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采訪
『壹』 請問法庭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
一、審理前的准備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並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迴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了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於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說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准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託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於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里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並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願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託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二、開庭審理程序
1、公開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庭審過程都是公開開庭的。也就是說一般是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開庭公開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一般狀態,如果新聞媒體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案件很感興趣的,各個媒體會與法庭的主審法官聯系,在得到法官的許可後,就可以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報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甚至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直播」的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介入庭審過程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咨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旁聽法庭庭審過程的,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等證件。在法院的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和登記後,發給旁聽證,就可以旁聽庭審過程了。在旁聽過程中,要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記錄等等。並且旁聽者是沒有原告資格的,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言論、或者與他人爭辯。僅僅是旁聽者!
另外,訴訟法也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是不允許公開開庭審理的。這樣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許任何人員參加庭審過程。新聞媒體也是不允許介入的。從言論糾紛訴訟實踐看,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多一些,其他情況引起的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很少見到。
2、身份審核
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在這一系列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認真聽取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布,其實,這些相關的宣布就是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擁有的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都是通過「訴訟權利」來實現的。沒有超越「訴訟權利」的法庭權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屬所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是,並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會被及時的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屬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當患者及其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在說明情況、表明理由、質證證據時,總是急於與對方進行辯論。急於反駁對方的答辯,將訴訟程序變為「法庭辯論」!而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是「釘是釘鉚是鉚」,什麼程序說什麼問題,其他程序中探討的問題在此程序中是不會涉及的。由於患者及其家屬不了解訴訟程序的規定,經常「跑題」,也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審過程前,應當與代理律師充分交流,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至於經常被法官經常告知「這些問題都某某程序再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實在是不知道訴訟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師發言。患者及其家屬起到輔助訴訟的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庭審工作。
3、法庭調查、質證
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後,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的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答辯;通常情況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由律師發言,對於事實部分的敘述簡明而突出重點,切忌「眉毛鬍子一把抓」,由於部分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方式,恨不能把心裡的所有冤屈統統倒出來。往往敘述的內容繁雜和無條理,對於「關鍵問題」沒有突出重點,對於非重要的問題有過分細致。患者及其家屬說了一大堆,法官是「一頭霧水」,當發言應經是不知所雲的時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斷患者及其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您想這樣發言的效果還不如什麼都不說呢!所以,建議該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並且在開庭前准備好發言的文書,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在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後,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通俗將就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等。這個時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聽不得」對方的「反駁」,就要與對方「辯論」。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讓雙方敘述的過程,患者及其家屬不要在此時,急於「反駁」對方的敘述,哪怕對方說的是假話。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從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證人直接參與庭審程序的,是很少見到的。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這個程序中,往往是宣讀證人證言。在此之前要准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也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這個時候就是我們在前面向大家介紹的,證據的准備在訴訟前,在平時的觀點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頭腦中始終樹立「證據的觀念」處處留心收集證據的,勢必對我們的醫療糾紛訴訟起到關鍵的作用。我代理的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公安幹警出身,在其父親去世後,其他親屬與醫療機構大吵大嚷的時候,他始終是「和顏悅色」的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和調解」,當他來到我的律師事務所的時候,給我提交的是與醫療機構協商過程中,主治醫師承認自己醫療過錯的錄音和錄像,這樣的證據材料是我沒有預料到的!他的話語更為直接,「卧薪嘗膽」獲取證據資料。至今想起來,我們做律師的都很佩服他的「堅忍不拔」!當然,可能與他本身是「搞司法行當」有關系,但是,我想如果我們普通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律師的指導能夠取得「關鍵證據」同樣是十分可喜的,這畢竟是我們普通公民學法用法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法制文明的進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屬有充分的「證據觀念」。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訴訟案件看,大型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理人員的法律素質同樣是很高的。我在一個醫療糾紛案件庭審過程中,對方醫療機構出示一段,他們偷錄的患者在沒有任何輔助人員、沒有任何輔助用具的情況下自己走到廁所方便的錄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醫療機構鋼釘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夠自己行走,構成殘疾的訴訟。在法庭上對方出示這樣的證據顯然是對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這里提醒我們的患者及其家屬也要具備「反偵察」的能力。不要給對方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否則,你的代理律師就是「口若懸河」、「巧舌如簧」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釘釘」的事實的!
(四)、對證據的質證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對方都有權利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通俗講,就是對對方提出的證據「認不認」,或是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比如:偽造、刪改的病歷資料,虛假證人的證言等等。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對對方的證據敘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該證據資料與本案的事實無關的異議,比如:提出另外一個患者與本案患者情況相同等等的言論,由於與本案沒有關系,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同樣可以否定作為證據的原因。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屬會提出要求做「病歷鑒定」確定病歷是否是後來修改、偽造的情況。但是,從目前我國「文書鑒定」的技術能夠和情況看,往往達不到患者及其家屬的預期想法,在技術上是存在很大的難度的,在全國各地的鑒定機構情況看,地方差異很大,鑒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託在「文書鑒定」上,否則,將不利於患者及其家屬維權的初衷。
在質證的過程中,為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會向雙方提問,也可以在庭審後調查取證、向相關人員、證人核實證據等等。
4、訴訟中的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能夠在訴訟程序期間取得新證據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過從我們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經驗看,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後,醫療機構應訴也是有代理律師的,對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審的時候在去取證,往往不會取得什麼證據。就是能夠取得的證據也往往是「擦邊球」,不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取證在訴訟前,在平時!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證人、鑒定人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存在異議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從訴訟經驗看,往往這些人員是不會直接到庭參加庭審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是直接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直接進行質證,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5、鑒定程序
在進行了上訴的程序後,法庭會委託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或者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鑒定完成後,將鑒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再進行質證。就鑒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十分不利的,就應當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不過,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夠找到鑒定機構明顯違反法律事實的原因,通常情況下,法官是不會同意再次做相關鑒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把希望寄託在再次鑒定上,這樣的申請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礙。已經是「下策之選」了!
6、法庭辯論
在上述法庭程序進行完成後,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當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在醫療技術的事實認定上是通過鑒定來確認的,所以,在這方面雙方或是認同,或是不認同,與對方辯論的情況不大。所以,雙方的代理律師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適用、賠償數額的計算、責任的分擔上。不會出現我們在影視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的激烈辯論的場面。
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此程序中,辯論的內容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題」,將自己的感受、心理狀態等等,一股腦的傾倒出來。如果可能的話,還是由律師代為發言好。否則,法官又會以與本案無關制止發言了!
7、最後意見
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這個「最後意見」就是我們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一句話的問題,與上面說的情況一樣。不要「跑題」。不要「長篇累牘」的訴苦。
8、調解及判決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前還是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如果雙方可以調解的在訴訟前,就可以調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為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的。因此,訴訟程序走到這個階段,雙方要求調解的情況很少出現。進入判決程序的情況更為普遍。
上面的敘述就是整個一個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的鑒定描述。在這個基本程序的基礎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和掌握程序的進行和添加。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訴訟程序。下面講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的情況及其法律結果。
1、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一方當事人不能夠出席庭審的情況。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醫療機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庭審的程序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的,可以「全權委託」你的代理律師代為發表意見,進行訴訟程序。
2、延期審理的情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第二、四中情況出現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況。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的,往往在訴訟前,法官會以傳票的形式很「嚴肅」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還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到。因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該當事人不能夠到庭的,是不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他能夠按時參加庭審是必須通過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來!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況出現在訴訟程序中,有的時候也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策略」上的考慮,作為一種達到其訴訟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時間、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復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訴訟程序;合理利用訴訟的規定有利於自己的訴訟結果。
3、訴訟中止和終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出現特殊情況的,法官可以決定訴訟中止和終結。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由於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這樣的情況類同於上面的敘述的情況,也不是太大的問題。不會成為患者家屬的訴訟障礙。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患者家屬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進行訴訟程序;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某些民辦醫院偶爾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過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了。往往是對方見到情況不妙,「卷鋪蓋」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屬面臨的不是中止的情況,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終結訴訟,就是下面我們敘述的情況了!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法同時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下去。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將面臨無法得到判決結果的問題。就是有判決結論,患者及其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往往是「誠信極差」的醫療機構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屬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好在,上述兩種情況出現的幾率都不高!由於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成為什麼重大的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執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屬還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4、庭審筆錄的形成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服,想通過上訴審程序進行二審程序的,二審法院會調取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審查一審的訴訟程序,作為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因此,患者及其家屬要在簽字前,閱讀和審查庭審筆錄的內容。
5、宣判的形式和時間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於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6、關於審理期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關的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訴訟程序中,鑒定的時間是不能夠計算到審理期限的。也就是說上面的時限是「純庭審」的時限,不包括鑒定的時間,因此,這樣計算過來,一個訴訟階段下來,患者及其家屬得到一審判決書的時間會在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上。可以說醫療糾紛訴訟是一個「持久戰」,是一次「曠日持久」的不斷提交材料、進行程序、說明事實、開庭、開鑒定會的過程。對於患者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來將都是一個非常勞心、勞力的過程。因此,在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備。要做好「持久戰」的准備,患者家屬同時要做好時間、精力、金錢的准備。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針對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事實,我國訴訟法也規定,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於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口頭起訴。醫療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實非常清楚、對方完全承認的案件。實踐上這樣的案件更多的就是為了確定賠償數額一個問題。否則在認定事實這一個方面就要走鑒定程序,時間就會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簡易程序了。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說將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的,還是為六個月的審理期限。
7、判決書的形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們說過,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於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由於患者在遞交的上訴狀中有對一審判決、審理法官、對方當事人不滿意的敘述,因此,在上訴狀的遞交上不願意直接遞交到原一審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審法官的手中,其實這是對訴訟程序的誤解。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因為,這關繫到法院之間的一個工作程序問題,原審法院是必須對上訴案件寫出法律意見提交到二審法院的。也就是說一審法官是必須看到上訴狀的。在這個問題上患者及其家屬不要「繞道求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你的身邊有代理律師的,這都會成為問題。哪怕是該律師沒有醫療專業背景,對於訴訟程序還是很熟悉的。律師代理案件的作用就顯現出來了!
8、判決書的生效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通常情況下,上訴期為十五天,從患者及其家屬接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只有經過了上訴期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才可以申請法院的執行。
『貳』 在眉山市發生得醫療糾紛,成都得電視台能來采訪嗎
可以 給電視台打電話吧
『叄』 我妻子在美容院以治病為名被騙,他們不成認當時采訪的話, (灌腸)說我妻子是去美容,怎麼起訴
准備相關收費單據和語音電話記錄,有醫療是同市最好的,以醫療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同時也可以報警稱該美容院涉嫌非法行醫和非法經營。
『肆』 如何建立醫療糾紛事件糾紛辦責任人向院領導報告制度
武勝縣醫患糾紛應急處置預案(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解決醫患糾紛,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醫衛生〔2001〕216號)、《廣安市醫患糾紛預防及處置暫行法》、中共武勝縣委公室、武勝縣人民政府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武委發〔2007〕19號)的規定,特製定本應急預案。第二條醫患糾紛是指患者或者其親屬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之間圍繞醫療服務而產生的爭議。第二章醫患糾紛的分級條三條醫患糾紛分為三級:重大醫患糾紛(Ⅰ級),較大醫患糾紛(Ⅱ級)、一般醫患糾紛(Ⅲ級)。Ⅰ級;因醫患糾紛,患方停屍鬧事,沖擊醫療機構,毆打醫護人員,或聚眾鬧事(100人以上),嚴重影響醫療機構、黨政機關或其他企業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Ⅱ級:醫患雙方分歧較大,患方不願意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聚集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鬧事,干擾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的秩序的。Ⅲ級:醫患雙方發生分歧,醫患雙方不自願達成協議需通過第三方協商同意,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第三章醫患糾紛的報告第四條發生Ⅲ級醫患糾紛後,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縣級醫療機構的主管醫生、護士應立即報告本院院長,院長立即報告縣衛生局;村衛生站和鄉鎮個體醫療機構立即報告當地鄉鎮衛生院院長,鄉鎮衛生院院長立即報告衛生局(值班電話:6211248);民營醫院和縣城個體醫療機構立即報告縣衛生局。第五條發生Ⅱ級醫患糾紛,除執行Ⅲ級醫患糾紛報告程序外,由醫療機構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衛生局報告武勝縣醫患糾紛處置應急領導小組下副組長,同時報告縣處突(設在縣維穩,值班電話;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第六條發生Ⅰ級醫患糾紛,除執行Ⅱ級醫患糾紛報告程序外,由武勝縣醫患糾紛處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縣委主要領導,並按有關規定報告市政府。第四章處置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處置機構武勝縣醫患糾紛處置應急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組長,縣委分管政法、宣傳的常委,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公安局、縣衛生局、縣監察局、縣維穩、縣委縣政府信訪、縣民政局、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縣司法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公室,由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兼任公室主任,衛生局局長任公室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第八條職責(一)縣處置領導小組:發布醫患糾紛等級,組織、領導、指揮全縣Ⅱ級以上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各級各部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切實維護穩定,確保黨政機關和醫療機關和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二)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對診斷、檢查、治療等醫療環節進行客觀、公平的評價,初步判定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是否有過失行為,並對患方講解相關醫學知識,消除患方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誤解;督促醫患雙方共同封存醫療文書和相關的醫療用品、葯品;實施對醫療過程和醫療行為的調查;積極組織醫患雙方進行協商;對患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及時委託市醫學會按程序鑒定;對患方同意屍體解剖的,立即協調法定屍檢部門完成屍體解剖;及時組織人員對事件的真實情況、處置情況及下步工作建議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時進行新聞發布。(三)縣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醫患糾紛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維持事故警戒范圍內的治安秩序;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公秩序,及時疏散圍觀群眾;對沖擊醫療機構、毆打醫護人員的行為按級別、規模進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對拒絕勸阻、停屍鬧事、妨礙公務、破壞醫療機構財物和聚眾鬧事甚至打、砸、搶等依法果斷採取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四)縣民政部門:發生Ⅱ級以上醫患糾紛,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按照上級指令,立即趕赴現場將醫患糾紛中的屍體及時轉移至縣殯儀館存放,需要屍檢的提供屍檢場所,並按有關規定對屍體及時進行火化。(五)縣司法部門:接到發生Ⅱ級及以上醫患糾紛報告後,立即到達現場,宣傳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患方提供法律幫助。(六)縣人口和計生部門:積極主動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所發生的醫患糾紛。(七)縣衛生執法監督機構:接到報告或上級指令後,應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對病歷資料、葯品、器械封存控制,備齊文書,履行相關事項(醫患糾紛處理程序、屍檢有關規定、屍體火化有關規定等)的書面告知職責,及時向上級和相關單位匯報,對醫療機構違法行為從重從快查處。(八)事發地鄉鎮政府;接到醫患糾紛報告或上級指令後,立即組織男力量到達現場,積極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穩定患方情緒,說服、勸誡、疏散圍觀群眾,積極做好協調工作,防止事態擴大。(九)縣信訪部門:負責對信訪、上訪患者及其親屬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告知並引導其按法定程序處理醫患糾紛,不得無理取鬧。(十)縣監察部門:負責對醫患糾紛處理進行監督,對不服從上級指令和指派,推諉卸責,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事態擴大的單位和責任人按責任人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十一)縣政府新聞公室: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統一對外宣傳口徑,組織協調糾紛的新聞報道。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記者采訪申請和采訪安排,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現不實的報道。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武勝縣醫患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應急方案備用。第五章醫患糾紛的處置第九條Ⅰ級醫患糾紛處置成立現場醫療糾紛處置指揮組,由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任組長,縣委分管政法、宣傳的常委,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縣委縣政府信訪、縣委維穩、縣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監察局、宣傳部相關鄉(鎮)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現場秩序維護小組、強制帶離小組、現場取證小組、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疏導勸解小組、法制宣傳小組、醫療救治小組、後勤保障小組、善後處理小組、信息處理小組、單位內部保衛小組,在事件發生後立即趕赴現場按照分工進行處置。1、現場秩序維護小組。由縣公安局長任組長,接到指令後,帶領30—50名民警在5—15分鍾內趕至現場,控制和維護現場和周邊秩序。事發鄉鎮黨委、村(居)委會主要領導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協助配合公安維護秩序。2、強制帶離小組。由縣委維穩主任任組長,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在接到指令後,帶領20名以上民警在10分鍾內將沖擊醫療機構、毆打、起鬨、糾纏醫務人員的人員強制帶離現場。3、現場取證小組。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任組長,帶領4名以上民警,對策劃、煽動、沖擊、毆打的鬧事者進行調查取證。縣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安排4名以上工作人員協助做好證據的收集保全工作。4、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由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組織5名以上縣級技術專家收集醫療處置的相關資料,初步判斷有無醫療缺陷,並參與醫療救護指導。5、疏導勸解小組。由縣司法局局長任組長,縣委縣政府信訪主任任副組長,司法局、縣委縣政府信訪各2名工作人員,相關鄉鎮黨委主要領導和村(居)委員會主任、支部書記等人員為成員,負責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為患方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阻止患方出現過激行為。6、法制宣傳小組。由縣委宣傳部部長任組長,公安、廣電、司法、衛生、宣傳部等分管政工的負責人為成員,現場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發布公告,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宣傳報道。縣公安局網管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積極引導網上輿論。7、醫療救治小組。由縣衛生局局長任組長,縣醫院、中醫院院長為成員,兩個醫院分別安排5名以上醫務人員,各落實一輛救護車,在現場指定地點待命,負責現場搶護工作。8、後勤保障小組。由縣政府主任任組長,負責現場處置的一切後勤保障工作。9、善後處理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衛生局、縣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關鄉鎮政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將屍體及時轉移到殯儀館存放,需要屍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屍解,按規定程序將屍體進行火化,做好患方及其家屬的情緒疏導和安撫工作。10、信息處理小組。由縣政府分管衛生的副主任任組長,公安分管國安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國安大隊大隊長為成員,負責收集現場處置各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現場處置指揮組組長報告。11、單位內部保衛小組。由縣衛生局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副局長任組長,所涉問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所涉全體職工和保安人員負責維護本單位內部秩序,確保財產、人身安全。第十條Ⅱ級醫患糾紛的處置成立現場外置指揮現場,由縣委副書記任組長,縣委分管政法、宣傳及政府分管衛生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宣傳部、民政局、事發地及相關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現場維穩保護小組、現場取證小組、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疏導調解小組、法制宣傳小組、善後處理小組、醫療救治小組、信息處理小組、單位內部秩序保衛小組,在事件發生後立即趕赴現場按照分工進行處置。1、現場維穩保護小組。由縣公安局局長任組長,分管治安的副局長親自帶領民警10—30人,在5—15分鍾內趕至事發地維護現場秩序,及時劃定警戒區域,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事發現場和人員救治場所,制止各種違法破壞活動;制止患者家屬起鬨、糾纏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負責人,對妨礙公務、無理取鬧、慫恿患者家屬和圍觀群眾鬧事者強制帶離現場。協助民政部門和醫院將屍體移至指定地點。相關鄉鎮政府、村(居)委會配合。2、現場取證小組。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技術中隊隊長任組長,帶領民警2人,負責對策劃、煽動、鬧事者進行調查取證。衛生監督執法大隊2人,負責協助公安部門做好證據的收集、保全工作。3、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由縣衛生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組織3名以上技術專家,收集醫療處置相關信息資料,初步判斷無醫療缺陷。4、疏導調解小組。由縣司法局局長任組長,縣委縣政府信訪主任任副組長,各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會同相關鄉鎮政府分管政法領導和村(居)委員會主任、村支部書記等人員負責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為患方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幫助,防止患方發生過激行為。5、法制宣傳小組。由縣委宣傳部部長任組長,縣廣電、司法、衛生、宣傳分管領導為成員,現場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宣傳報道。縣公安局網管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管理,積極引導網上輿論。6、善後處理小組。由縣衛生局局長任組長,縣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關鄉鎮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將屍體及時轉移到殯儀館存放,壓根屍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屍解,並按規定程序將屍體進行火化,並做好患方及其家屬的情緒疏導和安撫工作。7、醫療救治小組。由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縣醫院安排5名以上醫務人員,落實一輛救護車,在指定地點待命,負責事故發生地的搶救工作。8、信息處理小組。由縣政府公室分管文衛的領導任組長,公安局國安大隊大隊長為成員,負責收集現場處置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現場處置指揮組組長報告。9、單位內部秩序保衛小組。由所涉及問題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副組長,單位保衛科(股)和保安、單位職工20人負責維護本單位內部秩序和單位人身財產安全。第十二條Ⅲ級醫療糾紛的處置成立醫療糾紛現場工作組,由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衛生局局長任副組長,衛生局醫政中醫股、衛生監督執法大隊負責人為成員,組織相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按以下職責做好糾紛處置工作,並及時報送信息。1、現場調查組。由縣衛生局監督執法大隊隊長任組長,帶領2名衛生監督執法大隊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對病歷資料、相關葯品、器械封存控制,發出醫患糾紛處理程序,屍檢程序、屍體火化規定等書面告知書,查處醫療違法違規行為。2、醫療技術指導組。由縣衛生分管局長任組長,在縣屬醫療保健單位抽調3名以上技術專家,初步判斷有無醫療缺陷,向患方詳細講解有關醫學知識。3、疏導調解小組。由縣衛生局局長牽頭,衛生局醫政中醫股2名工作人員參加,組織召開醫患雙方代表會議,宣傳處理醫患糾紛的原則和法,為患者提供政策咨詢,協助屍檢、醫學鑒定以及調解等工作,及時報送處置信息。4、現場秩序維護組。由所涉糾紛問題單位分管安保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單位保衛科(股)負責人為成員,組織保衛幹部和保安維護本單位秩序和財產人身安全。
『伍』 有關醫療糾紛有爆料記者能來采訪嗎
能,但記者采訪也有行規
『陸』 11·28江蘇張家港第一人民醫院醫療糾紛的院方反應
2010年12月5日下午,經過張家港市衛生局辦公室負責人的協調,張家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朱院長和一位副院長接受了記者采訪。朱院長稱,夏臣森是晚上9點半左右到醫院就診的,出事是在10點過後, 「我們的醫生是三班制,10點正好交接班。孩子出現異常症狀時,主治醫生已經下班,不存在逃跑之說。」
對於夏先生「主治醫生至今都沒露面」的質疑,朱院長表示,醫院也有保護醫生的責任,在家屬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要適當考慮醫生的安全問題。不是不見,而是要選擇一個適當的時間。
朱院長說,夏臣森出現異常後,該院兩名主任醫師、一名副主任醫師都及時參與了搶救。同時,在孩子出現異常症狀以及整個搶救的過程中,醫院值班領導一直陪同在現場進行事件的處理和調解。同時,在患者父母的極力要求下,第二天下午,他也曾趕到現場進行調解。
張家港第一人民醫院稱所掛葯水有無問題。根據院方提供的資料,當時夏臣森被初步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那麼,他為何在掛水時突然出現意外?這個孩子的死亡,和所掛的葯水到底有沒有關系?
「我們只好把孩子屍體送到張家港第一人民醫院門診大廳。」夏先生說,可即使這樣張家港第一人民醫院院長也沒出面。
夏先生說,11月29日上午10點左右,圍觀者越來越多,他們被帶到張家港第一人民醫院醫患糾紛辦公室,由邵副院長和醫務科吳主任接待,他們提出馬上把孩子送到殯儀館,做屍檢,對孩子的死亡沒有做任何解釋。
夏先生稱,下午4點左右,院長終於現身,張家港市衛生局的領導也來到現場。「他們要求我們先把孩子拉殯儀館,然後到市政府調解中心處理。」
夏先生的家人說,當天下午,院方有人稱孩子掛水出意外可能是「爆發性心肌炎」,「他們只是懷疑不能確定,可為何接診說『沒問題』,掛了水出現心肌炎?找了從事醫務工作的人了解情況後,我們懷疑是葯水誘發了致命症狀。」
『柒』 遇到醫療事故我該怎麼辦
一、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下面簡要評述各種解決途徑的優缺點
1.訴訟。
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的權威裁判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的地位。
然而訴訟的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化不可避免地造成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醫療糾紛的重要證據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由於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鑒定結論的效力有較大影響,致使重復鑒定,費時費錢;訴訟中原被告雙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敵視,嚴重破壞醫患關系。
2.行政裁決。
即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之前,由於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採用的行政裁決。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為行業主管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其二,節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為,費用較低;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 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但是,在我國,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仍面臨很大的障礙,主要是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醫療衛生行政機構既是醫療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的開辦機構;就象足球比賽,一個人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我們還能相信這場比賽的公正嗎?在部門保護主義以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公眾對醫療衛生部門的裁決的公正性仍然引發較多的質疑;再有,醫療行政機構的行政裁決主要立足於醫療損害的具體事實,而對糾紛所面對的社會環境、醫患雙方利益等缺乏綜合評估,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於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問題無法妥善解決,所以,目前選擇行政裁決作為解決糾紛的路徑的案例日趨減少。
3.和解。
即是協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
和解的實現建立在一個重要的基礎之上,就是糾紛主體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也正是由於現實中國這一基礎未能很好形成,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私權觀念、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等觀念的匱乏,導致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理解不清,患方沒有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結果是當事人不選擇和解,或者說就是沒有適用和解的基礎。
4.仲裁。
由於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目前我國鮮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不屬於不可仲裁的事項,醫療糾紛的性質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責任,應該屬於其受案范圍。並且仲裁在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學專家即可。
以上論及的有關訴訟和非訴訟的一些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目的在於指出,並不是只有訴訟一種方式才能解決醫療糾紛。當然每種方式都各有利弊,具體的醫療糾紛根據具體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關鍵是國家應該進一步健全各種體制,使每一種路徑都有較為完備的機制,使當事人的選擇權能落到實處。
『捌』 醫療糾紛可以拒絕媒體錄像嗎
醫療糾紛,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媒體采訪或者錄像。因為在未定性之前,醫療糾紛只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媒體采訪。而且,醫療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行業,媒體作為第三方,很有可能因為失實報道給醫院造成不利的輿論影響,醫院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成本太高,為了避免不利的輿論,禁止媒體采訪、錄像是比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