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前期服務合同
⑴ 業主臨時公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業主臨時規約是針對業主的行為規范准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規范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規范。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大會沒有成立之前,由開發商臨時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制定業主臨時規約,來規范三者之間的關系,合理合法的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一旦業主大會成立,重新制定通過了業主規約,經過業主大會通過選聘物業公司的決定,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那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規約就廢止。
⑵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什麼
現實問題
鄭先生購買了某商品房後,得知該商品房所在的小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他不明白,到底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簽訂的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過渡性。即:一旦業主大會成立或者全體業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發生效力,就意味著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
第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⑶ 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和地產開發商簽訂的合同
⑷ 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
現實問題
鄭先生購來買了某商品房自後,得知該商品房所在的小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他不明白,到底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簽訂的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過渡性。即:一旦業主大會成立或者全體業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發生效力,就意味著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
第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⑸ 物業服務合同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您好,物抄業服務合襲同中關於服務內容的條款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別在於: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物業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或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雖然可以約定,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又開始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將會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則由訂立合同雙方約定,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確、穩定性強等特點。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⑹ 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哪些特徵
現實問題
鄭先生購買了某商品房後,得知該商品房所在的小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他不明白,到底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簽訂的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過渡性。即:一旦業主大會成立或者全體業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發生效力,就意味著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
第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⑺ 物業服務合同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什麼不同
1、合同主體不同,前期物業的合同雙方是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物業合同雙方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合同無具體期限,通常都是在業委會成立後選聘新的服務企業為止,日常物業合同是要明確具體服務期限的,通常1至3年。
通俗點說就是:
前期合同 開發商選定物業公司給業主服務
物業服務 業主委員會成立 由其選聘物業公司為自己小區服務
前期服務合同是新交付的小區才會簽訂
⑻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三者有什麼區別,分別由那方簽訂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屬一種契約文件。
所謂協議是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時,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前置文件。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議標和委託方式,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合同要到當地房管局物業科蓋章備案。
《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相對比較寬泛,如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要廢除原有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要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此時「前期」的概念已經結束。另外,非普通住宅中如:商業經營中的商場、寫字樓、醫院、行政機關、金融保險等公共辦公或經營場所,委託進行公共秩序維護(保安)、保潔、工程設備設施運行等,就要由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⑼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有何區別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二者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名稱叫法不一專樣;
(前屬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區別有:1、二者的作用不一樣,合同、協議是明確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及使用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規約是約束業主、使用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的;2、主體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是建設單位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臨時)管理規約是建設單位制定的,告知及約束業主及使用人在物業區域的各注意事項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