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原則
A. 簡述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及例外情形的基本法律關系
一、合同的相對性,指合同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包括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與責任的相對性,內容有:①合同債權人只能請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請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②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無權請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③合同債務人因第三人違約的,仍應對合同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另行解決。
合同相對性原理的學理基礎:①自我決定,自我拘束。合同債務人僅對自己願意受到拘束的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②維持合同當事人請求權與抗辯權之間的平衡。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在法定條件成就時,得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與《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0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企業合並)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即新的所有權人應法定承受原租賃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連帶責任。《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4.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下,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單式聯運合同。《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須注意:多式聯運合同中,實際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合同法》第321條)。
B.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主要內容
合同相對性原則包含了非常豐富和復雜的內容,並且廣泛體現於合同中的各項制度之中,法學界一般都將其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系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為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
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3、責任的相對性,即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對性原則鄒議》一文中對該原則的內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項外,又增加了第四項,即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即在認定某一合同有效、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未定時,我們應當基於該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實作出決斷,看該合同本身是否滿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本人認為所謂的合同相對性主要是就合同與第三人的關系而言,把效力判斷作為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容太過牽強,不夠嚴謹。
C. 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中國法典中有相關的條款嗎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於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
合同相對性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有以下兩點: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條,即「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條,即「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相對性原則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D. 怎麼情況下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我國民法領域關於合同相對性突破突出表現在以下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中:
合同的保全 :
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具體規定在《合同法》第73條。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並屆期滿;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已到期;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即不具有人身性;
4、債務人存在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事實;
5、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已經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 為了保護自己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次債務人,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次債務人,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4)合同相對性原則擴展閱讀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
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應從兩個方面理解合同相對性原則:
1、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為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
E. 請問一下什麼叫做合同相對性原理
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概括起來,其主要包含如下內容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三方面的內容。
http://www.fxky.com/forum_Subject.aspx?board=2&Id=15192
合同相對性原理在整個債權制度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許多問題都源自於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解上的偏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娘舅解決家庭糾紛機制也同樣如此,該制度也只是解決外甥家內部糾紛,而通常不能參與外甥家與他人發生的糾紛。
http://www.civillaw.com.cn/rdbbs/dispbbs.asp?boardID=1&RootID=183345&ID=183345
F. 合同對等性原則出自哪裡
所謂的合同對等原則主要是出自於對雙方的一種保護。核對雙方利益的一種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