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筆錄
① 民事糾紛調解筆錄公民有權力看嗎
當然可以看 不光看而且調解書的內容就是當事方定的
② 民事糾紛詢問筆錄需要去公安局做嗎
公安機關不會介入純粹的民事糾紛,但如果民事糾紛是因治安案件或是有一方以刑事案件報案的,公安機關可能就要先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查來查實是否涉嫌犯罪。
③ 民事糾紛大半夜錄筆錄正常么
在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法院的調查時間,應該根據案件的進展以及需要去專決定,屬不存在正常與不正常之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④ 民事糾紛會記錄檔案嗎
只有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才會留案底,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不會留案底。
⑤ 民事調查筆錄基本格式是
調查筆錄格式(律師調查證人用)
2008年月17日, 15:39 | huahao發布 | 閱讀 19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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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筆錄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時 分
地 點:
調查人: 記錄人:
被調查人:
問:我們是XX律師事務所律師(出示律師證件和調查證明),今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你
調查 和 之間 糾紛的相關情況,你是否同意?
答:
問:請先介紹一下你的基本情況?
答:
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作證,必須實事求是的陳述你所看到或聽到的有關事實,不得做虛假陳述,你
明白嗎?
答:
問:請你談一下你與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⑥ 純粹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需要做筆錄嗎
你認為是民事糾紛,可能別人不認為是並且報警了,如果報警了,警察需要出警並做筆錄的。
⑦ 民事糾紛調解記錄怎樣寫
你好
不知你的用途,不過民事調解記錄沒有固定格式要求;
個人認為,主要把調解人、時間、地點、糾紛事由、當事人及代理人、當事人雙方的意見、調解結果、記錄人等,記錄完整即可。
⑧ 報警後去派出所做了筆錄(屬於民事糾紛) 後面不想追究對方責任了 有沒必要去銷案
有必要去銷案。不想追究對方責任後你可以主動請求和解,在派出所民警主持下達成合解或調解協議,和解了即結案了。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
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8)民事糾紛筆錄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並歸入案卷。
⑨ 民事糾紛詢問調查筆錄只有兩人能作為證詞嗎
民事糾紛詢問調查筆錄,只有兩人也能作為證據使用。法院是否採信,根據證據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