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產糾紛
A. 房產繼承糾紛
房產抄繼承時房子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支付債務,再繼承房產。如果房產不夠用於還債,繼承人又不願意還清債務的話,繼承人就不能繼承房產了。也可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劃,經債權人同意後,也可以先辦理繼承手續,再由繼承人依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償還債權。
B. 房產繼承引發糾紛怎麼辦
案例分享:
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並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依據法律分析:
1、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後分配並購買,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
4、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相關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C. 房產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D. 遺產房屋糾紛
1、【:因為有異議,我們能不能單方面停止房子的外租行為?】:不能。理由:此房應由你父親他們4兄妹共同繼承,繼承的遺產在分割前處於共同共有狀態,決定收回或繼續出租應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決定,其他3兄弟姐妹不同意的,你家無權單方收回。
2、【問題2:如不能停止,他們都不願意賣,如何才能拿回我們的四分之一金額?】:
(1)你父親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法院處理時,如果他們都不同意出賣房子,應對房子進行估價後將你父親應得的1/4份額價款給你父親,你父親應繼承的份額轉歸他們3人。
(2)關於房子估價:可以4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可以共同委託或請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問題3: 有強制分割的法律法規嗎,都是什麼情況下會實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的分割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後敗訴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問題4:如要走司法程序,具體流程是怎樣,如何操作::??求詳盡解釋,因我們家庭急需用錢,不能這樣耗下去了,在那些法律咨詢網站問了好長時間都沒人理睬】:
(1)寫好起訴狀,帶上你父親的身份證、起訴狀,到所在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後等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2)有些不規范的網站經常沒人打理,回復時間可能慢些。
E.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F. 房屋遺產糾紛
一,房屋遺產在來繼承上自,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G. 房產遺產糾紛
這房子要看是否父母共有房產,如果是,母親只有一半的處置權利,專還有一半歸那位父屬親處置,如果父親也不在了,五子女在母親去世前,就各自和母親一起擁有其父親的房產繼承份額!現在母親去世,在生前有協議且五位子女也簽字認可,那麼~那位子女是可以憑此協議一人繼承母親名下房產份額(母親自身50%和母親繼承父親的不到10%),其他子女名下還是有父親的遺產份額的,這位指定繼承人想繼承全部產權,必須徵得所以子女的同意,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協議,選取他為唯一繼承人,再做個繼承協議公證,才可以去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另外還需你家爺奶的死亡證明婚姻證明,你家姥姥姥爺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其他子女簽署放棄協議,等於放棄自己繼承權,成全那一位子女,當然可以協議要求取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H. 關於房產遺產糾紛
如果老人沒有遺囑說房子就給老大,那小兒子的主張是有部分道理的。這個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四個兒子都有獲得遺產的權利。
本人非法律專業人士,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I. 關於房屋遺產的糾紛
一,房屋遺產在繼承上,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也是有遺囑的內以遺囑為准容,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