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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支付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03 18:49:46

『壹』 起點網作者的稿費是怎麼怎麼算的又是怎麼支付的呢起點幣是一種什麼形式

簽約的話,一般有3W字的書,編輯都會看的。如果看中你了,直接就會簽約;如果沒有,對不起,你需要自己申請簽約。這就要看你的寫作水平和作品質量了。

上架標准不一,不過五六千收藏是起碼的,一般上傳簽約後一到兩個月能夠入V。公眾版是沒有稿費的。沒有硬性的字數規定,不過責任編輯會有要求。入V後有保底工資,作者每天都更新的話還有全勤獎,大約一個月一千出頭——這也就是大多數作者的收入了。

1.起點只有簽約只有A級一種,且沒有錢拿,上架後才有稿酬。

2.起點上架的VIP作品,每人訂閱每一千字,作者可以拿到一分錢稿酬。如果每天更新一萬字,一個讀者訂閱作者就可以拿到一毛錢。1000個人訂閱,作者一天就能拿到100元。

起點只有這么一種電子稿酬計算方法,至於如果小說可以買斷或者出版,稿酬都是另算的。

至於白金作家每年可以拿到近百萬的稿酬並不是因為他們拿稿酬的方法有什麼特別,其實只是他們的訂閱量多,差不多都能維持在一萬以上。而且他們都可以保證每天一萬字的更新(也就是光電子稿酬他們一年就能拿到10*0.01*10000*365=36萬5千,還有36萬5千*60%的完本獎勵)。還有他們的小說多數可以出版實體書(稿酬為總盈利的8%),還有每個月的月票獎金。這些加一起才使得他們拿到近百萬的年稿酬。

上架後,更新一般由編輯決定。如果一次發完,當然可以,不過訂閱一般會慘不忍睹,要考慮清楚。

一星期15W太多了。一般一個月30W就是超快的更新速度了。至於收入,千字兩分的訂閱收入,一半是作者的。還要算上作品的訂閱量。一般24小時訂閱量是一個比較常用的衡量數據。

『貳』 自己寫的書如何出版稿費與版權費一般怎麼算

出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常規出版,即免費出版;一種是自費出版。

常規出版:你向出版社或圖書公司投稿,如果稿件質量高,市場前景廣闊,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就會相中你的書,給你免費出版,還有一定的版稅可拿。自己又出了書,又通過出書賺了錢,圖書在全國發行又增加了自己的知名度,這是很令人羨慕的事情,但不是所有人都能通過這種方式出書。

自費出書:顧名思義就是自己負擔出書所需要的所有費用,這主要針對一些稿件質量不是特別高,或者比較小眾,沒有市場前景,但作者本身又非常想出書的人。自費出書具體的操作方式就是,找一家能夠提供自費出書業務的圖書公司,雙方協商好出書的具體要求和價格,把稿子交給他們,剩下的事情就是等選題通過後雙方簽訂一個出版合同,然後付款,最後書出版出來以後,拿到自己想要的書。

『叄』 公司支付給用以宣傳的撰稿人的稿費,是屬於勞務費還是宣傳費

一個最簡單的區分就是,編寫你們公司自己的宣傳材料、宣傳你們公司的費用計入宣傳費用,編寫宣傳他人的材料計入勞務費用。從你上面描述的來看,你們公司應該計入勞務費用,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肆』 外國媒體用了中國人的稿子,怎樣支付稿費國際上有什麼法律約束

保護知識產權的三大公約包括:《伯爾尼公約》、《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

本案的問題主要是:《伯爾尼公約》的問題。關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作者可以通過本國的知識產權局等機構與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機構聯系,或直接向使用人要求支付稿酬。

具體的事宜可以向當地的知識產權局咨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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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簡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原始簽字國有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賴比瑞亞、海地和突尼西亞10國,1887年9月5日簽字國互換批准書(只有賴比瑞亞沒有批准),公約3個月後生效(1887年12月),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所有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組成一個聯盟,稱伯爾尼聯盟。並選出了聯盟的國際局,規定了以後參加國應履行的手續,公約的修訂程序。

《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美國也派代表參加了1886年大會,但因當時美國的出版業遠不如英法等歐洲國家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代表便以該條約的許多條款與美國版權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國國會的批准為借口,拒絕在公約上簽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參加伯爾尼聯盟,成為第80個成員國。

截止2002年7月15日,共有149個國家批准或承認這個公約的不同文本,參加了這個聯盟。

《公約》自生效以來曾進行過7次補充和修訂:

1896年,公約成員國代表在巴黎舉行了一次增補公約內容的會議。增補的主要內容有:1.國民待遇原則將不僅適用於公約成員國國民,而且適用於將其作品於公約成員國首次出版的非公約成員國國民。2.對「出版」下了定義,指出僅有「間接傳播方式」(復制)屬於出版,展覽、演出等「直接傳播方式」不屬於出版。3.延長了翻譯權的保護期。

19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改變了公約原有的大部分條款。主要的變動有:1.取消了對出版權國際保護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標記或手續,實行「自動保護」原則。2.擴大了受公約保護的客體的范圍。3.規定把翻譯權保護期延長到與作品整個版權的保護期相同。4.確定了作品整個版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剛剛爆發時,對公約作了第二次增補,旨在對交戰中的敵對國不保護或降低保護其國家的作品予以報復。增補的內容是:對於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又不在本國居住的外國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對其保護作某些限制。

1928年第二次修訂公約,增加了下列內容:1.對廣播作品開始保護。2.把口頭作品歸入受公約保護的范圍。3.宣布對作者的「精神權利」給予保護。4.對公約的褓條款追溯效力。

1948年,對公約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增加了下列內容:1.國際法的規范對於成員國國內法來講,應處於制約地位。2.將實用藝術品增加為公約保護的對象。3.將文學藝術作品的匯集(如網路全書、資料匯編)增加為公約保護的對象。4.法律條文、政府文件及其譯本被列為「可保護」對象。5.對廣播作品的保護方式進一步具體化。6.對「合理使用」及其他限製版權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7.把「追續權」列為「可保護」內容。8.對「出版」下了進一步的具體定義(即:必須以製作大量復制本並使公眾可以獲得的方式進行傳播)。9.對「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10.對不同作品的保護期的計算方法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了第四次修訂《伯爾尼公約》的大會。在這次修訂會上通過了一份作為《伯爾尼公約》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關於發展中國家的議定書」。由於可能被發展中國家使用的作品主要來源於發達國家,所以這個議定書一直沒有被發達國家所承認。又由於斯德哥爾摩文本規定了議定書僅能約束承認它的那些成員國,所以在實際上這個議定書起不了什麼作用。到1971年修訂《伯爾尼公約》時,該文本在第29條之二及第34條第(二)款中,對斯德哥爾摩議定書作出了失效的規定。

1971年,對《伯爾尼公約》進行了第五次修訂。修訂後的《伯爾尼公約》的實體條文沒有原則上的變動,它的實質性條文則是絕大多數成員國已經批准了的。

現行的《公約》的核心是規定了每個締約國都應自動保護在伯爾尼聯盟所屬的其它各國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護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聯盟各國必須保證使屬於其他成員國國民的作者享受該國的法律給予其本國國民的權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個伯爾尼聯盟成員國內出版,但其作者是非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該成員國對這一作品的保護可以只限於作者系其國民的國家對這種作品給予保護的程度。

《公約》從結構上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從內容上分實質性條款和組織管理性條款兩部分。正文共38條,其中前21條和附件為實質性條款,正文後17條為組織管理性條款。

《公約》將作者列為第一保護主體,保護其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在內的專有權利。《公約》規定了作者享有以下幾種財產權利:翻譯權、復制權、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公開朗誦權、改編權、延續權(此權系大陸法系版權法的產物,帶有精神權利的特點。英美法系國家的版權法大都沒有規定這項權利。因此,《公約》允許承認延續權的國家在外國作品是否享有該項權利,實行互惠原則)。《公約》保護作者不依賴其財產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精神權利,就是即使作者把自己某部作品的版權(即財產權利部分)全部轉讓給了出版者或廣播組織,後者也無權將作者的名字從作品上刪去,或者篡改他的作品。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作者享有和行使版權權利毋需履行任何手續。

《公約》保護的作品范圍是締約國國民的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藝術作品。「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如圖書、講課、演講、講道、戲劇、舞蹈、樂曲、電影作品、圖畫、建築、雕塑、攝影作品等。其次還包括「演繹作品」,即翻譯、改編、樂曲整理以某一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損害原作的著作權,這種改造就得到與原作同等的保護。

《公約》生效時保護期未滿的作品也給予保護,即有追溯力。

《公約》由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總部設在日內瓦)。聯盟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負責。各成員國每年要交納會費。參加《公約》的程序為:加入書必須交總幹事保存。加入《公約》成為聯盟成員國,在世界知識產權總幹事通知其交存加入書之日後3個月生效。

《公約》附件為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別條款,它規定,發展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制范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發放翻譯或復制有版權作品的強制許可證。這是在1971年修訂《公約》時因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而增加的。

1992年7月1日中國決定加入該公約,10月5日成為該公約的第93個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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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簡介: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約》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的文本。原締約國為11個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瓜地馬拉、義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約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64個成員。《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一的工業產權法,但由於各國利害關系不同,各國國內立法制度差別也較大,因而無法達成統一,《公約》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制定有關工業產權時必須共同信守的原則,並可起到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項:

一、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受與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國民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享受與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二、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或注冊商標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規定為12個月,外觀設計、商標為6個月)享有優先權。即當向其他締約國又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來的申請視作是在第一申請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專利、商標的獨立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本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四、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後,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五、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於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徵時,不得拒絕注冊。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六、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如果被他人用於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權人有權自模仿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提出撤銷此項注冊的請求。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對專利、商標的臨時保護,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注冊的商標等問題作出規定。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同盟,簡稱巴黎同盟。同盟設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該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文本的加入書,1985年3月19日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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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簡介: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草案)》的簡稱。這個文件將會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准。
"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共有以下八個方面: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對未公開信息的保權和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TRIPS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英文縮寫。隨著世界經濟、貿易格局的巨大變化,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范圍內受到了越來越大的關注,TRIPS就是在這種形勢下產生的。TRIPS在WEO所有協議中佔有重要地位,TRIPS的第39條規定了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未披露信息」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業秘密」,TRIPS之所以使用該詞語,是因為盡管「商業秘密」是比較普遍的稱謂,但不同國家對其含義的辦公室的時存在差異,為了避免引起爭議,TRIPS協議使用「未披露信息」這一術語。
TRIPS協議對未披露信息的定義是「此種信息,在下列意義上屬於秘密,即其作為一個整體或作為其各部分具體構造或組合,不為通常所觸及引種信彷的領域內的人們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得;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以及合法控制該信息的人根據民政部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見,TRIPS協議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與我國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一致的,即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管理性。
TRIPS第39條是對商業秘密在工業中的重要地位的第一次多國承認。
任何國家或地區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知識產權法協調方面,必須遵守TRIPS所有條款包括第39條,TRIPS第39條實際上完成了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國際化任務使商業秘密保護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1995~2005年,有超過100個世貿組織成員簽署了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這顯示了各成員在其內部和國際貿易中民主化過程的失敗。
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20世紀有關知識產權問題中最重要的協定。由於許多國家都是世貿組織成員,因此,該協定對部分信息的專有權問題進行了革命性的改革,並推動了知識產權全球化的步伐。
20世紀80年代,幾乎所有的商業團體都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表示反對,他們認為,該協定對美國、歐盟和日本的軟體、葯品,化學製品及娛樂公司的專利權的限制比其他成員少,有不公平貿易的嫌疑。
該報告認為,該協定將專利權制度化並意圖將知識專利權的壟斷及貿易壁壘取消的想法是完全不切實際的。
大部分成員並沒有因該協定的知識產權問題而受益,這是由於該協定使部分成員的保護措施過於嚴格。這正是各成員在其內部和國際貿易中民主化過程的失敗。
造成這種失敗的原因是: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美國與歐盟及日本進行合作,共同起草了知識產權法規並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框架,因此,該協議使其他國家在全球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上述結論是澳大利亞的研究人員Peter Drahos 和John Braithwaite對500名調查者進行被訪之後得出的。他們認為,「許多貿易標準的調整是通過全球范圍內許多非正式的談判而形成的,而沒有簽署任何書面的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並不是在公平的基礎之上達成的,部分非正式的力量左右了該協定的內容和實施。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可能是美國、日本和歐盟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形成同盟的惟一結果,從而使其內部各種不同背景的組織聯合起來敦促政府簽署該協定。
為此,該報告呼籲世貿組織各成員阻止部分成員企圖增加和擴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范圍和權利,鏟除不平等的貿易壁壘,重新定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存在的不公平問題。

『伍』 可否向事業單位支付其單位內人員編寫作品的稿費(合同約定著作權人是單位)財務上應該怎麼處理

稿酬只能由出版單位向作者支付,事業單位不能以稿酬的形式向其工作人員專發放。著作權人是單位,根屬據國家版權局《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6條的標准,出版單位會將稿酬支付給單位,單位可將此稿酬轉付給具體的編寫人員。事業單位在出版單位支付的稿酬之外再給其工作人員發放稿費,有濫用經費之嫌,應該避免。當然,根據單位的規定,對做出貢獻的人員發放獎金,則另當別論。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供參考。
縱橫法律網-海南惠海律師事務所-陶虹律師

『陸』 合同糾紛,想得到自己應得的稿費。

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的。

『柒』 稿酬支付方式是由作者決定還是由出版社決定

國家有指導性意見,最終由出版社決定。作者可以與出版商討價還價。

『捌』 起點的稿酬是怎麼付的

主站分成的話就是訂閱獲得的60%利潤+全勤+*=工資,全勤當然是每天更新3000字以上(以前是2000字,版現在增加了)
月票權分類前幾名還有獎金。這也是*們每月求月票的關系。
女頻分買斷和分成,買斷是以每千字多少錢買,也就是那些包月的書,都是買斷書。
買斷的話就直接你進入包月後,寫多少字,給多少錢,直到完結。
女頻分成則是*+訂閱60%利潤+全勤+新推出的更新獎勵=女頻作者工資。
這里可能覺得女頻的工資高,實際上不是,第一訂閱上,女頻的和主站的相差很大,另外*主站要比女頻高出很多。
新推出的更新獎勵是每月更新10W字,獎勵300,更新15W字,獎勵600,更新20W字獎勵900!
另外起點的稿酬是在簽約時候按照你提供的銀行卡帳戶來支付的,也就是匯款給你提供的銀行卡。
每月結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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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漫畫稿費合同商定......

找當地律師面談幫你們起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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