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年
⑴ 合同裡面的合同年度非自然年度,怎麼給其下定義
合同年度,合同生效日或每年生效對應日至其次年生效對應日之間的時期。
⑵ 合同是寫五年期限,但是裡面有補充條款,先三年,後兩年雙方協商。這合同以幾年
你好,一般來講,如果合同中出現了相互矛盾的條款,如果後一條款版能夠被認定為對權前款的修改和補充,應當以後一條款為准。如果無法認定為修改條款,則要結合雙方訂立合同之目的及一般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確定。通過你的描述,補充條款中將五年的期限做了細化,應視為修改和補充條款,也就是合同以三年為期限,三年期滿後雙方再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構成違約。
⑶ 合同一年一簽是代表期限一年嗎
合同一年一簽並不代表合同期限為一年。
在合同中會約定合同期限即合同的起止日,按合同的起止日期認定合同的年限;一年一簽合同有時是為了合同條款的變更而特殊約定的合同確認方式,比如勞動合同的崗位變化,租賃合同的租金的調整等。
(3)合同年擴展閱讀:
解除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⑷ 合同半年日期怎麼算
合同上會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比如今天開始就是2月21日,合同最後一天應該是8月20日。
⑸ 公司合同一年一簽,一式一份,合法嗎
不是一年一簽合同也是可以的。合同應該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一份兒。一式一份兒是不合法的?
⑹ 每一合同年度是什麼意思
正常的年度是從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於合同簽訂大部分不可能從一月一日起簽訂,如三月三日,那麼合同年度就是從今年三月三日至明年的三月二日,也成經營年度。主要是便於目標及預算達成的核算等。
⑺ 合同一年到期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一年。這句話怎麼理解
比如合同期限從
2019年1月1日到
2019年12月31日。
如果到時候雙方
同意繼續履行的,
自動順延一年則
2020年1月1日到
2020年12月31日
合同還是有效的。
⑻ 合同法規定服務公開招標可以期限3年一年一簽合同嗎
可以的。
從法律上來說,簽訂多長時間都是合法的,都是可行的。從長遠利益上來說,越對員工越認可,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越長,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一年一簽,容易出現違法情況,比如簽訂兩次後,第三次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容易出現對方借口不給買保險的情況。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2008.1.1生效,2008.1.1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兩次跟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只要勞動者本人願意,用人單位必須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2008.1.1日起,1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年仍然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合同一年一簽並不代表合同期限為一年。
在合同中會約定合同期限即合同的起止日,按合同的起止日期認定合同的年限;一年一簽合同有時是為了合同條款的變更而特殊約定的合同確認方式,比如勞動合同的崗位變化,租賃合同的租金的調整等。
(8)合同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合同三年請問可以拿幾年補嘗
問題敘述不清。合同三年,應是雙方承擔責任與義務。如果對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款,應依據合同上的約定進行賠償。建議你咨詢一下律師,依法維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