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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糾紛案

發布時間: 2021-02-02 10:31:03

A.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B. 民事糾紛案件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C. 民事糾紛案例

同是法學人,希望能幫樓主解決問題。
我們把這個案件一個個點分析下。
第一,物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房屋是否屬於可以擔保的范疇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李某在這里提供自己的一間平房作為擔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的性質屬於什麼?從本案中可以看到,由於王某、毛某在擔保書里說明是對王某「到期不還」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屬於一般保證,但就二人內部關系之間,則對剩餘側歪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債務,也可以要求毛某償還剩餘債務。
第三,擔保的范圍。物的擔保當然以物的價值為限進行擔保。人的擔保呢?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剩餘債務的一般保證責任。
第四,先訴抗辯權。案中提到「李某與是找到王某承擔擔保責任,王某稱張某有一處房產,應先於執行主財產,再強制執行張某其他財產及毛某財產,之後才可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其實是王某作為債務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必須提起對張某的民事訴訟,並在強制執行其財產仍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五,設定擔保的房屋買賣問題。這是我們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問題,買到商品房,卻不知道上面設了擔保,等到人家來收房子才知道原來有抵押權在上面。根據物權對抗規則,非合意設立的物權中,具備公示的物權優先;均具備公示的物權,先公示者為先;均不具備公示的,先成立者為先;無償取得的物權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將現在屬於趙某的房屋進行拍賣。而不知情的趙某則可以起訴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這就是這個案例裡面所有的法律關系。
至於樓主說的問題,個人覺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屬於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王某的抗辯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感謝你讓我重新溫習了一遍物權,兩年沒有看了……)

D. 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有什麼區別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於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並 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依據的法律不同,處理民事糾紛依據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等等,處理刑事糾紛依據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
二、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總則》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

E. 發生了民事糾紛,公民應向哪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

2.被告長期居住地一年以上法院。

3.合同發生,履行地法院

F. 做公民代理民事案件需要什麼條件

普通公民不允許作為訴訟代理人。由於代理人要在訴訟中享有為當事人辯護的權利,因此必須要具備一定 的法律知識,要對自己的代理訴訟行為負責,不具備法律常識的公民,不僅不能幫助案件的審理,還會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

(6)公民糾紛案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G.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公訴案件。一種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訴案件。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動到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處理,當事人不主動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處理。法院不主動處理這類案件。根據刑法規定,共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本處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誹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他人委託保管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對上述八類案件,如果犯罪輕微,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的,以自訴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立案偵查或者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

H.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有哪幾種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動到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處理,當事人不主動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處理。法院不主動處理這類案件。根據刑法規定,共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本處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誹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他人委託保管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對上述八類案件,如果犯罪輕微,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的,以自訴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立案偵查或者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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