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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成因

發布時間: 2021-02-02 12:46:18

⑴ 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在疫情期間,網路犯罪的高發

在疫情期間網路犯罪之所以會高發,首先就是由於它不用進行接觸就可以實施,而且很多地方出現了物資缺口,犯罪嫌疑人可以從這個方面下手,再者很多人宅在家裡邊兒對網路的需求比較大。
在疫情期間根據統計網路犯罪的數量在逐漸增加,而且很多是通過電信詐騙進行騙取錢財,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現象,就是由於在疫情的時候,很多人都是宅在家裡邊兒的,每天必定要上網,所以自己在登錄某些網站或者注冊的過程當中,信息發生了泄漏,一旦我們的信息發生了泄漏,那麼犯罪嫌人就能夠掌握我們的姓名手機號碼,甚至一些其他的信息,他就可以運用這些來對當事人進行詐騙,有的可能是通過賣貨物進行詐騙,還有的可能是直接詐騙錢財,不管怎樣詐騙手段十分的高端,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疫情期間雖然俺高度依賴網路,但是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千萬不要被詐騙。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怎樣精心的詐騙案件,最終也會被繩之以法。

⑵ 這是什麼原因,怎麼解決

看圖片好像是這一款耳機好像亮紅燈,應該是沒電了吧,可以將它充滿電之後。再繼續使用。

⑶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有哪些原因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犯罪目標從特殊群體擴大到普通群體,早前不法分子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公務員、醫生、教師等收入穩定的職業群體,現在則擴大到普通民眾,任何人都可能中招;涉案信息種類繁多,囊括身份資料、通訊資料、車輛資料、職業信息、銀行卡信息、行蹤軌跡信息、住宿信息等;信息提供者通常為「內鬼」或者「黑客」;犯罪主體集中於投資公司,通常是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用於推銷、拓展業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與電信網路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愈發嚴重。

不少民眾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資料時不夠慎重,點開網路鏈接不夠警惕。

法官建議:

相關單位應強化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應做好信息泄露防範工作,提高系統監管技術水平,建立健全內部人員管理機制,加強普法宣傳;公民應增強個人信息保密意識。妥善保管個人重要證件,丟失身份證件、駕駛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後,應第一時間掛失報案。不要輕易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個人資料,切莫點開來源不明的網路鏈接,妥善保管好銀行卡及密碼,收取快遞包裹後應及時塗抹包裹上面的個人信息,網上購物等時應使用化名,以防泄漏個人信息。

商標侵權的原因有哪些

1、高額利潤的誘惑。
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
近幾年來,為規范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於震懾不法分子。作為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一個溫床。
商標一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一信息被定位以後,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等一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為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並且也不一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但一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一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⑸ 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原因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採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並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這是最高院的規定,反過來理解就是「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原因」了。
比如: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反過來理解是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則就構成了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了。
結合您的問題,我也又從新學習了一遍,共同學習共同成長。

⑹ 網路安全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計算機網路上的通信面臨以下的四種威脅:
(1) 截獲——從網路上竊聽他人的通信內容。
(2) 中斷——有意中斷他人在網路上的通信。
(3) 篡改——故意篡改網路上傳送的報文。
(4) 偽造——偽造信息在網路上傳送。
截獲信息的攻擊稱為被動攻擊,而更改信息和拒絕用戶使用資源的攻擊稱為主動攻擊在被動攻擊中,攻擊者只是觀察和分析某一個協議數據單元 PDU 而不幹擾信息流。
主動攻擊是指攻擊者對某個連接中通過的 PDU 進行各種處理。
更改報文流
拒絕報文服務
偽造連接初始化
計算機網路通信安全的目標
(1) 防止析出報文內容;
(2) 防止通信量分析;
(3) 檢測更改報文流;
(4) 檢測拒絕報文服務;
(5) 檢測偽造初始化連接
惡意程序(rogue program)
(1) 計算機病毒——會「傳染」其他程序的程序,「傳染」是通過修改其他程序來把自身或其變種復制進去完成的。
(2) 計算機蠕蟲——通過網路的通信功能將自身從一個結點發送到另一個結點並啟動運行的程序。
(3) 特洛伊木馬——一種程序,它執行的功能超出所聲稱的功能。
(4) 邏輯炸彈——一種當運行環境滿足某種特定條件時執行其他特殊功能的程序。
計算機網路安全的內容
保密性
安全協議的設計
訪問控制

⑺ 侵犯知識產權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社會原因。

首先,市場經濟飛速發展,令很多不法之徒抵擋不住巨大利潤的驅使,不惜假冒專利、竊取他人著作權、盜用別人的商業秘密,去侵犯他人擁有的合法知識產權。

其次,行政權力劃分不協調導致知識產權管理十分乏力,行政執法的力度也十分不足。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處理中,容易出現大量暗箱操作的現象,讓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缺乏效率。

2、主觀原因。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巨大的利潤,抵擋不了自己的貪念,法律意識薄弱。當今我國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對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更加薄弱。網路不斷發達,而網路中的知識產權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也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了一個擴散的途徑。

3、法制不完善。

我國對知識產權法制的立法並不全面,雖然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有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可是所設置的法網其實存在著不少漏洞。

此外,由於各國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各有不同,讓許多跨國犯罪得以鑽空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已泛濫成為跨國犯罪的主要形態之一。以罰代刑的形式,使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受不到有力的懲罰,從而使之愈發膽大妄為。

(7)網路侵權成因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分為:

一、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是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

三、是知識產權保護,能促使品牌建設和品牌影響力的提升;

四、是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

⑻ 網路作品的版權問題及侵權原因是什麼

網路上的著作權侵權,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路作品在網路上轉載,其實是網路間的復制、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列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路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侵犯著作權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路著作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目前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布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

⑼ 網路文學抄襲頻現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一是利益作祟:相比於傳統文學,網路文學流量直接影響收益,往往需要作者高內頻率更新。為了在龐雜的作品中贏容得網路讀者,在自身原創能力不足和功利心態支配下,網路作家鋌而走險。
二是性質特殊:當紅網路小說種類套路固定,很多作品是架空歷史的穿越、言情、耽美類主題,給部分情節雷同以很好的解釋空間,甚至現在還有了所謂非常成熟的「寫作神器」, 有的作者已經藉助科技手段,使用寫作軟體自動生成小說了。
三是規范缺失:缺乏規范的寫作教育是導致抄襲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借用好詞好句容易判斷,而抄襲別人的情節脈絡就很難判斷是否屬於抄襲了。對於這種做法,網文界有專門的術語,稱之為「洗稿」或「融梗」。
四是機制未全:網路文學平台的反抄襲機制也多不健全,原創保護力度還有待加強。尤其在一些規模小的網路文學網站上,幾乎沒有像樣的抄襲檢測方法,只要注冊賬號發文即可。這樣看似「寬松」實則縱容的環境,也讓一些抄襲成習慣的作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五是維權較難:侵權成本低、舉證維權難也使得網路文學抄襲之風盛行。現行的狀態是維權成本非常高,而侵權者付出的代價微乎其微,被侵權方多數只能選擇沉默、忍耐,起碼從心理就默認了「權益爭不回來」的事實。

⑽ 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新聞侵權行為發生原因包括6類:
一是新聞報道內容失實,這是最主要的新聞侵權類型。
新聞報道內容失實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新聞作品中基本事實不真實,即新聞作品中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符,使受害人名譽受到毀損,構成侵權;第二種是新聞作品中反映的內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內容不是事實的全部,而是事實的一部分,即主要內容、基本內容貶損他人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北京某報一名記者在報道一起墜樓自殺事件時,沒有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但其在文章中稱,經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得知該墜樓女子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後,死者家屬非常不滿,將報社訴上法庭。經審理,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報社承擔侵權責任,並公開致歉,賠償損失3500元。
二是新聞報道評論不當。
對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通過媒體的報道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進行批評和建議,能對違法行為形成一種制約、威懾的力量,使被監督者從中受到啟示,正視自己的錯誤,進一步完善自身。新聞報道評論不當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報道事實基本屬實,但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謾罵或其它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另一種情況是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報道內容基本屬實,僅是個別評論的詞句表達不當,且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不能認定為侵權。
某雜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寫的文章被訴上法庭,該文章對另外一名社會知名人士使用了諸多貶損性語言。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雜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為構成了對該知名人士的名譽侵權,被判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三是未經核實轉載其它媒體報道,事後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如北京某報從網路媒體轉載報道稱,某演員因病去世,實際上該演員正在劇組拍戲。該演員憤而將報紙訴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該報的行為構成對這名演員的名譽侵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四是在報道中採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採用照片,構成侵權。
北京一中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肖像權糾紛案。陝北老漢張大爺在村口曬太陽時,被正在陝北采風的攝影家抓拍下來。後該照片刊登在一家雜志的封面上,陝北老漢遂起訴該雜志和攝影師侵犯肖像權。法院支持了陝北老漢的訴訟請求,陝北老漢終於維權成功。
五是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為追求獵奇、招徠讀者,或為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宣揚他人隱私,使其人格評價降低,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某篇報道本為表揚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進步,卻將此人不願讓人知道的污點披露出來,進行前後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了侵權。
六是褒揚性的新聞報道同樣容易引起新聞侵權。
無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對當事人而言不但沒有抬高聲譽,反倒引起社會的非議,造成精神痛苦。批評可能脫離真實,表揚也可能脫離真實。表揚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也會導致侵權。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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