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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作地點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2-03 00:04:36

① 關於勞動合同中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合同來法的必備條款是一種准則性條款自,違反了這種條款並不等於違法,更不必然能導致合同無效。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所以這種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因為這種模糊規定造成你的損害了,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②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約定一般應具體的市級,但不宜過於細化,細化會給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③ 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版書面形式通權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的角度來看無法履行,比如,搬遷到外省市、或者從市區搬遷到郊區之類的,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而如果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比如市區內的區域搬遷,此時的搬遷就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變更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您主張因為公司搬遷這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最好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公司的搬遷行為給您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否則只是搬遷到其他區,很難以此為由在您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還支付您經濟補償金。

④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全國"這樣可以嗎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復定要約定工作地制址,哪怕是用人單位工商信息的注冊哪怕是用人單位工商信息的注冊,地址都必須有。地址都必須有。
否則出了勞動爭議,你去任何一家法院提起上訴,法院都會以我們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你,沒有人受理。

⑤ 勞動合同之工作地點的問題

你好!
1、根據你所說的這個情況,一般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條例,一般情況下是可回以調動人才的,具體事答宜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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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勞動合同上工作地點可以寫就近安排嗎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合同約定工作的地點。「工作專地點」是勞動合同法屬新增加的,同時它也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的內容之一。勞動合同法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地點調整,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旦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隨意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地點需要事先與勞動者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調整工作地點。

⑦ 一個關於勞動合同工作地點比較籠統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真正含義是要明確約定工作地點。你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工作地點明顯不明確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縱橫法律網 冉兵律師

⑧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可以是多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法律並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並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要求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所謂用工權,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1)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通過考試、公開招工,擇優錄用新職工;2)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外單位和外地區聘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3)企業可以辭退違反法律和企業規章的職工;(4)企業可以對職工進行適當獎勵和必要的懲罰等。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的權利,目的在於使單位能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合適的員工為其服務,最終達到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相對於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自由擇業權是指勞動者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對是否從事職業勞動、何時何地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以及為哪個單位(僱主)從事職業勞動等事項的自由選擇,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
如果勞動者認為在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絕與該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⑨ 勞動合同關於工作地點

1,合同是意思自治的,當初簽合同應當就認為不合理的地方進行協商,或者無法接受可以不予簽訂,2,關於工作地點的約定並不屬於權利不平等的情況,3,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職工和企業都同意才可更換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們企業如果不違反上述規定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所以還有個工會程序,你可以要求工會協商

⑩ 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應當是填哪裡

這項一般是由單位填寫,一般是與你簽合同的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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