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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57:33

① 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勞動合同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派遣合同性質: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二、特徵不同

1、勞動合同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都具有支配與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沒有人只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也沒有人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 勞動合同的客體是統一的,即勞動行為。

2、派遣合同特徵: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准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月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將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清單轉入各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

(3)甲方應詳細說明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乙方按甲方轉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全額支付。



(1)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② 勞務派遣合同是什麼意思是先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為: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③ 勞務派遣屬於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派遣合同是勞動者和派遣公司之間的簽訂勞動合同
注意合同條款,違約問題,有沒有霸王條款等~

④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用工。

1,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自動形成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未簽訂,責從應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之後的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2,可以拒絕,不過你必定是企業的員工,你拒絕後這份工作也將不保。明的不行,也會有陰招。
3、既然你已經和原單位接觸勞動關系,目前你只是勞務公司的員工,派到你原單位工作,你只是一名臨時工,勞務公司有權利給你派到任何公司任職,當然正規。如若要求你解除勞動關系按常理來講確實應得到賠償,不過想得到勞務那裡的賠償,比較困難

總而言之,胳膊擰不過大腿,有些企業實在太奸詐了,不過你也要為自己利益堅持下去,不妨咨詢下專業的法律人員。

⑤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待遇有什麼區別

兩者是有區別的:1.租賃用工:也叫勞務派遣協議工:勞務派遣的實質即員工租賃,其管理模式涉及三方利益主體,即被聘用人員、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主要表現為三種關系: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被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2004年4月公司經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協商,開始了勞務派遣用工這一新型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工主要是具有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他們主要充實在各生產單位的一線生產崗位、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直接生產操作崗位。2.勞務協議農民工:這部分人來自市內某私營企業,其性質類似於勞務派遣協議工,其勞動、社保關系均在該私營企業,這部分人員主要在鑄鋼車間從事清鏟、造型等特繁工種。 經調查了解,除全民合同制職工外的四類人員中,各用人單位普遍對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的工作態度、精業精神反映良好其他幾種用工方式:1.全民合同制職工:此類職工由公司原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轉換而來,也是企業目前的主要用工形式。這類人員用工管理規范、職工隊伍穩定,享有全面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即所謂的「鐵飯碗」。2.混崗職工:這部分職工隸屬於加工分廠,為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其管理的規范性、穩定性及安全感與全民合同制職工基本相當。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二、三線後勤服務崗位。3.勞務派遣臨時工:這部分人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簽定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書,公司為用人單位每月按時將人工費用撥入該中心賬戶,就人員隸屬關系和管理方式而言,這部分人與勞務派遣協議工大體一致。臨時工大部分主要由附近郊縣農民組成,也有少量城市下崗職工,在車間主要從事苦、臟、累、險以及簡單的工作任務等。企業現行用工制度存在的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公司長遠發展來看,目前的幾種用工形式存在著一些潛在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條款及其管理辦法的合法性。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等,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等等。2.《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界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二、關於勞務派遣協議工用工方式(含勞務派遣農民工)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明確規范。一是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三是針對存在勞動關系三方主體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公司在此類人員用工模式上,六個方面都存在著顯而易見的缺陷。 三、關於臨時工用工方式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過去非全日制用工政策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確規范。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公司目前在以上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事務操作層面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潛藏著勞動爭議隱患和用工風險。 對應策略及措施 一、關於全民合同制用工。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條例,特別是人力資源管理中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人事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社會保險管理辦法等進行修訂和完善。對勞動合同文本(含各項條款)進行充分調研、反復論證、修改完善。 二、關於混崗工。 由於混崗工為公司集體企業身份職工,其勞動關系及各類社會保險關系相對穩定。但由於其工作崗位與勞動關系分離,作為用工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比如當有的混崗工即將到達退休年齡時,應及時終止其勞務關系,退回原勞動關系所屬單位,避免由於形成其他事實勞動關系而帶來不必要的司法糾紛。此外,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對集體單位《勞動合同法》貫徹執行的監督與檢查也顯得尤為重要。 三、關於勞務派遣工。 1.勞務派遣工用工期限及合同訂立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筆者所在的公司與勞務派遣工的協議是一年一簽,等於是將較長的用工期限分割成數個短期協議。針對此種情況,公司建議研究了相關對策,針對不同工種崗位,靈活簽訂用工協議,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風險。 2.勞務派遣工所從事崗位、工種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公司的勞務派遣工大都在生產單位從事生產一線崗位。此類情況,應與勞務派遣部門積極協商,有必要在其勞動合同中註明崗位為「輔助性」,以避免出現司法糾紛;另外,今後是否在生產一線崗位繼續採用此種用工模式,建議提請公司決策層予以充分考量。 3.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工目前主要充實在各單位生產一線崗位,其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甚至好於同崗位的全民身份合同制職工和集體身份的混崗工人。然而,同樣崗位的勞務派遣工收入要低於全民合同制職工和集體身份的混崗工,建議應逐步解決同崗位不同身份人員的同工同酬問題,因為我的分配原則是績效考核制,而非身份考核制。 4.勞務派遣工的工會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的這部分人尚未加入工會組織,建議由公司工會出面會同人力資源部及勞務派遣單位共同協調解決此類問題。 5.勞務派遣農民工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公司僱用的這部分人屬於市內某私營勞務中介機構(私營企業),該企業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資質條件還有待查證,此外,該企業是否為農民工辦理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也必須澄清。因為,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必將承擔連帶責任。 (四)關於臨時用工。臨時工這一稱謂,是計劃經濟下的用工產物,其實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從公司這類用工情況看,由公司向勞務中介機構支付協商的勞務費,其中只包括工傷保險,無論勞務中介機構還是公司都未與本人簽定勞務協議或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勞動關系已經成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臨時工所有工資和其它社會保險以及福利待遇都應參照全民合同制職工處理,因此取締臨時用工,取而代之以非全日制用工理念和模式,已是迫在眉睫。 (五)其它方面。1.企業用工試用期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因此,今後無論採取何種用工模式,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其收入應至少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而不是最低生活費標准。 2.加班費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員工加班工資有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我公司目前對這一類別問題的處理規定不夠明確,建議出台相關管理辦法,以避免此類勞動爭議事件。 3.關於同類競業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和長遠發展,對公司認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簽訂合同時,訂立相應的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4.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在我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須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已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在勞動合同文本的修訂和完善時應予取消此類條款。 和諧穩定是勞動關系永恆的主題,對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規范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必將對我公司持續、健康、和諧、穩定發展起到保障和推動作用。

⑥ 是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最回好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答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簽。

因為和勞務公司簽合同,相當於使用勞動派遣,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拓展資料:

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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