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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訴訟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2-04 00:05:59

專利侵權訴訟有哪些程序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備工作
1)審核委託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於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備工作
1)分析委託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② 專利侵權訴訟程序,專利侵權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是起訴別人的話,首先要固定證據,其次准備起訴材料,起訴狀、證據清單證據等提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③ 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程序如何進行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於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接下來就由找的小編為您介紹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程序如何進行。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程序如何進行一、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程序如何進行?嚴格說來,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並不屬於《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法定程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千規定》中寫明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但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能得知當事人可以就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類由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案件的程序稱為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一樣屬於由當事人請求而啟動的專利程序。該程序的啟動只需要滿足晴求和費用兩個條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未涉及專利權屬訴訟的時效,但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法律未另行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同樣超過該訴訟時效的,原告只喪失勝訴權,並不妨礙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和專利權屬糾紛的啟動。請求人就專利權屬糾紛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提出起訴時,最晚在收到繳費通知書7日內繳納訴訟費,否則該專利權屬糾紛程序不能啟動。人民法院就專利權屬糾紛作出判決的,當事人未在收到判決之日起15日(對涉外當事人可寬限到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則該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終止。否則,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該程序才終止。

④ 專利侵權訴訟流程是怎樣的如何做好訴訟工作

近幾年,不泛有知識產權侵權的案例發生,其中較為嚴重的專利侵權可以說是專利侵權案件,大家可能會問為什麼會侵權呢?其實原因很簡單,專利侵權主要是企業沒有技術,進行侵權以偷用專利技術的方式存在,再者是就是明知道該專利不是自己的,但是還是使用,但也有不小心使用的情況。那麼專利侵權訴訟流程如何處理?專利侵權訴訟流程專利訴訟是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與專利權及相關權益有關的各種訴訟的各種訴訟的總稱。專利訴訟有狹義和廣義理解的區分,狹義的專利訴訟指專利權被授予後,涉及有關以專利權為標的的訴訟活動;廣義的專利訴訟還可以包括在專利申請階段涉及的申請權歸屬的訴訟、發明人身份確定的訴訟等對於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訴對方專利無效,從而爭取時間尋求其他抗辯方法。而對於原告,在訴訟之前,最好先行對自己的專利啟動無效程序,使專利經過一次實審的考驗,然後再訴他人侵權。或者起訴前首先到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檢索一下自己專利的屬性,並出具相應的檢索報告。這樣可以避免被告利用無效程序帶來的許多麻煩。專利訴訟中可以應用的法律程序不少,但前提是必須懂得專利申請與審批及無效等基本程序,這樣才有可能在訴訟中運用自如。

⑤ 專利侵權糾紛如何進行訴訟

依照民事訴訟法審判的案件,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起訴狀,寫明當事人(原告和被回告)的姓名、性別、答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7天內立案,並將起訴狀副本投遞給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後15天內提出答辯,同時人民法院的審判員進行審理前的調查,並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投遞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則進行法庭審理,經過法庭辯論和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則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由於我國採取兩審終審制,所以上訴法院的判決為終局判決,不得再行上訴。終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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