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集體合同
❶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區域性集體合同,其「區域」是指
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由區域性的工會組織代表這個區域的員工與該區域性的僱主組織簽訂的集體合同。這樣的區域性集體合同一般是由工會的建制決定。有的國家或地方工會是以區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總工會,這樣工會是這個地方的員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權益的維護者,因此,這樣的工會有責任代表本地方的員工簽訂集體合同。當然,也必須看到,只有區域性的工會還不行,還應當存在相對應的區域性的僱主組織;否則區域性集體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國,過去存在著所謂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這個部門就相當於本地方的僱主組織,盡管這個部門還不完全是僱主組織。按照我國勞資關系處理的所謂三方機制,除工會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這個「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社會制度的完善,我國的僱主組織也開始出現,有的產業的僱主組織,有的行業的僱主組織,還有的是根據資金來源成立的僱主組織如台資企業聯合會等等。地方工會組織也可以代表這些企業的員工與這樣的僱主組織簽訂集體合同,但是,這些集體合同應當視為是產業或地方性的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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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理:
集體合同的類型其實是很多的,從理論上講,有多少種劃分的標准就應當有多少種類型。如果按照企業投資來源的標准來劃分集體合同的類型那麼這樣一些類型的集體合同:內資企業的集體合同、港澳台資企業的集體合同和外資企業的集體合同。如果按照公司的性質來就有:有限公司的集體合同、無限責任公司的集體合同、國有獨資公司的集體合同;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還可以分為:國有企業集體合同、集體企業集體合同和民營企業集體合同。按照企業的規模的標准劃分則又會有:大型特大型企業的集體合同、中型企業的集體合同和小型企業的集體合同。如果按照集體合同對員工的約束力來劃分,還有部分員工集體合同和全體員工集體合同(在國外企業中有這樣的情況)。在國外還有按照行業工會的所代表的員工不同劃分為不同行業的集體合同和不同產業的集體合同。當然,所有這些劃分都有其道理,這些劃分的標准都反映其所表達的意義。但是在我國,對集體合同類型的劃分通常有兩個標准,一個是按照集體合同的級別的標准劃分,一個是按照集體合同的內容來劃分。按照集體合同的級別來劃分則有:基層企業集體合同、集團公司集體合同和產業集體合同或區域性集體合同。按照集體合同的內容來劃分集體合同則有:綱領性集體合同、一攬子集體合同和專業性單項集體合同。
所謂基層集體合同,有兩種解釋。一種是說在公司內部又分為多級單位如子(廠)公司或分(廠)公司等。那麼,他們這些企業相對於集團公司或總廠來說就是基層單位。在這些基層單位,員工一方與單位經平等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就被稱作基層企業集體合同。還有一種理解就是,相對於產業或區域性的集體合同而言的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即以企業為單位與員工一方簽訂的集體合同。所謂集團公司集體合同是指相對於集團公司內部的下屬而言的集團公司所簽訂的集體合同。所謂產業集體合同就是指在同一產業系統,由產業工會代表全產業的員工與這個產業的僱主組織共同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由區域性的工會組織代表這個區域的員工與該區域性的僱主組織簽訂的集體合同。這樣的區域性集體合同一般是由工會的建制決定。有的國家或地方工會是以區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總工會,這樣工會是這個地方的員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權益的維護者,因此,這樣的工會有責任代表本地方的員工簽訂集體合同。當然,也必須看到,只有區域性的工會還不行,還應當存在相對應的區域性的僱主組織;否則區域性集體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國,過去存在著所謂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這個部門就相當於本地方的僱主組織,盡管這個部門還不完全是僱主組織。按照我國勞資關系處理的所謂三方機制,除工會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這個「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社會制度的完善,我國的僱主組織也開始出現,有的產業的僱主組織,有的行業的僱主組織,還有的是根據資金來源成立的僱主組織如台資企業聯合會等等。地方工會組織也可以代表這些企業的員工與這樣的僱主組織簽訂集體合同,但是,這些集體合同應當視為是產業或地方性的集體合同。
所謂綱領性集體合同就是指集體合同的內容只是對主體所有雙方關心的問題做出原則性綱要性的規定,而沒有詳細的約定。往往簽訂這樣的集體合同以後還需要有相應的具體的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使之得以落實。還有一種集體合同叫做一攬子集體合同,所謂一攬子集體合同也叫做綜合性集體合同,就是指主體雙方對所關心的全部問題盡可能地約定在集體合同中,一攬子集體合同的內容幾乎是無所不包,但是其內容也不一定都很詳細。一攬子集體合同往往是對對那些可以確定的內容約定的比較具體,而對那些不容易確定或者是有歧義的內容做原則性的約定。我國現行的集體合同多是這樣的一攬子集體合同。還有就是單項集體合同。所謂單項集體合同也叫做專項集體合同,就是指那些主體雙方就感興趣的某項議題或相近的某幾個問題集中約定在一個合同當中,這樣的集體合同就屬於單項集體合同。在國外最常見的單項集體合同就是工資協議。在我國也承認單項集體合同是集體合同的形式之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公布施行的新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第五條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第六條規定:「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第八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補充保險和福利;(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的上述條款可見,在我國,法律承認的集體合同的類型主要有兩種即一攬子集體合同和單項集體合同或稱為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的內容相對是有一定限制的即主要是就勞動標准問題的某項或某幾項的內容簽訂專項集體合同,當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排除主體雙方可以把法律中未窮盡的事宜作為集體合同的內容進行約定。
❷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哪些單位或勞動者有約束力
只要是你所在的區域或者行業,有相關的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都是要受其約束的。但是集體合同只是作為一種類似最低標准合同,雙方的工資、福利等完全可以高於該集體合同約定。
❸ 企業認可區域性,行業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確認書 有風險嗎
集體合同期限沒有強制規定為多少年,都是由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❹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區域性集體合同,其「區域」是指
某一行業比較集中的區域,比如礦區,或者水利工程區等。
❺ 什麼是區域性集體合同
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由區域性的工會組織代表這個區域的員工與該區域性的雇回主組織簽訂的答集體合同。這樣的區域性集體合同一般是由工會的建制決定。有的國家或地方工會是以區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總工會,這樣工會是這個地方的員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權益的維護者,因此,這樣的工會有責任代表本地方的員工簽訂集體合同。當然,也必須看到,只有區域性的工會還不行,還應當存在相對應的區域性的僱主組織;否則區域性集體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國,過去存在著所謂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這個部門就相當於本地方的僱主組織,盡管這個部門還不完全是僱主組織。按照我國勞資關系處理的所謂三方機制,除工會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這個「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社會制度的完善,我國的僱主組織也開始出現,有的產業的僱主組織,有的行業的僱主組織,還有的是根據資金來源成立的僱主組織如台資企業聯合會等等。地方工會組織也可以代表這些企業的員工與這樣的僱主組織簽訂集體合同,但是,這些集體合同應當視為是產業或地方性的集體合同。
❻ 50、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區域性集體合同,其「區域」是指()。
兩個都是a
❼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區域性集體合同,其「區域」是指什麼
縣級以下區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❽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准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僱的職工等;第三,關於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了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准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繫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佔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范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於,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設備的義務,設備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規范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於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於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范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三是不從全局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❾ 什麼是行業性集體合同,書上說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工會是什麼定義
所謂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在某一地方區域范圍內,由工會組織與相應的企業版經營者代表組織,依照法定權程序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覆蓋該區域內所有小企業的集體合同。
所謂行業性集體合同,是指在某一行業范圍內的小型企業(多為非公有制企業),由產業(行業)工會與本產業(行業)的經營者代表組織,依照法定程序經平等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用來調整和規範本行業(產業)內所屬企業的勞動關系。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