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合同
① 保險合同中「32種重大疾病」是哪些
各家公司所保來的重大疾病出中源國保險行業協會規定基本的20種(不是保監會規定,而是行業協會訂的)都不盡相同,你所稱的32種大概是泰康人壽的健康人生等涉及健康方面的險種,病種如下:
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主動脈手術、多發性硬化、終末期肺病、顱腦手術、脊髓灰質炎、嚴重肌營養不良症、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侵蝕性葡萄胎(或稱惡性葡萄胎)。
② 平安保險重大疾病保單
中國平安保險重大疾病險是定期重疾產品,是主險。
例如:31歲男性30年定期重疾2000元的保費可以買到20萬的保額。
重大疾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為什麼大病保險合同裡面還有一個附加保險
附加險是投保人為被保人看情況需要添加的,不是一定要買,別誤解了
④ 一份完整的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合同須包括哪些材料
合同裡面信息很全面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生效日期,保險責任,保額等
⑤ 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人壽的康寧終身保險有以下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康寧終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發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九、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十、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導致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或發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復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准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進行批註。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三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資料;若保險合同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准。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鑒定。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檢驗等費用,若由此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害程度無法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3.專科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病歷、住院及出院證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由高度殘疾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 借款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並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本合同載明的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證明。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十日後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惡性腫瘤;(注1)
二、急性心肌梗塞;(注2)
三、腦中風後遺症;(注3)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注4)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注5)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注6)
七、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注7)
八、癱瘓;(注8)
九、嚴重Ⅲ度燒傷;(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注釋:
1、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傑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後,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3、腦中風後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注1);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7、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8、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後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後,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9、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10、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⑥ 平安保險公司的大病險得了大病理賠後保險合同是否還繼續有效
如果主險和重大疾病的保額是1:1的話那賠完之後合同就終止了!可以看看保單主險和重大疾病如果有差額那合同還有效。
⑦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大疾病分兩種,一種是重大疾病保險版,重權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
你看看你自己的保單,是哪一種。如果是前一種,就是等出院了才賠錢,不過也要醫生確診了就報案。後一種就是報案之後馬上給付保額。
理賠就是買保險時候定多少保額就陪多少。
⑧ 重大疾病保險賠付後合同還有效嗎
大多來數重疾產品是賠償時賠完所自購買的保額即終止。有部分產品是賠完保額後保險不終止,而是到某一滿期被保險人生存時還退還本金。不能以一家公司的產品一概而論。一家公司有多款重疾險,保險責任大不相同。具體的賠付條件,您需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或者「我們能提供的保障」這部分的描述,這里和您的利益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