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工糾紛
① 瓦匠活沒干好,錢給了,還能追回來嗎
瓦匠活沒干好,錢給了,還能追回來嗎?
我認為:瓦匠在沒幹活之前就把錢付了 ,這種做法不妥。容易在後期發專生勞務糾紛時不好處理。建議你同瓦匠協商解決這個問題,或退還你的錢,或返工;如果解決不了,屬可以到相關勞動仲裁機構咨詢如何處理。
祝你順利解決好遇到的問題!
② 瓦工工傷糾紛--六人一起干瓦匠活,口頭約定各自出事故各自承擔。其中兩人負責找活結算工資。
AB如果只組織,不幹活,可作為僱主起訴。
否則東家是僱主。
③ 裝修糾紛案例: 怎樣解決這則裝潢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在理解和適用上列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方面,承包商應注意把握下列要點:
(1)怎樣理解「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
「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含兩重含義:
第一重含義,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這里的合同也應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補充合同約定以及施工過程中的會議紀要。
第二重含義,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的規范標准。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綜合要求的總和。建設工程質量事關國計民生,不僅關繫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因此,國家勢必要通過法律,對建築工程質量施行強制性干預。我國《建築法》第52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准要求。」因此,對國家的強制性標准,任何人都不得違反。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准,該等約定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所謂「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准,則以強制性標准為准。
(2)關於工程質量鑒定——怎樣確認「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施工合同糾紛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質量。當承發包雙方圍繞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質量責任如何劃分發生激烈對抗時,最終的裁決只能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於工程質量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託鑒定機構對有關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結論,然後據此作出裁決。因此,對許多訴訟案件,鑒定結論成了控辯雙方勝負的焦點。但是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司法鑒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訴訟程序保障,重復鑒定、多個鑒定結論相互矛盾、各級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一些鑒定結論不公平導致判決不公,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十分強烈。主要體現在:
第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等鑒定主體不規范,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法定鑒定的主體資格。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鑒定機構或人員不具備鑒定的主體資格、鑒定機構超越本鑒定機構的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鑒定人員在兩個以上的鑒定機構兼職等等。
第二,鑒定的程序不規范,表現為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送交鑒定的材料應當質證而未質證;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合議庭沒有主持開庭請鑒定人出庭答疑,鑒定結論上簽章或簽字的鑒定單位或者人員並不參予鑒定活動,等等。
第三,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的依據不足。主要是指:鑒定適用的方法或者標准與合同約定不符,鑒定存在重大漏項、鑒定適用的標准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准等等。
因此,對廣大承包商來說,為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當涉及司法鑒定時,在操作實務上應注意:
①若自己認定需要鑒定才能說明問題,一定要在法定的舉證期限或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超過期限,後果自負;
②對鑒定結論,應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即審查:鑒定報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蓋章簽字);提起鑒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對方提交鑒定申請是否超過舉證期限);鑒定機構或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結論依據的證據和構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等等。
③若認為鑒定結論不公,應及時申請重新鑒定,並提出應該重新鑒定的理由。
(3)承包商對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
綜合我國民法、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過錯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范圍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還應承擔如下責任:
①對工程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標准,相關的費用亦由其自行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承包人因種種原因拒絕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發生此種情況時,如果發包人訴諸法院,請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義務,也因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這樣會導致發包人因為建設工程不能及時投入使用,無法及時收回投資而損失慘重,即使發包人勝訴,也得不償失。為此,《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拒絕無償處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請他人修理,由此產生的費用應該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也可以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實施返修、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擔工程逾期的違約責任。
③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發生重大質量缺陷,直接關繫到建築物的安危,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築物無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賠償因承包人的過程導致發包人的投資損失。
④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④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⑤ 地熱安裝糾紛怎麼訴訟
如果是交易中是質量問題可以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但我個人認為更適用「排除妨害糾紛」或「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⑥ 房屋裝修糾紛的(法律援助)
這種事情你找不到本人,不管法院還是警局都是沒辦法給你處理的。専著你還要有他為你做裝修的證據等。
⑦ 裝修糾紛,懇請律師朋友、網友們給我出出主意:),非常感謝!
在裝修過程中,難免會有糾紛發生。解決糾紛的辦法包括:(1)協商解決。在責任清楚、對方無主觀故意、雙方能對問題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時,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促使問題順利解決。在雙方對責任爭議不下時,通過協商各自讓步,盡量把問題解決到大家都能接受的程度。(2)仲裁解決。在雙方僵持不下、問題無法解決,或者對賠償金額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最佳的方法就是通過質檢部門進行技術鑒定,並在鑒定的基礎上找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當然,仲裁的前提是合同約定出現裝修糾紛通過仲裁機構解決,並選定仲裁組織。(3)訴訟解決。雙方在經過協商,仲裁都不能解決,或者不同意進行仲裁的情況下,只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這是一種最無奈的解決方法,也是最終的解決方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時消費者一定要注意取證。法院採信的證據一定是原始單據、憑證或物證,因此消費者在裝修開始就應注意保留原始發。票和單證、相關材料說明、檢測報告、包裝、合同及附件。
在裝修糾紛案件中,遇到質量問題,既可以要求裝修公司返工或維修,也可以要求裝修公司賠償。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也都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通過賠償方式,就會遇到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消費者大多對於如何進行索賠不是很清楚,有的人盲目地加大索賠數額,結果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既浪費精力又要多付訴訟費;有的消費者沒有意識到自己應得的賠償而導致喪失獲得賠償的機會。
計算賠償數額,首先看雙方是否在裝修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112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也有相同的規定。據此,簽訂裝修合同時,可以約定如果某個施工項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如果是包工包料)或者因施工不規范造成工程不合格,則此項施工的費用,包括材料費和人工費應從總價款中扣除或者賠償,已付款的,應由裝修公司退回。關於賠償金額,如果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則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確定損失賠償金額;如果雙方在裝修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定和《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業主可以要求裝修公司按實際損失賠償。當然實際損失如何確定,雙方可能仍會有分歧。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由裝修公司按評估的價值與合同約定價款的差值進行賠償。關於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人民法院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業主可依法索賠。
⑧ 如何正確認定實際施工人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定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區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築施工企業等法定概念。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該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原則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應當按照合同順位主張權利。《解釋》施行十餘年來,該條規定對保護農民工權益切實起到積極作用,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勞務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工作報告也報告了此條立意;同時,不可否認,實踐中也出現大量突破司法解釋原意濫用此條規定的情形,損害了發包人、總承包人合法權益。
十餘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反復強調准確理解、限縮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此,通過在專業審判工作會議上領導講話、發布指導性案例、撰寫理論文章、答新聞記者問等形式反復闡明司法解釋該條本意,指導地方法院審理好此類案件。特別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要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范圍,並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2015年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要根據《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該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范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⑨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該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以訴權,維護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體現了對農民工權益的特殊保護。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包括五類: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⑩ 裝修,瓦工剛貼完瓷磚,結果廚房邊緣歪斜2厘米,洗手間包浴缸位置歪了3厘米,這種情況要不要叫他返工
明顯是瓦工水平及責任心的問題,裝修公司用人不當。裝修是為了舒適美觀版,他們權卻真的給『裝修』了,是裝完再修。
對方的一切說辭將都是無恥的狡辯。如果因為找正、找直牆面需要佔用空間過大,需要與業主勾通的,利弊說清楚。確實無法找正或找直的,也需業主認可。
拆了重貼磚,絕不是說的那麽簡單,有可能一觸而動全身。如果你心裡能接受歪的事實,讓他們賠些錢吧。如果不產生過大糾紛,就讓他們返工。新房裝修成那樣,心裡會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