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拋物侵權責任
『壹』 民法典高空拋物新規定多少歲可以承擔責任
應該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責任,但滿16周歲以自己勞動為生的也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採納謝謝
『貳』 法律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民抄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叄』 關於高空拋物中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專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屬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窨井是指港澳及廣州市稱為沙井,是城市地下管線中轉、控制的地下空間。其地面出入口稱沙井口或者窨井。窨井通常被窨井蓋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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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採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肆』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哪些類型的侵權責任採用了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學校侵權,建築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等
『伍』 民法對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做了怎樣的規定
我國有關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見於《侵權責任法》,根據該法,從建築物中拋內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容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陸』 民法典草案如何規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草案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同時,還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此外,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介紹,近年來高空拋物時有發生,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些案例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最後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引發了很多爭議。
民法典草案對此要求有關機關要查處責任人,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因為明確了物業公司責任,也會從源頭上守護好頭頂上的安全。
(6)民法典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高空拋物的危害:
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喪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厘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柒』 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
一、關於高空墜物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准共同侵權行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前段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行為人都實施了行為,但無法辨別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因此屬於因果關系的推定問題。
而在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一般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這個人混雜在一定范圍(比如,整個建築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高空拋物侵權是行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關系的推定。
由於上述區別,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不能等同於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
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
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作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來處理,是一些法院處理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時的基本思路。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此種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7)民法典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有如下不同: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為,即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而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盡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將《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適用范圍擴展到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第16條第1款第1項),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第16條第1款第2項),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第16條第1款第3項)等情形,但從第126條文義中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尚不能將第126條擴張解釋到可以涵蓋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
《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應由其負責之人的行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國民法典》這種關於一般侵權行為的三分法,被後世立法及學說所繼受。
高空墜物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可能會致人受傷,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他人利益,最重要的是這屬於社會的不文明現象,我們一定要避免這類不文明現象的出現,既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為了他人的安全著想,更是遵守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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