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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2-04 13:53:06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有哪些認定條件

根據《技來術合同認定規源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Ⅱ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步驟

一是申復請。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後,制由合同賣方當事人(技術開發方、轉讓方、顧問方和服務方)在技術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關附件,向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二是受理。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對合同形式、簽章手續及有關附件、證照進行初步查驗,確認符合《合同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是審查認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審查和認定申請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屬於何種技術合同。
四是辦理登記。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對符合技術合同條件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填寫技術合同登記表,編列技術合同登記序號,在技術合同文本上填寫登記序號,加蓋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發給當事人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對於非技術合同或不予登記的合同應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予登記」的字樣。
五是核定技術性收入。核定的技術交易額要在技術合同中單獨載明。技術開發合同或者技術轉讓合同包含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內容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報酬,可以計入技術交易額。

Ⅲ 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的區別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中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合同標的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第四,有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問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工藝和新工藝的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其客體是尚不存在的有待開發的技術成果,其風險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標的物具有新穎性,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2.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是進行研究開發工作。
3.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協作性。
4.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由雙方共同負擔。
技術開發合同認定條件
(一)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2001年起實施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⑴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⑵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⑶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⑴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⑵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⑶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製和應用。
綜上所述,你的工程
應該算在,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中

Ⅳ 經過登記的技術合同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免徵增值稅。賣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資金,獎勵該項成果的完成人。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屬於職務技術成果的,賣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資金,獎勵該項成果的完成人。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具體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後,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4)技術合同認定規則擴展閱讀: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Ⅳ 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能生效

在現實的商業事務中,一個企業想通過一種技術,可以向技術擁有人購買以增強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在購買技術時一般會簽訂一份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那麼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能生效呢?小編為大家解答。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能生效一、技術轉讓合同生效應該滿足哪些要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1)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3)具有實用性。(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范圍條款《合同法》第343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一般來說,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就下列幾個方面的使用范圍做出約定:(1)使用權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權。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權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范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准,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3)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地區,並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相聯系的產品製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權利。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與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專利僅在授予國有效,這是一條法定原則,無須在合同中約定。技術轉讓合同所說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讓方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去從事生產製造或銷售活動的地區限制。(4)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即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方法,而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讓與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只能將其用於某一種或者幾種目的或用途。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產品時,轉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在產品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上的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還可以限制該產品的具體使用的目的和用途。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范圍,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濫用權利,以種種不合理的條款妨礙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的注意事項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4、轉讓費用的約定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Ⅵ 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

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一、技術轉讓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42條第2款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復雜的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的知識產權問題,容易發生糾紛。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避免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糾紛發生後的解決。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4、轉讓費用的約定。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二、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Ⅶ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介紹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內轄市及計劃容單列市科技廳(科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提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現將修訂後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印發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Ⅷ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

技術開發復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制2001年起實施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⑴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⑵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⑶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⑴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⑵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⑶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製和應用。

Ⅸ 技術合同登記有哪些分類

技術合成登記的話,分類那不就是分為機密和非機密的那種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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