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囗協議
① 英譯漢 協議
DURATION
有效期
This Agreemen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orthwith and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for a period of 5 years and shall be renewable for further rations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to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此協議即日起生效,且在5年內有效,如需續簽,須經雙方一致同意。
4. PRICE
4. 價格
The principal shall supply to the sole distributor as the lower price compared with other country buyer.
負責人版須向獨銷商權供貨,其價格須低於其他國家購買此商品的價格。
② 現在到漢囗去需要些什麼證明,私家車
需要目的地的健康碼
③ 漢口學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怎麼填
先找到就業單位再協商簽訂。
④ 求朝鮮停戰協議。謝謝
朝鮮停戰協定及其附件和臨時補充協議(節選)
第一條 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線,雙方各由此線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
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
的事件。
四、軍事分界線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志。敵對
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線樹立適當標志物。軍事停戰委
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線的標志物的樹立。
第二條 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
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朝鮮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
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餘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
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
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
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朝鮮進行任何種
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
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
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
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委員十人
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餘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准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六度四○分○○秒)
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
區內的另一地點。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
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
指派,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本停戰協定
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斗部隊參加在朝鮮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
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
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
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
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第三條 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
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
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
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
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
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餘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
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各
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
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范圍內應有被俘
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
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范圍內盡早完成其收
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
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
第四條 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
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
,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 金日成(簽字)
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 彭德懷(簽字)
聯合國軍總司令美國陸軍上將 馬克·克拉克(簽字)
出席者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人民軍大將 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 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⑤ 是囗頭協議的,
囗頭協議不好,最好是書面協議
⑥ 《應山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1946年3月,駐應復山之國民黨第66軍制13師一部連續南犯,與我軍發生沖突,造成張揚店事件,我中原軍區司令員李先念為此向國民黨提出嚴正抗議。在他的多次敦促下,北平軍調處執行部漢口第九執行小組於3月24日赴應山調處。小組主要成員為:中共首席代表薛子正上校。國民黨首席代表鄧唯仁少將,美方首席代表戈雷費士上校。經過調查和談判,國共雙方於3月28日在原國民黨應山縣黨部會議室正式簽定了《應山協議》。1992年鄂政發66號文件公布《應山協議》舊址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