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合同
① 關於森林法的植樹造林的所有權問題
從這片荒地的土地性質來看,其土地所有權在你長輩種植杉樹前就屬於村集體所有,並不是後來劃為集體所有的。那麼,你長輩在種植杉樹前,應該與村集體簽訂荒地承包造林合同。若簽訂承包造林合同了,種植的杉樹的林木所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於你長輩所有(或按承包合同規定執行)。若當時沒有與村委會簽訂承包造林合同,請拿出你長輩種植杉樹的證據,和造林後管理這片杉樹林的證據,與村委會協商,妥善解決這片杉樹的林木所有權問題,使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種植人和管理人都得到應該分得的那部分林木所有權(即林木分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實施,後來於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並實施。
② 在泄洪區的楊樹有造林合同林權證也有鎮政府說樹木擋水強行伐了我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鎮政府徵用林地給了你補償以後砍伐的就是合法的如果給你補償了就無所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了
③ 承包荒山合同格式,用途植樹造林!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後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後,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徵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後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託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OO 年 月 日
④ 法院如何處理造林合同糾紛案件
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裁決,沒有約定的,依法進行裁決
⑤ 林木比例分成協議書
貴村提供的是林地使用權,那麼提出一定比例的分成是必須的,正常的造林合同是內指造林起至林木採伐結束的時容間段,現在甲方要求繼續造林,那麼可以優先甲方造林,因為林地所有權為存有,只要分成合理即可,具體分成比例雙方協定,不必要遵守前合同的分成比例。新的分成比例經村民代表同意後進行公示,無異議既可重新簽訂新的造林經營合同。
⑥ 林業工程合同如何寫
承包造林工程合同書
甲方:百色市澤潤農林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竹子項目的造林工程,本著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造林地點、面積及其內容:
乙方承包甲方 縣 鎮(鄉) 村的約 畝(具體地點、面積、四至范圍見附圖)竹子項目的造林工程。
承包主要內容為:1、砍雜草、雜木、開防火帶煉山、清山;2、挖明坑、放基肥回土;3、苗木管理、定植及補植;4、擴塘鬆土;5、噴除草劑;6、林木追肥;
整個造林工程項目的所有權屬歸甲方,乙方僅有承包造林施工權。乙方必須嚴格按本合同要求去施工,接受甲方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承包工作完成時間: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必須按下列技術規程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造林工序:
1、砍雜草灌木:要求將造林地上的雜草、灌木和藤類全部砍除,伐根不能超過20cm,以便將伐倒物曬干後能徹底地煉山。鏟除火帶煉山,開防火帶要求寬15米以上,危險地帶要加到20米以上至安全為止,防火帶內的雜草灌木枝條及其落葉必須刮干凈至實泥為准。帶內的雜草灌木枝條要拖散開,堆積高度不得超越1.5米以上,帶外嚴禁堆積雜草灌木,特別是轉彎和陡峭的地方不能堆高。煉山前必須經甲方檢查合格,並准備足夠人員和配備足夠滅火設備,然後由甲方選擇適宜的天氣負責指揮煉山,煉山後燒不凈的雜草灌木要歸堆到安全的地方,在甲方檢查監督指揮下集中燒干凈。
2、挖明坑:沿等高線挖長形坑,株行距4×4米,以坑與坑之間的直線距離為准;坑深40cm(以坑底中心至坑面的水平中線距離為准,若在施工中坑底遇石頭,無法達到深度要求時,坑面寬要達到60×60cm),坑底上口長、寬均50cm。挖坑時心土、表土要分開,心土放在坑的下方,表土放在坑的上方以備用作回坑。挖坑工作要求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
3、放基肥回坑:挖坑完成後經驗收合格,如時間允許要求風化一段時間再回坑。按規定用量施放專用復合基肥,回坑前將基肥撒在坑底與表土拌均後回填坑上方的泥土,以免定植時苗木根系接觸肥科造成傷根而死苗,回坑時要求全部回表土,表土要打碎(泥團直徑要求小於3cm),除去藤雜,樹根和石塊,回土以填滿並稍高於坑面為宜,要求坑面外高內低,成碟狀以利於積水。施肥用量筒量取肥料,確保肥料施放均勻和足量。
4、苗木運輸、管理、定植及補植:
①、苗木運到工地後乙方馬上負責卸苗平整擺放,苗杯(袋)要挨貼著放,不能留空隙,周圍用適當的泥土來堆圍,並及時淋水,氣溫高時要適當遮陽,未能及時載植的要進行不定期的淋水,保證苗木的根泥不幹。苗木不能擺放存郁閉度≥0.6的大樹底下,以免苗木得不到足夠光照而生長變弱。苗木上山定植前要淋透水,認真搬運到造林地,切忌有意松動袋內宿土變成裸根苗搬運。
②、定植:要求在下雨後,坑內泥土濕透的情況下進行造林定植,栽植時,小心並全部拆掉營養袋放在坑邊以備檢查,將載苗穴挖夠栽苗需要的空間,苗木栽在坑中部位置,放直,覆土比原苗根高3-5cm左右,用力踩踏,然後蓋一層鬆土,坑面呈盤子狀,即苗中央高,四周底,外圍更高利於積水。
③、補植:造林定植後50天內要馬上檢查成活率情況,根據天氣情況完成漏坑和死苗的補植,以後要不定期檢查成活率並及時趁著雨天進行補植,以補早補了的原則保證季節造林成功,當年造林成活率要求達到100%。
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5、擴塘鬆土:以植株為中心,半徑≥50cm的范圍內鬆土,深度≥15cm。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6、除草:(1)化學除草 乙方用化學除草劑進行處理,產生葯費由甲方承擔,但因此而造成的如環境污染等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要求雜草死亡率≥95%,苗木損害率為零。(2)人工除草 砍除雜草雜灌,雜草留存高度不超過30cm,雜灌伐樁高度不超過20cm,除草率≥95%。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7、林木追肥:施肥處必須離幼樹體30cm的左右兩邊,先挖施肥坑後施肥,坑的規格為長寬深30×20×15cm,施放時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定量施放,施肥後先用少量土與肥料拌勻再完全蓋土,肥料不能露出地面。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8、造林工序的增減由甲方安排,雙方協商補充,沒有施工的工序相應扣減費用,增加工序的相應增加費用
以上每項工序的施工完成時間按照各項工序規定的時間要求去完成。在施工過程中,視客觀情況和照顧工作的連續,甲方與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調整。如因甲方缺肥、缺苗不能按期供應肥苗而影響到乙方施工進度的。則根據實際延長時間來推延完成期限。
四、造林完成的保證要求:
1、為保證有足夠人員施工,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3日內上足 個民工開工,逾期不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
安排他人承包。
2、苗木由甲方負責按46株/畝供給,但栽植前乙方要把好苗木數量和質量關,如乙方無故超額用苗,由乙方按5元/株進行經濟賠償,從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對每道工序的施工必須嚴格按合同的技術規程去完成,乙方施工中存在質量問題時應馬上糾正,驗收檢查發現不合格的應在最短的時間內返工至合格為止,否則甲方不予結算工款。
4、乙方沒有足夠的勞動力,造成造林工程進度明顯拖延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和減除乙方未完成的承包造林面積,而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所需費用超過原價款的,超過部分的費用從乙方預留工序價款中扣除。
5、甲方負責把肥料運到工地能通車的地方,從工地儲肥處運到山上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卸車並負責管理,凡是有肥料被盜、偷賣肥料及在施工中亂丟和浪費肥料發生的,甲方根據損失按價5倍處罰乙方。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工具或材料如葯物、葯桶、葯瓶等,有損失的由乙方按價賠償。
6、煉山時,若因乙方守護疏忽,不聽指揮或是煉山結束現場守火不到位造成跑火,並且在跑火之後不能及時發現並撲救的,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7、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每道工序的完成期限,除客觀原因外,超期10天以上,按200元/天計扣工程價款,每道工序完成後3天內,由乙方申請甲方驗收,甲方接到乙方書面申請後,按本合同技術規程要求於15天內完成驗收工作,逾期不驗收的視為乙方此道工序合格。甲方驗收該工序質量合格率達不到100%的,甲方以書面形式限期乙方一次性返工,逾期不返工或返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絕再驗,並拒付該道工序的價款款。
8、乙方必須按承包范圍完成所有造林面積,經乙方報驗收完成工序後,如發現能造林的面積(連片石塊地、水沖溝、墳墓和不能處理原有地上物的除外)乙方不去施工利用而造成林地浪費的,甲方責成乙方補工,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進行補工。
五、承包造林工程單價(單位:元/畝)
序號
工序
單價
說明
1
煉山、清理林地
5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不用砍雜部分,扣除 50 元/畝。
2
挖坑
4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
3
放基肥、回坑
30
含卸車、管護、扛肥上山等各費用。
4
定植、補植
30
定植後50天內全面檢查補植,已含卸苗、管護、扛苗上山各種費用。
5
擴坑鬆土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6
(人工、化學
除草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7
追肥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合計
註:價款包含各種保險金
六、為保證造林項目工程能順利完成,乙方有下列條件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同時,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數量或質量辦理結算,給付乙方已完成部份的價款70%。並優先扣賠乙方其他各項違約金等,餘30%作為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承攬工程的保證金,乙方不能完成承包工程的,保證金不得返還。
1、乙方在簽合同之日起5日內或施工過程中連續10天內未落實 人以上到工地施工或將合同轉包給他人,不到現場管理施工的。
2、乙方沒有能力領導和保障有足夠的勞動力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所承包的造林工程任務,造成造林工程進度跟不上而明顯被動和拖延的。
3、乙方有嚴重剋扣甚至騙取民工工款行為,致使承包工地的工作無法進行的。
4、乙方造林工序,經甲方重復驗收質量合格率仍然達不到95%的。
5、乙方有犯罪嫌疑並受刑事處罰的。
七、驗收辦法及面積確定:
1、每道造林工序完成後,甲方根據本合同的各項要求進行驗收,驗收時乙方一起參加,甲方對驗收結果有最終裁決權。成活率驗收於定植補植完成後 15 天內進行,成活率達100%的為合格,如驗收成活率達到90-94%時,成活率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甲方按5元/畝扣乙方價款,如成活率<90%,乙方要繼續補植至成活率≥95%為止。因不可抗拒的大面積嚴重自然災害和蟲害所造成成活率無法達標的,災害受害率達30%以上的,由甲方負責提供苗木及增加補植等費用,由乙方負責施工。
2、驗收勾圖計算面積時,根據劃片施工完成情況,對照甲方的經營林班地形圖,以甲方經過GPS測量的面積數為准,如遇光纜電線、水沖溝、裸露石塊等確定不能造林的面積,要從造林承攬面積中扣除出來。
八、造林價款支付及結算辦法:
1、甲方根據乙方的完成工序並驗收合格適當支付民工生活費,但最多不能超過乙方完成工序工作量價款70%。余留30%價款在全部工程完成並驗收合格後再結清。
2、乙方按合同技術規程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全部完成造林任務的,經甲方在全部工序完成驗收後,在20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造林價款。
九、其他雙方約定:
1、乙方組織民工進場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乙方應為民工購買各種勞保用品及各項保險(含意外傷亡、疾病等保險),發生一切傷亡、疾病、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負責。
2、如土地糾紛引起的誤工,2天以上的,誤工期間民工伙食費由甲方負責,每天每人以10元計算。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本合同共七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 乙方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一)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二)造林面積、地點、四至范圍圖
⑦ 造林承包合同最長是多少年
曾培炎就退耕還林還草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 退耕還林還草,改善生態環境,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近日,記者就人們對退耕還林還草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采訪了國家計委主任、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主任曾培炎。
問:國家對退耕還林還草的農戶有哪些鼓勵政策?
答:國家對退耕還林還草的農戶的政策主要有:一是國家向退耕戶無償提供糧食補助。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的標准,長江上游地區為300斤,黃河上中游地區為200斤。如果農民認為糧食補助不足以補償退耕田的糧食產量,可以不退。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需要退耕而實際畝產糧食超過補助標準的,由省級政府進行調劑,應相應提高補助標准。對應稅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對補助糧達到原收益水平的,國家扣除農業稅部分後再將補助糧發放給農民。二是國家給退耕戶適當的現金補助。考慮到農民日常生活需要,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按退耕面積每年每畝補助20元。三是國家向退耕戶提供造林種草種苗費補助。種苗費補助標准按退耕還林還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種草每畝50元計算,可直接發給農民自行選擇采購種苗。四是實行「個體承包」。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草)、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樹種草以後,承包期一律延長到50年,由縣級人民政府逐塊登記造冊,核發林草權屬證明,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
⑧ 兩個人合夥造林合同只寫一人該怎樣寫協議書
兩個人合夥造林合同只寫一個人,那麼你們可以在合同後面附加一個補充協議,說明是你們兩個人合夥造林的就可以了。
⑨ 給我一份造林種樹承包合同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⑩ 寫一份自己個人造林申請合同書
一、申報內容,2015年我縣申報內容包括林木良種培育補貼、造林補貼、森林撫育補貼、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林業貸款貼息補貼。
二、申報主體向所在鄉鎮林業站申報初審經鄉鎮領導簽字蓋章後再向我局申報,各鄉鎮(街道)和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我局匯總後會同財政部門將按照現場核查、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將在彭水林業網站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市林業局和市財政局。
三、本次申報,凡有虛假申報等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通報,並對違規鄉鎮(街道)、企業、個人3年內不安排財政補助項目。凡申報了中央財政貼息補貼的單位均不得申報2015年農委、供銷、鄉鎮企業、扶貧、農綜等農業產業化貼息。
四、各區縣(自治縣)務必於2月10日前,將申請報報告、相關附表、等資料按林業補助資金類別,報縣林業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