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糾紛解決途徑
Ⅰ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為了維護我們黨二十多年來在農村建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新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為這些糾紛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述如下:
一、協商
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糾紛後,能夠協商,達成協議,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既節省時間,又節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況且還有當事人是否願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此,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調解
當事人可以將糾紛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不是仲裁或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調解民間糾紛的職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村委會調解。一般來講,村委會比較了解情況,便於及時解決糾紛,也有利於當事人節約成本。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例如北京市農業聯產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糾紛提交所在鄉(鎮)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目前我國每年約發生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80%以上是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的。當然,根據自願原則,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以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調解。
三、仲裁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於1994通過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於仲裁法的調整范圍。理由是農業承包合同面廣量大,涉及廣大農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如不實行地域管轄等,難以適用於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從目前我國的立法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責任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於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規定,必須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目前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目前,我國已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縣、鄉兩級設立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2.6萬個。在每年發生的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有近10萬起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各地方解決農業承包合同有關仲裁的規定,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的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一簡單介紹:
(一)仲裁機構。有的地方規定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不另占編制,辦公室設在縣、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經營管理部門,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規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天津市。仲裁法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不便於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的設置問題作出規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由此可見,在全國性的仲裁規范出台前,地方性法規可以對本地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規定。
(二)仲裁協議。有的地方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遼寧省。有的地方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如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協議的態度是:不強調必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也可將糾紛申請仲裁。這是與商事仲裁重要的區別之一。商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按我國仲裁法第四、五條的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如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合同糾紛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發包方的上一級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應當理解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行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這也是與商事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按我國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
(四)仲裁程序中的調解。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仲裁程序中的調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來看,各地都比較重視仲裁程序中的調解,並規定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為仲裁庭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如果能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對防止矛盾激化,穩定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都是極其有利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沒有規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
(五)先予執行。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各地都規定了在糾紛發生後,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等季節性的承包合同糾紛應及時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裁定先恢復生產,然後解決糾紛。這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沒有這樣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應當理解為,如果各地的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或農業法等法律不抵觸,從立法法規定的原則來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這種規定有利於農村經濟秩序的穩定。
(六)關於裁審關系,各地都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四、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與訴訟的程序關系是: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後,可以不經協商,不經調解,也不經仲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Ⅱ 土地糾紛的四種解決途徑是什麼
□陸佩雲 趙濤
一、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①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淪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②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二、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②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③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④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願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後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
調解時不能帶有自己的感情,不能決而不調,也不能久調不決。調解時間越久,越會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帶來麻煩和被動。行政調解不成時,要及時進入處理階段。
三、行政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後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行政處理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進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時,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先認真審閱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要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歷史資料和原始憑證,並可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現場勘察。在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後,依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後,要製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要寫明下列各項:①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③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④處理結果。⑤不服處理的補救措施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土地糾紛時,要注意審查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如發現有下列問題,受理機關在收到處理申請書7個工作日內,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①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②申請的具體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③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④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等案件。受理機關如發現上述問題仍然進入處理程序,將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尷尬境地。具體辦案人員如果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及早迴避。當事人如對《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四、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3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一)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如未發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沒有引起生命財產等嚴重損害後果的訴訟屬民事訴訟。這類民事訴訟案件雖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處,但這種行為是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請求進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是調處者,不是訴訟的參與者或關系人,所以不參與該項訴訟。訴訟當事人仍為原來爭議的雙方。這類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理,其目的是為了更快更好地解決土地糾紛,減少訴訟以便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平息事端。
(二)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服處理一方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立了四條土地犯罪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都有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爭議雙方的一方當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組織認為土地違法者已構成了犯罪,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具體情節和各種證據,通過偵查,進行仔細分析,認真研究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情節已經查明,證據確鑿充分,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這類案件概括起來可分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土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研究問題,分析原因,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尊重歷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據不同時間的有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按照先易後難、先調查後判斷、先個別後一般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依法解決。
Ⅲ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有哪些怎樣進行
為了維護我們黨二十多年來在農村建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新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為這些糾紛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述如下:
(一)協商。
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糾紛後,能夠協商,達成協議,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既節省時間,又節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況且還有當事人是否願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此,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調解。
當事人可以將糾紛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不是仲裁或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調解民間糾紛的職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村委會調解。一般來講,村委會比較了解情況,便於及時解決糾紛,也有利於當事人節約成本。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例如北京市農業聯產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糾紛提交所在鄉(鎮)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目前我國每年約發生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80%以上是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的。當然,根據自願原則,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以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調解。
(三)仲裁。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於1994通過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於仲裁法的調整范圍。理由是農業承包合同面廣量大,涉及廣大農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如不實行地域管轄等,難以適用於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從目前我國的立法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責任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於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規定,必須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目前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目前,我國已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縣、鄉兩級設立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2.6萬個。在每年發生的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有近10萬起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各地方解決農業承包合同有關仲裁的規定,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的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一簡單介紹:
1、仲裁機構。
有的地方規定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不另占編制,辦公室設在縣、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經營管理部門,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規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天津市。仲裁法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不便於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的設置問題作出規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由此可見,在全國性的仲裁規范出台前,地方性法規可以對本地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規定。
2、仲裁協議。
有的地方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遼寧省。有的地方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如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協議的態度是:不強調必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也可將糾紛申請仲裁。這是與商事仲裁重要的區別之一。商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按我國仲裁法第四、五條的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如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合同糾紛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發包方的上一級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應當理解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行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這也是與商事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按我國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
4、仲裁程序中的調解。
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仲裁程序中的調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來看,各地都比較重視仲裁程序中的調解,並規定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為仲裁庭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如果能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對防止矛盾激化,穩定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都是極其有利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沒有規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
5、先予執行。
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各地都規定了在糾紛發生後,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等季節性的承包合同糾紛應及時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裁定先恢復生產,然後解決糾紛。這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沒有這樣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應當理解為,如果各地的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或農業法等法律不抵觸,從立法法規定的原則來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這種規定有利於農村經濟秩序的穩定。
6、關於裁審關系,各地都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
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四)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與訴訟的程序關系是: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後,可以不經協商,不經調解,也不經仲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Ⅳ 面對農村土地糾紛,有哪些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
壽寧新聞網訊鍾國平近日,在壽寧縣鰲陽鎮大同社區大會議室里,隨著社區調解主任把調解委員會的印章逐一加蓋在一式七份調解協議書上,這起因土地權屬糾紛在持續近半年之後終於得到了的化解。
據了解,今年2月初,壽寧縣三峰公園征地鰲陽鎮大同社區第二小組村民陳某招、盧某通、劉某芳、范某榮、富某輝、范某春等六戶農地測量後公示期間,該組村民葉某瑞向社區提出異議,其表示以上六戶已丈量所涉及的農地中有屬於其家自留地的部分,要求歸還,同時要求社區暫停補償款的發放。社區在了解這個情況後,當即暫停了土地補償款的發放,不日就召集所在第二小組六戶村民及葉某瑞進行了解協調。
「1976年第一次承包自留地,我父親是第二生產隊隊長,我們家以7口人參與分地,1978年5月我從部隊復員回家,就在家裡種地,所以我對我們家自留地的地界面記得很清楚,1980年後期因為參加衛生系統工作,對田地慢慢失去了監管,被他人種植,最後被人瓜分。」葉某瑞陳述道。
「生產隊農地都是八十年代初分到戶的,不能說七幾年誰種過,農地就是誰的,當時分地按土地肥沃狀況去分,肥沃的農地會少分,貧瘠的地會多分點,還有的農地是其他地方不夠拿這里的農地去補。」劉某芳、范某榮、富某輝、范某春等其他六戶也提出了異議。
雙方你一言我一語誰也不讓誰,但因年代久遠,雙方都無法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來佐證,調解一時陷入了僵局。社區兩委與當事人進行交談,做思想工作。隨後,當事人范某榮提議大家都是一個生產隊,為了不傷和氣,六戶每戶退800元,其多出200元,湊足5000給葉某瑞,其他幾戶表示同意,葉某瑞也表示同意。可是第二天,葉某瑞表示反悔,認為其所涉及地塊應該有600平方米左右,征地款不可能那麼少,不同意之前的調解結果,不同意簽協議書。
而後幾個月,大同社區調解未能達到雙方要求,且征地補償款的暫停發放,爭議雙方揚言要去鎮政府、縣政府集體上訪。大同社區認為案情復雜,上報鰲陽鎮政府,請求出面協調。鰲陽鎮政府接到請求後,聯合鰲陽司法所、鰲陽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調解。鰲陽司法所對雙方及可能了解情況的其他生產隊隊員都做了調查筆錄。同時,向林業、國土部門了解當時的一些分地情況並組織人員前往實地查看。
在此基礎上,秉承當事人自願以及互諒互讓、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原則,8月2日晚由大同社區主持召集,鰲陽司法所、鰲陽鎮包村領導、三峰公園征地組、國土所、社區兩委、包括爭議雙方在內的全部第二生產隊成員代表及部分村民代表40餘人在社區大會議室進行聯合協商調解,同時利用司法所的視頻記錄儀對全程進行錄音錄像。調解人員首先聽取了糾紛雙方的意見及其餘生產隊成員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見,隨後,對雙方當事人逐個進行談話的方式,做思想工作。調解會議持續了三個多小時,在調解人員,有理有據,情理相結合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即由所涉及地塊第二生產隊成員按比例讓出部分地塊共計300平方米給葉某瑞。
近年來,在壽寧縣經濟快速發展、人口流動頻繁的背景下,鰲陽司法所作為在縣城內的司法所,以往單一調解已經無法滿足面廣量大的社會矛盾糾紛,聯合調解作為司法機關與政府有關部門及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調解、處理民間糾紛的形式,迅速、有效的化解了基層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Ⅳ 農村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有哪些
非訴訟解決方式:雙方協商和解,調解解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申內請仲裁解決等三種容主要方式。
法條鏈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Ⅵ 農村土地糾紛無法調解,我還有什麼解決糾紛的方法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版民委員會、鄉(鎮權)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你可以去你房屋所在區域的土地所,或者打12336電話進行咨詢。在國土資源部門解決土地糾紛後,如果對方存在土地違法(超占你家所有土地),可以要求其拆除違法建築物。
(6)農村糾紛解決途徑擴展閱讀: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Ⅶ 農村土地糾紛該怎麼解決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7)農村糾紛解決途徑擴展閱讀: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求答案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協商、調解和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訴訟。
(8)農村糾紛解決途徑擴展閱讀: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託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