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設備轉讓合同
⑴ 二手設備買賣合同範本
設備買賣合同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第一條合同標的要求1.甲方同意從乙方購買,乙方同意出售附件所列 系統設備。2.產地:詳見附件。3.質量標准:(1)按原廠質量標准,即以說明書為准。(2) 其他:____________4.技術標准:乙方提供的設備為原廠行貨,符合原廠行貨的技術標准。5.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所列各項目的總價款為人民幣: ¥ __________________2.支付方式:(1)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______種方式支付:① 甲方在貨到並安裝驗收合格後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② 第一期付款:合同簽訂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______% 。第二期付款:貨到驗收合格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______% 。第三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付款信息乙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負責開具相關發票。第三條交貨時間、地點和包裝1.交貨時間: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交貨時間(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______日內。(2)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3)其他方式:
⑵ 關於二手設備出口 報關
沒有特殊的要求
退稅按照稅號決定的退稅率來得 二手設備當然價格也低的 但是退稅率是一樣的
我個人資料有聯系方式
⑶ 買二手設備交過定金沒簽協議他又把設備轉賣他人可以起訴嗎
這個得看你的具體情況。你交了定金,雖然沒有簽合同但是也代表你們的買賣合同已經生效,然後你付的定金,那就代表了你承諾你會購買這台產品,但是甲方呢又把這個設備轉賣給他人,他這個已經構成了違約的行為,你可以,拿著這個定金如果有這種截圖或者什麼,留存證據,去法院起訴他。然後嗯,因為你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你確實是。嗯,這樣的話應該是法院會判他給其他人轉賣的,這個協議是不生效的,屬於是無效合同會支持你的,訴求。
⑷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設備都指哪些東西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二手房買賣中,和賣房簽訂買賣合同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針對買房的各個細節做好約定俗成,為避免日後糾紛打下堅實的基礎;
另一方面,即便日後不幸出現了糾紛,說理也有憑證可依。所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比簽訂新房的買賣合同更需要深入了解一些細節,今天愛福清網就來說一說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確認屋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簽,必須合適屋主的身份的真實性,屋主證件的真實性與其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先決條件,尤其在沒有第三方有力保證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更應該引起廣大二手房買家的注意;
確認房屋面積:
確認房屋的面積包括三個方面: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和戶內的實際面積;產權證上一般標明的是建築面積;最保險的辦法是測量一下房屋內從一端牆角到另一端牆角的面積,即所謂地毯面積;
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這里指的是房子的水電等方面,驗房的時候要打開水龍頭看看水質和水壓方面的情況,觀察電線,確認房子的供電容量,以免夏天開不了空調。順便也打開電視看看能收到多少台。現在一般都安裝數字電視,可看看屋主是否已經安裝;
註明付款過戶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地產的過戶時間;
註明費用交接時間:
一定要註明水電煤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時間,精確到年月日,這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
了解以後的居住費用:
房子買下來了以後就是自己住,對小區的收費也必須做個全面的了解,例如關乎日常生活的水電煤是必須要了解的,此外還有物業以及停車費用的收取要了解;
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寫明,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這點非常重要。
⑸ 買的二手設備承諾教會使用半年不教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嗎
沒有購買合同的二手設備,賣家承諾也沒有形成書面的東西,完全沒有起訴所具備的條件,怎麼起訴?
⑹ 二手設備合同違約金。賣方違約,應該付幾倍,合同上要付五倍,這合理嗎
不合理,首先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五倍的賠付是無效的。
⑺ 二手設備機械轉讓合同中如交訂金多少是有手寫字可以嗎
買東西還要交定金,還是二手的,第一次見。白白送錢給人家。交定金你們沒有有簽約嗎?如果有,上面上著什麼就算什麼的了
⑻ 購買二手設備跟對方簽合同 需要正規發票嗎
這個是自己決定的,我們收購二手設備都不要發票
⑼ 進口二手設備合同書
某年我國A公司(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賣方〉於某年3 月20日訂立了 5台二手設備進口的買賣合同,單價為50000美/台 CFR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4FNF,信用證付款,裝運期為當年6 月,開證日期為當年5月。合同簽訂後,A公司於5月31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賣方向買方發傳真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 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5Safety輪才到張家港,買方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後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由此造成買方遲報 關和遲提貨,被海關徵收滯納金16000元人民幣。於是買方向賣方 提出索賠。
案情(一)
某年我國A公司(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賣方〉於某年3 月20日訂立了 5台二手設備進口代理買賣合同,單價為50000美/台 CFR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4FNF,信用證付款,裝運期為當年6 月,開證日期為當年5月。合同簽訂後,A公司於5月31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賣方向買方發傳真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 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5Safety輪才到張家港,買方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後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由此造成買方遲報 關和遲提貨,被海關徵收滯納金16000元人民幣。於是買方向賣方 提出索賠。
案情(二)
某年8月我國A進出口公司(簡稱A方)一新業務員與加拿大B商業機構(簡稱B方)簽訂進口5台舊設備進口代理的買賣合同。該合同規定: 規格為水分最高20%,雜質最高為1%,以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 證明為最後依據,單價為每噸X X美元FOB魁北克,麻袋裝,每袋凈重X X千克,12月裝運。
合同簽訂以後,A方業務員多方聯系船隻,發現12月份根本沒有去魁北克的船。於是A方沒有按期派船前去接貨,一直拖延到第二年的4月才派船接貨。當4台舊設備運到目的地後,B方發現設備中已有嚴重生銹 情況,於是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了檢驗,商檢機構簽發了外部環境使設備發生嚴重生銹證明。A方據此向B方提出降價20%。的損失賠償。 當B方接到A方的索賠後,不僅拒賠,而且還要求A方支付因延期接貨而導致的B方支付的舊設備進口報關延誤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於是雙方產生爭議。
【評析】
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分析如下。
1.有關貨物裝運交接條款
貨物裝運交接條款一般要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
(1)裝運時間,即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時間或期限。在合同中 要約訂某年某月裝運或某年跨月度裝運,或某年某季度裝運,或跨 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裝運,或規定在收到信用證若干天或若干月 內裝運。裝運期限的長短要恰當,既要考慮貨源和船源的實際情況, 還應考慮裝運港、目的港條件和特殊情況,要將裝運期和開證日期 銜接起來。
(2)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在規定裝運港(地)和目 的港(地)時,要綜合考慮港口條件;盡量離供貨地、最終用戶近 些;如業務需要可考慮兩個以上的「選卸港」;如擔心重名,應在港 口名稱後面註明國別。
(3)是否分批裝運和轉運。分批裝運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成 若干批裝運;轉運是指貨物在裝運港啟運後,在中途換裝其他船舶 至目的港。合同中應明確定明是否允許。如果合同及信用證中未規 定是否准許分批裝運,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 (以下簡稱《UCP 600》〉解釋應視為准許分批裝運;如果信用證中 有不準分裝的字樣,按《UPC600》第21條b款的規定:「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並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 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上標明的 發運日期不同或裝卸港、接管地或發送地點不同。如果交單由數套運輸單據構成,其中最晚的一個發運日將被視為發運日。」 「含有一 套或數套運輸單據的交單,如果表明在同一種運輸方式下經由數件 運輸工具運輸,即使運輸工具在同一天出發運往同一目的地,仍將 被視為部分發運。」同時。款中規定:「含有一份以上快遞收據、郵 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的交單,如果單據看似由同一塊地或郵政機構在 同一地點和日期加蓋印戳或簽字並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部 分發運。」
(4)裝運通知。為了便利船貨銜接、順利馗行合同,買賣雙方 在備貨、裝船過程中應及時溝通,因此也應將「通知」問題寫在合 同中。
2.有關「裝運通知」注意事項
(1)時間。按照國際貿易的一般做法,以FOB條件成交時,合 同中應訂明賣方在預交貨前若干天〔30天或45天)將貨物備妥與 否情況通報買方,以便買方派船接貨。買方接到賣方備貨通知後,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並將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吃水深度、預計 抵達裝貨港日期等電告賣方,以便賣方接船裝貨。賣方裝船完畢後, 須立即電告買方〈習慣上24小時之內〉,以便買方投保和接貨。
(2)責任。以CFR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這不僅僅是雙方合 作的問題、賣方服務態度的問題,更是涉及發生損失時的法律責任 問題。因為不同的國家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如英國的《貨物買 賣法》中規定,由於賣方未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漏保,如果貨物在 海運途中進受損失或滅失,由賣方承擔賠償責任,賣方不能以風險 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為由免除責任。可見,在CFR只條件下,賣方裝船 後發出裝船通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另外,以FOB條件成交時,如果買方沒有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或其指定的船隻沒能按時到達, 或未接受貨物,或比通知交貨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交貨曰 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果買方指派的船隻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由 此產生的空艙費、滯期費等費用及損失則由賣方承擔。以條件 成交時,如果買方有權決定裝運時間和^或目的港而沒將這些信息及 時通知給賣方,買方必須從約定交貨口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 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前提條件是貨物已被清楚地確 定為該合同的貨物。
《海邦國際物流供應鏈》
《用戶名為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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