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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03 01:02:36

① 海事法院都管轄什麼樣的官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的規定: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舷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賠償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

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祖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

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

1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的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裝卸設備、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

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如圍墾、灘塗、采礦、工程建築等),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

7.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

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

10.海運欺詐案件;

11.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1.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4.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同時廢止。

② 海商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還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你好,如果案件是關於海事侵權或海事合同糾紛的案件,那麼這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由中級法院管轄,那麼這些案件就要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管轄權的轉移。

③ 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

1.海事訴訟管轄具有專門性。
2.海事訴訟管轄具有涉外性。
3.海事訴訟管轄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 海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指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解決的是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縱向分工。
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級兩審終審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審級則為「三級兩審終審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海事糾紛,各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內設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審理第一審海事案件。 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實發生地為標准,同時考慮被告住所地而確定的管轄。除共同海損、救助報酬等個別類型案件外,大多數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標的流動等特點,決定了只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地解決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鑒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作出了較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盡的規定。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專屬管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內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與海事訴訟專門管轄不同。海事訴訟專門管轄是對海事訴訟管轄的定性,指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而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專門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海事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類14種: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 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4) 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2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3年8月12日下發了《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海事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亦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圍。

④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為維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版分清責任,正確適用權法律,及時審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本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對涉外海事訴訟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的,適用本法。

⑤ 船舶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和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
(1)原則,沿海國不對外國船舶上人員在船舶無害通過期間船上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由內船容旗國管轄
(2)例外(沿海國管轄),罪行後果及於沿海國;罪行具有擾亂當地安寧或沿海國良好秩序的性質;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當地政府予以協助;取締違法販運麻醉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

二、管轄權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
在中國領域外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⑥ 法律問題 什麼是海事案子

海事案抄件,有廣義和襲狹義之分。

廣義的海事案件,包括以下幾類案件: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簡稱海事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運、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非合同關系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所提起的民事訴訟.
海商合同糾紛案件(簡稱海商案件),泛指基於民事主體之間達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進行民商事活動的協議發生爭議所提起的訴訟.
其他海事糾紛案件,泛指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歸類或簡單歸類於海事侵權糾紛或者海商合同糾紛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別程序案件等.
海事執行案件,泛指申請執行海事裁判文書、海事仲裁裁決書、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

狹義的海事案件,單指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⑦ 青島海事法院有權判決在深圳發生的案件

這個應該是針對侵權行為重新提起的民事訴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但是屬於海事法院管轄就有點奇怪了,不知道案件有沒有一下情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的規定: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舷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賠償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

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祖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

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

1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的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裝卸設備、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

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如圍墾、灘塗、采礦、工程建築等),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

7.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

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

10.海運欺詐案件;

11.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1.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4.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同時廢止。

⑧ 海事法院為何不管轄刑事案件

因為法律規定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 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的,適用本法。

第七條 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8)海事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法條:

第八條 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條 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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