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完整性
Ⅰ 完整性原則
從地質資料管理角度來理解完整性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地質資料作為地質工作和礦產勘探開發工作的歷史性真實記錄,需要保存活動記錄的全貌和內在的有機聯系,尤其是原本地質資料的相關記錄文件種類應該齊全;二是電子文件與數據的背景信息不能殘缺。殘缺不全的記錄,是殘缺不全的歷史記憶,對科技性和實用性很強的地質資料來說,會為地質資料的利用帶來不便,或者可以說,不夠完整的地質資料壓根就沒有研究參考的利用價值。
為了確保地質資料能夠完整獲取,通常企業往往在《地質資料歸檔規則》中對地質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移交歸檔的清單,在工程合同中詳細列出需要歸檔的科技文件材料目錄,以防止歸檔不完整、不全面。地質礦產勘探開發工程,通常通過招、投標程序決定施工隊伍,一旦中標,招標與投標甲乙雙方通過合同形式,確定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有專門條款規定施工方應提交的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和資料的質量要求,其中會有合同價款的5%~10%的地質資料保證金,只有施工方按合同清單提交了地質資料,經過評審和驗收認定提交的資料符合齊全、合格後才能返還給施工方地質資料保證金。
電子文件與數據怎麼樣才算完整?除了電子文件與數據本身的信息內容完整外,還有支持電子文件的軟硬體、表達電子文件內容的基本格式及有關數據等背景資料的齊全。
Ⅱ 合同管理六條標准指什麼
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合同管理規范化標准
甘肅法律服務網 作者:鞏宏律師 2007-3-3 9:32:05 第 18 位瀏覽者
(甘肅法律服務網建議稿)
第一條 為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樹立依法為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特製定《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合同管理規范化標准》。
第二條 合同管理的總目標:機構網路化,制度系列化,行為規范化,經營管理和合同管理一體化。
第三條 本單位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機構總管,科、室、部、辦分管,合同管理員具體管的逐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 合同管理機構夠名稱、組成和職責。
名稱:
負責人:
成員:
職責:
一、貫徹執行《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並貫徹實施。
三、負責合同簽訂、履行、變一更、轉讓和終止。
四、審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帳和檔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授權委託書》,進行合同統計,做出統計分析。
五、決定合同會商、評審、審批、登一記、備案、咨詢事宜;決定格式合同製作、合同鑒證、合同催告、合同撤銷事宜;決定合同擔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解決合同問題和處理合同糾紛。
七、領導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開展合同調研活動。
第五條 合同管理員及其職責
一、合同管理員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語言文字能力,具有相應的合同法律、法規知識,懂業務,懂管理,工作認真細致。
二、合同管理員除搞好自身的學習外,應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合同知識培訓。
三、參與合同的會商、評審。根據委託訂立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
四、檢查合同的訂立與履行,辦理合同簽證,辦理抵押物登記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和法人授權委託書並按規定使用。登記如帳,填報統計報表,建立合同檔案。登記、保管與合同有關的文字、單證材料。
六、清理債務,追討欠款,參與仲裁、訴訟活動。
七、合同管理員調崗,應認真辦理檔案、資料移交等手續,經領導同意後離任。
第六條 合同訂立制度。
一、合同形式
本企業訂立合同,一般應採用合同書或數據電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應訂立合同確認書。
(1)合同書:使用國家發布的示範文本、安徽省工商局制定的統一文本或經省工商局批准、監制,單位設計的格式合同文本。
(2)數據電文合同:經由電子手段、光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包括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二、合同主體
本單位對外簽訂書面合同,對方當事人除須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還須具各下列條件:
(1)有核準的經營范圍;
(2)有履行義務的資格證明;
(3)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有良好的信用等級。
三、訂立程序
本單位訂立合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1)進行可行性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2)審查對方要約或向對方發出要約。
(3)等待對方承諾或決定向對方承諾與否。
(4)協商合同的訂立。『嚴禁惡意磋商、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5)擬訂合同,並報合同管理機構審查。
(6)訂立合伺,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守法原則。
(7)簽字和蓋章。本單位所訂立的合同,署名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
代理人簽字和蓋章;
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簽字;
(8)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登記。
四、合同內容
本單位訂立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書:主體合格、標的合法、手續完備;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約定明確;文字清晰、語言規范;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2)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信息由當事人認可,當事人身份、簽字、蓋章經過可靠方法的鑒定。
五、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本企業變更或解除合同,應遵照以下規定:
(1)通知或答復
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將理由、要求和具體內容通知對方。接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要通知收到後15日內做出答復。
(2)雙方派員進行充分協商。
(3)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4)經過鑒證、備案的合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送原鑒證、備案機關審核存查。
第七條 合同鑒證制度
為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以下重要合同應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鑒證:
一、農葯、化肥、種子、糧食等重要生產資料合同。
二、技術開發與轉讓、建設工程、承包租賃、融資租賃、產權轉讓、加工承攬、委託拍賣、居間、借款、抵押、房屋租賃、商品房購銷、廣告發布等重要合同。
三、「三會」(交易會、展銷會、訂貨會)合同。
四、國家指令性計劃合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合同。
五、價款或報酬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
第八條 委託代理制度
一、代理人資格:代理人必須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合同法》培訓並經考試發給合格證書,才具有代理資格。
二、代理人簽訂合同,必須經過授權,本企業授權形式如下:
(1)職務代理:在單位明確規定的職權內代理。
(2)特別授權: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簽署《授權委託書》。
(3)授權委託證書: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授權委託書》證書的,在證書填寫的授權范圍內代理。
三、要求:代理人應在代理期限內,按照代理許可權簽訂合同。代理人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妥善保管授權委託書,不得轉借、轉讓或出賣給他人。如有遺失,應登報聲明作廢。代理人離崗,應交回有效期內的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合同文本、專用章、台帳和檔案制度。
一、合同文本使用制度:
(1)本單位使用的合同文本種類有:
國家工商局頒布的全國統一示範合同文本;
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全國統一指導合同文本;
省工商局制定的全省統一合同文本;
本單位自行草擬,由省工商局監制的特殊文本;
當事人雙方參照示範文本協商擬定的合同文本。
(2)對方當事人擬定的格式條款合同一般不予使用,特殊情況(如保險合同)必須使用時,須經法定代表人同意。
(3)合同文本由專人保管、登記使用。
(4)合同文本使用應建立台帳。
二、合同專用章制度:
(1)合同專用章統一刻制、統一編號、統一保管、統一啟用並在所在地工商局備案。
(2)合同專用章專供簽訂合同使用,嚴禁外借、轉讓和利用合同專用章牟利。
(3)使用合同專用章,應獲得法定代表人的批准並登記備案。
(4)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5)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三、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1)合同檔案的管理,應做到規范化、科學化、統一化。
(2)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含正、副本);與合同有關的材料(變更、解除、轉讓合同的通知;履行情況、驗貨、交貨記錄、協商記錄;會議紀要;雙方往來的信息記錄,有關單證等);合同台帳;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授權委託登記;合同學習、培訓情況;幫扶情況記錄;重合同守信用情況記錄;合同糾紛卷宗材料等。
(3)合同檔案應裝訂成冊,由專人管理備查。
(4)查閱合同檔案需經過批准並進行登記。
四、合同台帳制度
(1)合同台帳包括合同登記台帳、合同檢查台帳、合同統計台帳、.合同法律法規學習與培訓台帳、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台帳、合同文本領用登記台帳、《授權委託書》使用登記台帳。
(2)建立合同台帳,旨在通過合同管理,管理本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使決策者了解本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
(3)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按合同類別建立健全合同匯總台帳,分管單位(部門)應建立健全分類台帳。
(4)合同台帳要及時登記,全面填寫。
(5)合同台帳須裝訂成冊,按檔案卷宗標准加封面。
第十條 合同審查制度
一、重大合同應經合同管理機構審查。
二、一般合同簽字蓋章前應經合同管理員或合同管理機構審查。
三、合同的審查包括: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合同約定是否明確,質量要求明確與否,價款報酬約定明確與否,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約定明確與否,履行費用負擔的約定明確與否。
(2)審查有無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條款等。
(3)審查交付與驗收,方法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交付人,驗收人是否經過授權。
(4)審查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是否辦理。
(5)審查合同是否設立擔保,如設立,審查擔保方式是否恰當。保證人的主體是否合格,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的條款約定是否符合《擔保法》要求。
(6)審查合同是否發生變更或解除,手續是否符合《合同法》規定。
(7)審查履約、違約情況,有關證據是否齊全。
(8)審查是否存在預期違約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審查合同履行情況;審查是否具有抗辨權、撤銷權、代位權,決定是否行使該權利;審查合同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並檢查履行情況。
(9)對方當事人的信用程度和信用等級。
(10)審查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否利於解決合同糾紛。
四、審查是否有表見代理情況發生。
(1)審查是否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簽訂合同。
(2)審查有無加蓋合同印章的空白合同書、證明書、介紹信流落在外。
(3)審查有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4)審查代理人離崗是否交回有效期限內的《授權委託書》並向有關劉一方當事人發出相應的通知。
第十一條 合同管理獎懲制度
一、凡在合同簽訂、審查、履行以及合同規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1.在訂立、審查、履行合同過程中,工作認真負責,為本單位爭取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被有關部門評為先進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本企業增加較大效益,節約較大資金、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4.追討欠款、索賠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訴訟中由於自身的工作獲得勝訴的;
5.勇於檢舉、揭發他人利用合同行賄受賄、牟取私利、為違法行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和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盲目簽訂合同,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擅自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進行驗收、查詢、反饋信息,導致企業喪失抗辨權、撤銷權、代位權、勝訴權的;
4.工作不負責任,對方違約不匯報、不追究、暗中向對方提供內情,收受賄賂,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5.有締約過失責任的;訂立無效合同的;因重大誤解和惡意串通而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嚴重不負責任被欺詐的。
Ⅲ 合同的最後一頁,還有一半的空白,怎麼處理
在各自合同上,可以在正文的下方打上,以下無合同條款,或註明無正文。需要公證的合回同或協議答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3)合同完整性擴展閱讀
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
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Ⅳ 合同 騎縫章
不可以。騎縫抄章是蓋在比如說一份完整的合同不止一頁,為了防止對方修改中間任何一頁的內容,所以需要蓋騎縫章,維持幾頁合同的完整性。
但是對於單頁就闡述全部的合同,應當在合同簽章處蓋章,合同章要清晰、完整。
一般合同都會要求一式兩份或者一式幾份,以便各自保留一份。所以,必須每份都蓋完整的合同章。
Ⅳ 合同可以不蓋騎縫章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合同必須蓋騎縫章。《合同法》里提到,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是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那隻要雙方當事人都有簽字或者蓋章,則該合同就算成立。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沒有騎縫章或者頁碼編號的,這對雙方當事人沒有太大的影響。
之所以在合同上多蓋一個騎縫章,是為了讓比較重要的文件不被隨意更改,得以好好保存。在文件上加蓋了騎縫章之後,將整份合同展開就可以看到騎縫章還原成原本的印章,對方無法隨意更改制定好的合同內容,也不能否認這份合同的內容。這樣我們可以避免因為對方修改合同內容或不承認合同內容所帶來的麻煩或損失。
其實騎縫章的作用就和鋼印的作用差不多,在文件上加蓋騎縫章後,別人就不能輕易在文件內增加或刪減頁碼。這樣一來,不管是頁碼變多了還是頁碼變少了,我們都可以很容易地看出來。其他人就沒有辦法在文件里刪減某一頁內容,或者加頁進行造假了。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可以得以保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Ⅵ 工程量的准確性和完整性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已經經過承包人檢查確定,並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么
此規定有效,但是如果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招標人仍然要負連帶責任。
Ⅶ 怎樣看一份合同是否有漏洞、主要看哪些地方
合同審核要點及方法
第一方面:決策審查過程
1、把握合同的締約目的,圍繞締約目的設定權利義務。
締約目的是合同的靈魂,沒有締約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並具體化締約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務,如果目的都搞錯了,就算權利義務設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嚴密都不會達到預期的效果,也會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義。
2、考慮合同訂立後的可變更可能。
當今社會,瞬息萬變,且不說自然事件和社會因素非我們自然人或單個組織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連市場主體自身的變革或變化有時也是讓人意想不到的,並且無法預測。所以,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到法律//教育網合同訂立後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一些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風、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會因素中的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等重大情勢變更事項,微觀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企業終止清算、破產倒閉或重組並購等事項。
第二方面:主體審查過程
1、注意合同主體的合法和真實。
市場經濟強調締約自由,為了追求利潤,許多組織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法,製造主體合法、真實的假相,達到簽約(欺詐)的目的,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雖然,從法律上講,因該種動機簽訂的合同無效,而且可以依照相關救濟條款進行責任追究。但是同樣會給組織帶來人力、物力、財力上的重大損失。所以合同主體的合法真實是合同審查的重要項目之一,是關系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前提之一。
2、注意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
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才可從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核發的設計資質、建設施工合同要求業主有「報建」的整套資料、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需要物業管理資質、部分外貿或進出口合同需要的行業特殊代理權資質或經營許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從事葯品生產或經營需要葯品批號、生產或衛生許可等。
3、注意對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進行審查。
一個組織的資信能力是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個規模較大、信譽良好、業績出色的組織同樣有可能因為資金周轉的問題而影響其具體項目的操作,從而可能造成締約方的損失,輕則延誤履行期限,重則違約不能履行。因此,重大工程項目、重要項目或者較大額度的采購等合同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證金函,這樣才能從資信上促進對方積極履約。另外在後期質量保證期內,要求對方出具質保金、保函是當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第三方面:可行性審查過程。
1、合同標的約定要求詳細、明確,做到指向對象具體。
合同的標的是最能體現締約目的、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相當於我們寫文章時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們在起草合同時,最好要單獨寫明「合同標的」這樣一條內容,以便讓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內容。
2、合同的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圍繞締約目的設定的合同雙方的履行方式、操作流程是合同標的實現的關鍵,不同性質、類別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采購合同的貨物轉移;工程施工合同的進度施工;技術開發合同的知識產權轉移;安裝合同的設備交付使用等,但各類合同的履行也有其共同的地方,根據合同雙方履行的一般過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標的完成(運輸)方式、保險、付款方式、質量保證等等,這些內容的設定一定要結合組織的實際來進行,如期限要和相關項目緊密配合、地點設定要遵循便利原則、付款要以促進標的完成為目標、質保期和質保金要合理有效等。
3、對合同相關事項內容要有相應約定。
相對於合同主體、標的、技術標准等重要合同內容來說,有些合同內容很容易被忽視,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沒有體現,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術開發、質量保證等等,其實從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來說,這些也是極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設合同中,不可抗力發生的機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損失的承擔是一個需要嚴格界定,而又沒有相關統一標準的,容易產生糾紛的內容之一,因此對其進行周密的預計,和詳細的規定也就成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樣道理合同保密、質量保證、技術開發等內容雖然不和合同標的直接發生聯系,但是卻是有違締約目的的內容,需要從締約目的和後期利益的角度對其相關條款加以重視和完善。
第四方面:合法性審查過程
1、不同合同性質類別具有各種特殊性。
依據締約目的的性質,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個大類,並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具體規定,對合同起草者或審查者來說,這是法定依據。其實在日常合同具體事務中,我們還可以按照不同的標准,對合同進行更加具體的分類,便於事務操作。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別合同的特殊性,從而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提醒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體資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後服務及保密事項等條款內容。另外,針對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作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這些特殊的約定一定要盡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確,要注意其合法性問題,避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或沖突。
2、法律用語的准確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屬於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其中許多內容需要以法律術語加以界定和規范,使合同的內容明確、清晰,不會產生歧義、異議,另外對有些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用法律語言都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書寫標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盡可能地使用或推廣大家共同認可的一些規范性法律//教育網法律用語,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時產生不應有的歧義。如在審核合同時,發現一些常見的法律用語錯誤像「定金」與「訂金」不分、「權利」與「權力」混淆、「抵押」與「質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還發現不少合同中出現類似「一方對另一方罰款」等明顯違反「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用語或表述。其實,上述每個法律用語都是有其特別含義的,隨意濫用可能要鬧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到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和當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大小。
第五方面:風險性審查過程
1、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
誠實信用、等價有償、買賣公平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則,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必須能夠體現這些法則。我們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切忌只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忽略其義務或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忽略其權利的情形。因為按照合同法關於「合同對價」的基本要求,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必須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必須以享有一定的權利為基礎。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因為在合同約定中,若各方責任分擔不合理,不僅有違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且一旦產生糾紛,此類條款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從而毀壞商家的信譽,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條款。
2、注意交易實施的安全。
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能夠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貨物買賣、不動產買賣和國際貿易類的合同中,這些條款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另外,有關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如交貨地點等)、標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解決方式等條款內容如何約定也直接關繫到交易的能否順利實現或交易的安全,在給當事人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同樣不要忽視此類條款內容。
3、注意考慮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
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種動態的債權或債務關系,一方權利之實現有賴於另一方義務之履行;換句話說,合同之債僅是一種信用上的法律關系,若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存在滅失的可能性,盡管其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來保障其權利實現。但由於合同之權利是一種私權利,法律對私權利進行保護的主要依據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審核合同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律的頭腦」和「商業的意識」,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發生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盡可能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這樣,即便將來真地發生糾紛,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也比較容易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盡可能地避免法官濫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
第六方面:完整性審查過程。
合同作為對當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項法律文件,在內容上必須講求邏輯嚴謹、前後一致,不能前後內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內容和附件內容相互抵觸沖突。如果存在合同內容的前後不一致情形,一旦產生糾紛,就會讓人無所適從。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後一致性,注意對合同前後內容產生矛盾或沖突時的處理原則作出約定,如「是以主合同內容為准,還是以合同附件內容為准」等必須在主合同中約定清楚。
Ⅷ 合同的不完整性原因
合同的不完整性原因?合同是很常見的文件,但是我國有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約束。對於有時候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發現合同不完整的情況,那麼這樣的合同簽訂之後是否有效呢?這是大家不清楚的問題,需要看看下面的內容介紹。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不完整有效嗎
合同不完整有效。合同不完整不能說明合同就無效,且合同法上對於約定不明的都有明確規定的。合同無效只有在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才是無效的。
(1)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合同的類型,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說,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缺少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不是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合同是有效的。一般來說,合同缺少普通條款,說明該合同屬於瑕疵合同,應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合同漏洞的填補。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我們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合同不完整是部分有效的,這就需要根據合同實際的內容來看了。大家也要知道在相關法律上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才能在發生糾紛之後能依法維權,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華律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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