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的案例
1. 經濟糾紛案例
1、果然樓上理解錯誤。2、公司的倒閉與你無關,公司股東之間的瓜葛與你也無關。2、你親戚以什麼理由起訴你?你是否將取出來的25w都轉讓給公司所用,你轉給公司是以什麼方式,是否有證據證明?3、如果前面妥當,我實在想不出公司有什麼理由起訴你。4、共同承擔損失也是由出資不實或不到位的股東承擔,和你沒有一毛錢關系。5、有問題,可以繼續提問。
2. 一個關於債務糾紛的案例,民法專家請進...
明確地給你一個答案吧,
首先,小張作為老張的繼承人有權主張要求田某還款以及利息。
其次,王某作為保證人在沒有明確約定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視為連帶擔保。即,小張可以將田某和保證人作為共同的被告予以起訴。
再次,這里有一個訴訟技巧的問題。首先,債權從1998一直到2007年間,時間跨度大,如何主張需要分不同的情況對待。
1、小張能夠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款。就是說小張要證明他們一隻在催討,當然這不能只聽小張的口頭表述,要有具體的證據。比如田某在欠條上簽字確認,因為這里有一個兩年的訴訟時效問題。只有在兩年內催討,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起訴到法院才會有勝訴權。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要注意,小張證明了他在不停的追要,就會失去對保證人追償的權利。因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在主合同履行期滿6個月內。小張討要欠款,住合同的履行期早已開始計算,那麼屆滿後6個月後,就無法向保證人追討債款了。
2、小張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款。那麼,由於該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所以訴訟時效一直沒有開始計算。履行期間也沒有確定。現在具體的做法就應該是,小張首先向田某主張欠款,並給其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小張給田某打個電話,讓其載15天內還款,對此予以錄音作為證據,或者找幾個證人當面向田某要錢,並給他15天的還款期。如果還款期滿,田某還沒換款,小張就可以起訴,要求田某和保證人共同還款並利息。
3. 民事糾紛案例
同是法學人,希望能幫樓主解決問題。
我們把這個案件一個個點分析下。
第一,物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房屋是否屬於可以擔保的范疇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李某在這里提供自己的一間平房作為擔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的性質屬於什麼?從本案中可以看到,由於王某、毛某在擔保書里說明是對王某「到期不還」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屬於一般保證,但就二人內部關系之間,則對剩餘側歪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債務,也可以要求毛某償還剩餘債務。
第三,擔保的范圍。物的擔保當然以物的價值為限進行擔保。人的擔保呢?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剩餘債務的一般保證責任。
第四,先訴抗辯權。案中提到「李某與是找到王某承擔擔保責任,王某稱張某有一處房產,應先於執行主財產,再強制執行張某其他財產及毛某財產,之後才可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其實是王某作為債務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必須提起對張某的民事訴訟,並在強制執行其財產仍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五,設定擔保的房屋買賣問題。這是我們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問題,買到商品房,卻不知道上面設了擔保,等到人家來收房子才知道原來有抵押權在上面。根據物權對抗規則,非合意設立的物權中,具備公示的物權優先;均具備公示的物權,先公示者為先;均不具備公示的,先成立者為先;無償取得的物權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將現在屬於趙某的房屋進行拍賣。而不知情的趙某則可以起訴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這就是這個案例裡面所有的法律關系。
至於樓主說的問題,個人覺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屬於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王某的抗辯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感謝你讓我重新溫習了一遍物權,兩年沒有看了……)
4. 老賴的主要案例
2014年4月14日,街頭的大屏幕滾動播放著「老賴」相關信息。從當日起,南京六合法院在該區最繁華的地段樓宇最大的LED顯示屏滾動播放第一批27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布的信息包括照片、姓名、身份證號碼、執行標的、執行依據案號等。據介紹,這27名被執行人涉及的案件有民間借貸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執行標的從1.5萬到2500萬元。
2014年8月14日,山西太原街頭的大型顯示屏滾動播放第二批「老賴」信息。2014年3月23日,6名「老賴」的照片及其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出現在太原鬧市區的LED顯示屏上。曝光第4日,就有一名「老賴」主動還錢。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運用這一方式緩解「執行難」難題。通過借鑒第一次經驗,該院將第二批「老賴」名單通過大屏幕曝光。
2016年3月16日,長春市人民大街與自由大路交匯處,一塊LED大屏幕上滾動播放著一組「老賴」的名單、照片等信息,引得路過市民紛紛拍照觀看。這是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曝光「老賴」共24名。此次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主要為近期辦理的民間借貸、交通事故糾紛、贍養老人、合同糾紛等案件的被執行人。這些被執行人,或躲在外地,或拒不接電話,也不出現,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除第一批公布的24人以外,未來三個月內,還有其他「老賴」信息將被公布。
5. 雍永珍訴胡敬武民借貸糾紛案例
胡敬武這個人欠的外債比較多,有多人向南京市浦口區法院起訴他,還找不到他,法院依法在報紙上向他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雍永琴、吳永明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2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萬玉勛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2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雍永珍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2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6. 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1、此案件發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內》頒容布之前,適用當時的規定。
2、那時候規定,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率,法院不保護。法院不保護,並不意味著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願支付,無論是否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做處理,視為該行為有效,被告不得主張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問題。未付利息按當時銀行貸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還。鑒於原告只主張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為當事人對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起10日內,被告陳某歸還借款本金700萬元;支付利息××元(計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後續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支付罰金。……
7. 案例分析……史某與李某因借貸糾紛發生爭吵,後動起手……問1、李某是否有權提
你好,兩人因為借貸糾紛發生爭吵導致動手,他們被毆打的有點嚴重的話,那麼林某是由全體起訴訟的,或者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8. 請高手給我提供一個關於借款的民事小案例及分析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
(1)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
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2、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麼?
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並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復。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麼?
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麼?
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後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麼?
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已由庚代管。現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麼?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
1、無效。借款合同屬於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2)1998年春,某燃料公司實行內部抽本租賃承包,根據企業的清產核資情況確定出各單位的承包標的及應上崗職工人數,然後選定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根據所核定員數在公司全部員工中組合職工,實行雙向選擇。
承擔抽本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承包人個人承擔,另一種是承包人與被組合人員共同承擔。
職工盧某通過競標承包了商場副食部後,又將其中的糖茶部轉包給來某,兩人分別作為副食部和糖茶部代表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糖茶部定員4人,抽本金一次付清,承包期限為兩年。
1998年4月3日,來某交給盧某一次性抽本金14485.18元,盧某將上述抽本金交給公司。來某按照公司要求,組合了李某等三人為營業員,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等三人每人集資4000元。1998年4月30日,來某收到李某的錢後,給李某出具了收據一份,內容如下:「收到李某集資4000元正。」。在經營糖茶部期間,來某與李某等四人的工資均是按照公司的檔案工資標准,由糖茶部自行發放,交納了養老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等費用後,四人的工資均在210元-250元/月左右,除工資外無其他利潤分紅。2000年3月26日,糖茶部停止經營,但未對經營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後雙方因集資款的返還問題發生爭議,李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來某付還借款4000元。
〔判決〕一審法院認為:來某承包某燃料總公司糖茶部,有其與盧某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及交納的抽本金為據,在經營期間,以集資方式向李某借款4000元作為周轉金使用,並約定了使用期限,雙方應按約履行。李某請求來某返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理有據,應予支持;判令來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還李某借款4000元,訴訟費用由來某負擔。
一審宣判後,來某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來某收到李某的4000元錢,給李某出具的是集資款收據,而不是借款收據。在來某與盧某簽訂的承包合同中,來某是作為糖茶部代表的身份簽訂的合同,而不是以其個人身份簽訂。另根據來某與李某等四人的工資發放情況可看出,四人均按統一標准發放工資,來某比其他人並無額外收入。而燃料公司出具的證明中亦證實商場各部門均採取集體抽本共同經營方式,上述證據能夠相互認證,證實來某與李某之間是合夥關系,在共同籌集資金將糖茶部的貨物價款向公司交齊後,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李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生效後,李某不服,申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認為二審法院認定李某與來某之間系合夥關系並據此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足,請求再審。
〔再審〕本案在再審過程中,合議庭均認為認定來某與李某等三人合夥經營的證據不足。但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來某向李某收取的4000元錢,是以集資的形式實施的借款行為。集資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某向職工收取集資,未經管理機關批准,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之規定,應當判令來某返還該款;一審按有效的借款行為處理不當,但判決來某返還4000元人民幣,處理結果正確,應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二審認定雙方合夥經營的證據不足,但因李某與來某之間並不存在借款關系,其要求來某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維持二審判決。
〔評析〕該案處理的關鍵是對來某給李某出具的集資收條的性質如何認定。來某以糖茶部負責人的身份簽訂了承包合同後,向職工李某收取4000元集資款,並給李某出具了收據屬實,其主張與李某等三人系合夥關系,但雙方既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存在口頭合夥協議,二審認定來某與李某等三人集體抽本合夥經營的證據不夠確鑿充分,檢察機關關於「二審認定來某與李某合夥關系證據不足」的理由成立,應予採納;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書面證據是來某給其出具的集資收條,該收條上載明所交款的性質為「集資」而非「借款」。李某接收該收條,表明其對收條內容的認可,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收條是來某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實施的民事行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對該集資收條,應予確認;李某在一審中處於原告地位,在再審中處於申請抗訴人地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應當對自己主張的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沒有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實系因返還集資款而非返還借款引起的,李某要求來某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應當依據來某收取集資的事實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雖然二審認定雙方合夥經營的證據不足,但因李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來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需要說明的是,該案是再審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如該案是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根據變更後的請求依法裁判
9. 民事糾紛的案例
1、吳某珍訴深圳XX醫院美容手術侵權案
要點:盡管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醫療事,代理原告從醫療主體和舉證責任角度出發勝訴。該案媒體有跟蹤報道。
2、何X俊訴東莞南山XX輕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案(代理原告)
要點:在當事人舉證不足的前提下,代理當事人積極調解,促成人民法院以調解結案。
3、曾X慧訴羅湖區XX商鋪轉上糾紛案
要點:在我方當事人一審判協議無效的情況下,與同事共同代理二審、成功撤消一審判決,維護了當事人的有效合同利益。
4、黃X坤、黃X琴訴南山XX學校監護不當案
要點:原告的女兒在南山永成學校就讀,放學後由於學校未接送回家,而導致在校園外發生交通事故,代理原告追究被告的監護過錯的民事責任。並促成有關部門取締該學校。該案媒體有跟蹤報道。
5、段X平訴深圳市XX凈化設備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
要點:在原告居間成功而被告否認合同的情況,代理原告通過電話錄音和利用證據規則而成功勝訴。
6、周X訴深圳市XX實業有限公司快餐消費權益案
要點:一份快餐引起的消費權益保護訴訟——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代理原告成功主張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並獲得精神賠償。該案在媒體有跟蹤報道!
7、方X訴龍崗區XX小學人身傷害案
要點:方X之子在XX小學讀小學,課間被校園內的一輛雜貨車撞亡,代理原告向被告要求人身傷害賠償以及精神賠償,共獲一百多萬元賠償金該案在媒體有報道!
8、XX*D*WIDNER訴深圳市XX眼科醫院手術侵權案
要點:美國公民XX*D*Wildner在深圳市XX眼科醫院做眼科手術而致眼部嚴重不適,代理其主張患者權益,指出醫院在行手術前的簽字協議有隱蔽性誤導。該案有媒體跟蹤報道!
9、李X新、陳X芬、文X宗等訴深圳市XX興實業有限公司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案
要點:因情勢變遷導致原告租賃的商鋪無法正常經營,代理原告通過訴訟,解除租賃合同,使原告獲得合理賠償。
10、林X添訴劉X借款案
要點:原告被告原為朋友關系,原告贈與被告若干款項,但雙方朋友關系破裂後,原告把該款主張為借款而訴請返還。代理被告對抗原告主張,成功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規定駁回原告訴求:此案媒體有報道.
11、胡X明訴XX康實業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
要點:為成功追回巨額借款,代理原告提起訴前保全,扣押被告租賃收入,並通過訴訟判定借款有效,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執行。
12、金X訴深圳市XX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要點:金X書法作品「賀」字被XX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代理金X向被告成功索賠,該案爭議較大,也是比較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件,媒體有跟蹤報道!
13、左X明訴付X英產品質量糾紛案
要點:有人說原告買假打假,並受到人身威脅,為維護原告正當權益,代理原告通過訴訟討回說法,盡管原告沒有被視為消費者,但是仍比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以及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獲得賠償。
13、六旬老人洗澡中突發心臟病,猝死在水池中,浴池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處理這起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浴池有義務保障浴客的安全,負有導致老人死亡的次要責任,並判定浴池賠償死者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