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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抗辯權

發布時間: 2021-02-04 02:21:14

『壹』 合同法中的抗辯權有哪些,每個抗辯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合同法中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主要內容如下: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概念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的權利。
2】成立條件
A、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B、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C、雙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D、雙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
1】概念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的,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的權利。
2】成立條件
A、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B、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債務
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債務或未適當履行債務
三、不安抗辯權
1】概念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據此,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2】成立條件
A、當事人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B、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債務且已屆履行期
C、後履行債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D、後履行債務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未提供擔保

『貳』 合同中的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抄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則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叄』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一、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二、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三、不安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肆』 合同法中的抗辯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系。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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