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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08:00:09

1. 技術合同糾紛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所列的與技術合同有關的專利糾紛,其中既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也包括因專利技術和專利申請技術的研究開發引起的專利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合同法》

2. 青島技術合同糾紛應有哪個法院審理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合同糾紛。

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是什麼意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就是合同糾紛,應該是合同內容是關於技術咨詢方面的。
至於相關法律規定,要看是哪方面的糾紛,是合同履行、合同條款爭議,或者是違約之類的。

具體規定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資料

2004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釋》的指導思想:
一是秉承立法原意,嚴格遵循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合同法總則對技術合同的統領作用的同時,充分體現技術合同的特點。比如,貫徹了合同自由、約定優先原則;盡量維持合同效力,保證交易安全;體現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特性,重視並強化合同的技術性因素,對技術秘密明確賦予知識產權的特性和地位;科學合理地把握利益平衡,決定價值方向和保護取捨;
二是根據審判實踐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是合理繼承技術條例和《科技規定》的相關內容,保證技術合同法律適用體系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四是堅持與TRIPs協議和國際慣例相一致的原則。
二、《解釋》是對原有法律規定的繼承、完善、修正、補充的統一:根據合同法和專利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出來的需要解釋的問題,包括在適用合同法時存有疑義和容易產生歧義的問題作出規定。對原技術條例和《科技規定》中的部分內容,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以修正、補充後,予以合理繼承。
三、在行文體例上,大體遵循了合同法的順序。《解釋》前四部分是依照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一至四節的順序,即「一般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第五部分規定了「與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有關的程序性問題」,最後一部分涉及合同法未明確提及的特殊標的技術合同的法律適用和《解釋》的生效問題。

5. 技術顧問聘用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嗎

技術顧問聘用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的問題,要根據聘用人員的身份性質和建立的合同性質來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則屬於勞動爭議,受《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法系的調整;不存在勞動關系則屬於僱用合同關系,適用於《合同法》與《民法通則》來調整。

在務實操作中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聘請的顧問屬於退休返聘員工。
如果聘請的顧問已退休,按照《勞動法》規定,退休人員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二、聘請的顧問屬於國有性質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內退人員。
如果聘請的顧問已在其他企業內退,則該顧問的勞動關系仍隸屬於原內退企業,聘用單位也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發生的糾紛也不屬於勞動爭議。
三、如果聘請的顧問處於離職狀態且未退休或內退。
如果這類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關系,雖然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代替,發生的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 軟體開發相關的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怎麼判定是否違約

看事實情況是否符合合同中的違約條款 符合則屬於違約

7. 在簽技術合同時候怕出現責任糾紛應該怎麼說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技術轉讓合同是一種技術權益的轉移,即採用合同形式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使用權和技術秘密等的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與其他類型的技術合同不同,轉讓人轉讓的是某一項技術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術知識為對方提供咨詢服務,因此,轉讓人有義務保證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不會導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該侵權責任由轉讓人承擔。但是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此侵權責任由某一方承擔,且此種約定優先於合同法而適用於雙方當事人

8. 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依據該條的規定,轉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轉讓技術[包括1]沒有全部轉讓;2]沒有按約定期限轉讓;3]逾期轉讓超過兩個月的法定規定;4]提供的技術秘密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而造成受讓方的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大道的大道的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泄露技術秘密,在合同約定的范圍以外或者不按約定的方式使用技術秘密,使受讓人遭受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的侵權糾紛,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用,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范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或者不補交未交的使用費或者不支付違約金。應承擔補足應交納的費用和違約金,拒不支付的,應退還出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停止實施專利或者技術秘密並賠償因此而給出讓方造成的損失。
2、超越約定范圍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停止違約行為,並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泄露技術秘密,轉授使用方法等給轉讓方造成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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