業地法院進行管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勞務合同發生糾紛是什麼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來發生糾紛管轄法院:勞源動爭議仲裁委員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4)勞務糾紛管轄法院擴展閱讀
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