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
Ⅰ 新勞動法實行後,員工拒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內須簽訂勞動合容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亦即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簽合同一律不許錄用。
通過完善員工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若員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對此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關系終止
Ⅱ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但仍在工作,公司要怎樣處
書面發通知,記住一定要書面,通知,合同已經到期, 不續簽視為自動申請離職。然後不讓進廠,否則風險很大很大。
Ⅲ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是否賠償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專合同的,用人單位屬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進行任何賠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任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任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任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Ⅳ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詳細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本一並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
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一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系。
(4)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Ⅳ 新勞動法實行後,員工拒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合同到期拒簽合同視為自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必補償.
Ⅵ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應如何處理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Ⅶ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版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權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把這兩方面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Ⅷ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內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容權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Ⅸ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版通知後,勞動者權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