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具體解釋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系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⑵ 新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版期滿的權;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⑶ 勞動合同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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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⑷ 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依照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⑸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容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擴展閱讀: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勞動者的休息日採取輪休制,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節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
⑹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第四、五款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⑺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專准支付高於勞動屬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拓展內容:
第三十六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