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連糾紛案例
⑴ 給幾個犯罪案件的事例
千島湖事件是一件來自台灣的一群遊客及淳安的千島湖風景區導遊船工共32人在湖區旅遊時遭遇搶劫並遇害的犯罪案件。因為當時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封鎖新聞,以及中國警方的辦案手法粗糙,以及期間各方媒體各種帶有負面色彩的報導和猜測,導致台灣民眾的不滿。 1994年3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千島湖運營的游輪「海瑞號」遇到3名歹徒登船搶劫並被縱火燒船。船上24名台灣遊客、6名大陸船員和2名大陸導游共32人不幸遇難。 4月1日上午,本來應該在3月31日晚間返航的海瑞號游輪被發現正在燃燒。當地人一度誤認為是火災並馬上報警。開始警方在船上並沒有發現遊客或船員,淳安縣政府組織警察、駐軍和民眾在千島湖湖區進行搜索,但沒有發現失蹤人員。直到大火撲滅後,警方在船倉低艙中發現32具屍體。然而,在之後案件偵辦的過程中,當地公安機關沒有及時地對外界公布案情進程。這使得外界認為,當地政府採取了封鎖消息、控制新聞報道的方式對此事件進行隱瞞。 4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安排法醫對所有屍體進行檢查。 4月4日,台灣遇難者家屬50餘人抵達淳安縣。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在多個城市開設接待處接待遇難者家屬;同時,台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出面,要求能夠派員協助罹難者家屬前出事現場處理善後,據說被海協會拒絕(存疑)。 4月6日,浙江省公安廳加入調查。 4月6日,浙江省政府延請杭州靈隱寺住持繼雲法師做超度法事,之後在與遇難者家屬進行協商後,遇難者遺體在桐廬縣火化。當地遇難者骨灰由其本地家屬安葬;台灣的遇難者的骨灰則由家屬帶回台灣。台灣的長風旅行社總經理林維楊全程協助處理。 當地政府起初將此次事件誤判為一次遊船火災的意外事件,這種說法引起了罹難家屬和台灣各界的強烈質疑和抗議。海外的媒體也進行了各種各樣的報導和猜測。4月9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帶有反中共色彩的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批評中國共產黨像「土匪」一樣,並據其所謂的情報報告聲稱該案件是中國軍人「行搶縱火」。塵埃落定之後,有人將浙江省政府對該事件的不公開操作理解為在未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布案情不利於破獲案件,但是,也有人認為,這種操作實質上是黑箱操作,這使得海外反中共勢力得以趁機抹黑大陸政府,損害大陸政府的形象。另外,中國警方對出事的海瑞號單方面的清理,可能導致現場遭致破壞而無法得到更進一步的犯罪線索。 4月12日,大陸的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在北京會見了台灣的海基會副秘書長石齊平,介紹了大陸方面從中央到地方對案件的高度重視以及全力做好事件處理工作的情況。但是,台灣方面仍然認為當地政府處理此事時首先封鎖消息然後固執己見,因而反應相當強烈。台灣的陸委會於12日宣布「即日起暫時停止兩岸文教交流活動」,「自5月1日起停止民眾赴大陸旅遊」。台灣的經濟部停止審批赴中國大陸的投資案、教育部停止台灣和中國大陸之間的文教交流、旅行業也停止出團到中國大陸去旅遊,可以說,海峽兩岸之間正常的交流活動幾乎全告中斷。 4月15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傳訊。 4月17日,浙江省公安機關宣布破案,公布是「特大搶劫縱火殺人案」,逮捕了三名嫌犯。台灣有人認為應該有軍人涉案,21日中國大陸方面宣布的嫌犯之一是退伍軍人,作案時身著無銜軍裝(文革時期直至九十年中期,沒有軍銜的軍裝和軍裝樣式的服裝在普通中國大陸居民中很流行),另一嫌犯的哥哥是武警,涉嫌包庇嫌犯(張贊合 1996,364-5)。 4月18日,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李鵬發表談話,對案件進行了說明。 5月8日,海基會組團前往現場了解案情。 6月3日,杭州市檢察廳提起公訴。 6月10日,杭州市法院終審。在審理期間,海協會多次邀請海基會派員參加公審,終審前的8日仍然再次聯絡海基會人員,但10日台灣遇難者家屬也都沒有出庭。 6月12日,宣布判決結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吳黎宏、胡志瀚、余愛軍均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罪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月19日,三名罪犯被執行死刑(張贊合 1996,365)。 但是,針對台灣海基會與陸委員提出有關千島湖事件的諸多疑點,中國大陸則始終迴避進一步澄清。對此,陸委會在6月15日發表聲明,認為中國的處理方式將使千島湖案成為懸案。從整體而言,由於中國大陸官方對案情的隱瞞,導致了同時產生的各種猜測和流言,使本來的一宗刑事案件,最後演化成台灣民眾對中國大陸的不滿,進而成為一件嚴重影響兩岸關系的政治事件。 [編輯]影響和評價 整體而言,千島湖事件對當時的兩岸關系造成相當大的沖擊。千島湖事件是台灣統獨民意轉變的一個重要事件,支持統一的人數在此事件之後減少了近兩成,而支持台灣獨立的則上升了一成,有半數民眾贊成保持現狀。根據聯合報1994年4月中的民調結果,顯示千島湖事件發生以後,台灣贊成與非常贊成台灣獨立的民眾大幅上升至42%。此一民調結果顯示千島湖事件之後,台灣民眾對中國大陸的疑惑與不滿,雙方的交流一時之間也有冷卻的現象。 有人對中國政府在處理千島湖事件時表現出意欲遮攔的行為表示不滿,認為這將導致台灣民眾對中國失望,導致兩岸關系的緊張和倒退。也有人認為,當時大陸政府採取的不透明處理措施,是謠言得以流傳大陸政府形象被抹黑的重要誘因。
⑵ 一個民事糾紛的案例
公共管道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
⑶ 請幫忙提供幾個鄰居間有矛盾的案例,最好是相鄰權糾紛
首先,我不知道你說的鄰里之間的矛盾是什麼原因引起的矛盾,再者,我不清楚你的具體地理位置和生存環境是農村還是城市。由於問題比較籠統,我只能模糊的回答你。
1.鄰居之間,會互相諷刺,尤其是雙發家庭背景差不多的,都想讓自己壓過他,在他們面前威風一點。
2.由於鄰居之間存在比較的心理,所以會因為一掉小事去斤斤計較。
⑷ 兩個有關法律糾紛的案例,專家請進
1.我認為牛應該歸老四所有.張三無權要回
因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專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屬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首先李四沒有為張三管理此牛的想法.其次張三的行為是主動放棄對這頭牛的所有權,也就是相當於丟棄這頭牛,所以不能以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來論,所以根本無法達到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2.王某的行為不能夠成無因管理.因為王某管理張某的車雖然是出於好意.但是有利於自己的成分.所以應該對張某進行賠償.賠償則按保管車輛的規章來操作.
⑸ 民事經濟糾紛案例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內理。
但有兩種情容況例外: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借貸關系發生時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你可以對照自己情況。
除非欠條上寫明為你妻子個人承擔,或你們夫妻財產早約定各自所有,債主也知道你們家有這個約定,否則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⑹ 民事糾紛案例
也不知道你咨詢的是很么法律機構
太不負責任了 簡直就是笑話
你的起訴 會被法院受理的
新的專民事屬訴訟法 是誰主張誰舉證
也就是說 你想告他 讓他賠錢 你就去 搜集證據
首先 你應該 花錢請相關的鑒定部門來做鑒定
鑒定一下這個變形的形成以及原因
在讓物業出具一份他們的鑒定證明
最後 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訴 要求 被告 賠償你 裝修費(你得修大理石啊)
還有交通費 技術鑒定費 法院一定會予以支持的
其實 鄰里之間 不用非這樣 對簿公堂 又不是什麼大事
要是好好說 能解決 最好別去法院 要是樓下實在是太不是那意思
不懂事 那麼就沒辦法了 在去起訴 最好以和為貴
⑺ 案例分析
某年四月二日上午八時,某縣公安局接到霍城派出所電話報告:縣農業銀行霍城營業所出納員范春萍(二十二歲)、女村民高蘭玉(二十一歲,當晚與范某做伴同住一室)被殺死在營業所內。市縣兩級偵查、技術人員趕到現場,及時進行了勘察。 霍城營業所位於霍城鄉機關駐地,距縣城四十七公里,僅有一條道路相連,交通不便。營業所坐北朝南,為一單門獨戶的大院,大門通向街面。據報案人講,發現案件時大門是虛掩著的。院內東面是辦公室,西面是宿舍,南面是營業室。營業室是雙扇鐵質大門,平時有鐵鏈拴鎖,發案後大門和鎖扣完好,鐵鏈和鎖不知去向。營業室南牆和北牆各有三扇窗戶,都加有鐵欄桿,均完好。中間是櫃台,櫃台東面有五張辦公桌。中心現場在營業室西面套間,即出納員范春萍和營業員易小娣宿舍內,因救人已部分破壞。宿舍東牆有鐵欄桿窗戶,五破壞跡象;據最先發現出事的人講,宿舍門是鎖上的(暗鎖);室內東北角的保險櫃上,留有濕抹布擦過的痕跡,一把鑰匙插在鎖孔里,櫃內短少現金523791元。宿舍地面上留有兩塊半截磚頭,其中半塊沾有大量血跡,易小娣床上有十二根頭發,西牆上有兩處噴濺血跡。 死者高蘭玉躺卧在易小娣床上,頭枕一條毛毯,旁邊並排放著一個枕頭,有兩人同睡一床的跡象。高顏面青紫腫脹,眼瞼結合膜有散在血點,口鼻出血,舌尖挺出唇外,頸部有明顯的扼痕。范春萍的床上被褥散亂,有一人睡過的跡象,屍體躺卧在地上,口內塞有毛巾,頸部有扼痕,勒有細麻繩,顏面青紫腫脹,眼瞼結合膜水腫,並有溢血斑點,額部右側有三處皮下出血,枕部有三處頓首挫裂傷,手指甲縫內留有異物。二人均有穿內衣,無被奸跡象,死亡時間約在四月二日凌晨二時左右。進出現場中心要通過三道門(院門、營業室門、宿舍門),但均未見擰鎖和撬砸門窗痕跡。 經調查訪問發現: 1.營業所四月一日下午五時左右提回了大量現金,全部存入保險櫃內。該保險櫃有三把鑰匙,分別掌管在范春萍和另外兩個營業員手中。經辨認,插在保險櫃鎖孔上的鑰匙,系范所保管的那把。 2.原與范春萍同住一室的易小娣四月一日上午被派往縣城出差,尚未回來,發案當晚范因獨居害怕,便邀附近村民高蘭玉同宿。 3.范、高二人無戀愛對象,平素作風正派,交往甚少,為人膽小、和善。 4.宿舍門因有些變形,須用力將門向上抬起,方能鎖上。 5.發案當晚約十二時,有個農民因事路過營業所,見范的室內還亮著燈,還有女人的談笑聲。 6.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從縣城聞訊趕回的易小娣反映,早上七時許,她和縣農牧局女打字員順著縣城至霍城的大路跑步鍛煉時,見一個陌生青年男子騎一輛自行車由霍城方向而來,車後架上夾有一個紅提包好像是她的。經查,她放在宿舍內的提包已不知去向。 問題: 1、這是一起什麼性質的殺人案件?依據是什麼? 2、本案中犯罪行為人有幾人?依據是什麼? 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4、偵破此案應該採取哪些偵查措施?
⑻ 民事糾紛案例
同是法學人,希望能幫樓主解決問題。
我們把這個案件一個個點分析下。
第一,物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房屋是否屬於可以擔保的范疇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李某在這里提供自己的一間平房作為擔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的性質屬於什麼?從本案中可以看到,由於王某、毛某在擔保書里說明是對王某「到期不還」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屬於一般保證,但就二人內部關系之間,則對剩餘側歪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債務,也可以要求毛某償還剩餘債務。
第三,擔保的范圍。物的擔保當然以物的價值為限進行擔保。人的擔保呢?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剩餘債務的一般保證責任。
第四,先訴抗辯權。案中提到「李某與是找到王某承擔擔保責任,王某稱張某有一處房產,應先於執行主財產,再強制執行張某其他財產及毛某財產,之後才可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其實是王某作為債務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必須提起對張某的民事訴訟,並在強制執行其財產仍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五,設定擔保的房屋買賣問題。這是我們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問題,買到商品房,卻不知道上面設了擔保,等到人家來收房子才知道原來有抵押權在上面。根據物權對抗規則,非合意設立的物權中,具備公示的物權優先;均具備公示的物權,先公示者為先;均不具備公示的,先成立者為先;無償取得的物權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將現在屬於趙某的房屋進行拍賣。而不知情的趙某則可以起訴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這就是這個案例裡面所有的法律關系。
至於樓主說的問題,個人覺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屬於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王某的抗辯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感謝你讓我重新溫習了一遍物權,兩年沒有看了……)
⑼ 糾紛調解案例
鄰里糾紛調解案例
在生活中鄰里糾紛往往是由於人們之間的理解和溝通不夠,相互之間缺乏諒解禮讓,所產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區盤西組居民庄春花與庄永華就兩家相鄰巷子砌牆一事,發生了矛盾糾紛,雙方互不相讓,由口角很快發展到動手。庄春華說這條巷子經常有污水流淌,現在整治酷夏天氣炎熱,每天都會有陣陣惡臭散發出來,影響了自己家人的生活。於是庄春華未和隔壁庄永華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牆。這一下污水是進不來了,但引起鄰居庄永華的強烈反映:你怎麼有權隨便砌隔牆自己獨用?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嗎?雙方很快發生爭吵並動起手來,庄永華阻止庄春花繼續砌隔牆。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了情況,請求法律幫助。XX社區調解委員會給予了接待,並及時介入調解。調解人員先到現場勘察,並向其他居民和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庄永華說:「我也不是沒事找他家麻煩,這個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憑什麼把它圍起來?成了她一家的嗎?」社區調解人員針對庄永華提出的問題征詢庄春花的意見,問她想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沒想到庄春花脫口說:「還能怎麼辦,他打我也打了,罵我也罵了,我豈不是白吃虧呀?現在誰怕誰啊!」調解人員嚴厲地說:「現在是法治國家,你說的是不對的。還有,舉國上下都在建設和諧社會,鄰里之間互動友愛是一種美德的體現。古人都曉得遠親不如近鄰,你們怎麼不明白呢」。並耐心開導她:「第一火氣不要大,第二要講法,第三要講德。你耐心地聽我講,污水引發的惡臭,影響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麼解決而不是什麼也不說就自作主張的忙活起來。還有違章砌隔牆有兩個不對:第一是違章,第二是占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設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為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但行為卻是違法的,要糾正。他雖然動手是不對的,但是你也有不對的地方,所以雙方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才能解決問題。
通過調解人員的耐心開導勸說,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一、圍牆南至前門小屋,北至庄永華房屋衛生間窗戶北側50厘米處,牆高不超過2米。二、北側圍牆盡頭處由庄春花安裝一扇門,庄永華同意在自家房屋牆上打一門栓插孔。門鎖鑰匙各人一把,出入時通知對方。三、建圍牆及門的費用由庄春花負責,所有權屬庄春花,雙方簽字後生效。
在社區平時生活中,鄰里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和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或多或少會影響著社區安定。其實鄰里糾紛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為雙方互不相讓,導致矛盾激化。鄰里雙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互間的通行、通風、採光、衛生、噪音和互不幹擾等相鄰關系。如給對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調解作為一種方便高效率、經濟實用的糾紛處理方式,在處理鄰里糾紛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分布在我們城市的大街小巷,貼近我們的生活;人民調解工作人員是生活在我們身邊的人,他們了解我們的生活。鄰里糾紛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於鬧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於鬧上法庭,而人民調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滿足了居民的需要,維護了鄰里關系的和諧和穩定,促進了社區的健康與文明,是基層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