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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6

發布時間: 2021-02-02 04:20:00

㈠ 和新聞攝影相關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新聞攝影侵權類型1.文字說明不當,造成失實報道造成文字說明不當的常見情況有兩種:一是事實出錯。還有就是文字說明中用詞不當。新聞照片以形象說話,作者的評價要通過畫面自然流露出來,而對客觀事物或人物用文字來作傾向 性甚至是侮辱性評價也容易出現問題。2.圖文不配,造成名譽侵犯在一些批評性、揭露性的報道中,運用配文照片時刊發與文章內容無關的照片,這樣極易給讀者造成歧義理解,從而給照片畫面中的人物造成名譽損害。3.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侵犯有些場合,拍攝未成年人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否則很可能會不小心侵犯他們的個人隱私。4.肖像圖片被用作商業活動,構成侵權在公開的活動中拍攝新聞圖片,並在報紙上刊發,當事人不會追究什麼,但報社很多商業活動需要圖片時,就會調用圖片庫里的圖片,在這個時候就存在一定侵權風險。5.街頭抓拍構成侵權在沒有現成的新聞事件拍攝任務時,掃街是記者共同的職業習慣。街頭抓拍到的圖片,往往構圖自然,人物瞬間表情生動而為讀者所喜愛。但由於是現場抓拍的,當事人不知情,又沒有進一步核實新聞事實,圖片一旦見報,要是當事人認為醜化了他個人的形象,或者在新聞要素上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當事人就可能以侵權為由將記者告上法庭。6.圖片網路傳播構成侵權一些網民下載攝影記者所拍攝的圖片,經過一番篡改後,或移花接木,或改頭換面,或添油加醋,結果使得整張圖片事實和形象大變樣。再加上網路的快速復制傳播,其造成的惡劣影響可想而知。這種侵權行為隨著網路的普及率提高,也增加了攝影記者的職業風險。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㈡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網路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網路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網路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㈢ 和新聞攝影相關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新聞攝影侵權類型1.文字說明不當,造成失實報道造成文字說明不當的常見情況有兩種:一是事實出錯。還有就是文字說明中用詞不當。新聞照片以形象說話,作者的評價要通過畫面自然流露出來,而對客觀事物或人物用文字來作傾向 性甚至是侮辱性評價也容易出現問題。2.圖文不配,造成名譽侵犯在一些批評性、揭露性的報道中,運用配文照片時刊發與文章內容無關的照片,這樣極易給讀者造成歧義理解,從而給照片畫面中的人物造成名譽損害。3.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侵犯有些場合,拍攝未成年人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否則很可能會不小心侵犯他們的個人隱私。4.肖像圖片被用作商業活動,構成侵權在公開的活動中拍攝新聞圖片,並在報紙上刊發,當事人不會追究什麼,但報社很多商業活動需要圖片時,就會調用圖片庫里的圖片,在這個時候就存在一定侵權風險。5.街頭抓拍構成侵權在沒有現成的新聞事件拍攝任務時,掃街是記者共同的職業習慣。街頭抓拍到的圖片,往往構圖自然,人物瞬間表情生動而為讀者所喜愛。但由於是現場抓拍的,當事人不知情,又沒有進一步核實新聞事實,圖片一旦見報,要是當事人認為醜化了他個人的形象,或者在新聞要素上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當事人就可能以侵權為由將記者告上法庭。6.圖片網路傳播構成侵權一些網民下載攝影記者所拍攝的圖片,經過一番篡改後,或移花接木,或改頭換面,或添油加醋,結果使得整張圖片事實和形象大變樣。再加上網路的快速復制傳播,其造成的惡劣影響可想而知。這種侵權行為隨著網路的普及率提高,也增加了攝影記者的職業風險。

㈣ 報道不真實新聞,作者該承擔什麼責任

放一堆案例做參考……

《中國新聞(媒體)侵權案件精選與評析50例》
1.有罪者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尹冬桂訴長江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法院不應當成為名譽權糾紛的原告——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民主與法制社侵害名譽權案
3.法官名譽權的特殊保護——鄭進民訴新疆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4.死者名譽亦受法律保護——郭小川遺孀及子女訴賀方釗與媒體侵害名譽權、肖像權案
5.針對群體的言詞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齊寶山等189名蒙古族大夫訴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侵害名譽權案
6.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作為名譽權案件的侵權結果地——上海國際電影節辦公室訴華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7.名譽侵權構成要件是判斷名譽侵權成立與否的邏輯起點——番禺加富房地產有限公司訴羊城晚報社、汪令來侵害名譽權案
8.名譽侵權不以「點名」為要件——程國強訴煙台日報社、曲全承等侵害名譽權案
9.能被他人辨識是作品指向性的關鍵——張勇、曾清炎等訴湖北日報社、襄樊日報社、程天友侵害名譽權案
10.將活人報道成去世不一定構成侵權——陳家鏞訴科學中國人雜志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11.一般人認為消息來源合理可信,媒體即有豁免權——廣州僑房公司訴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
12.網路消息再傳播的求證責任區別——文清訴重慶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3.有「事實根據」不等於有「客觀事實」——余秋雨訴肖夏林侵害名譽權案
14.蓋公章的新聞稿失實媒體難以免責——李慶、劉讓訴鶴壁日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15.連續報道不是新聞侵權的「免罪金牌」——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訴遼寧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6.依據網路信息發表評論無須向網站和當事人核實——肖傳國訴方是民、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17.可以大膽質疑,切勿輕下斷言——陳建民訴北京科技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8.既然是評論,就存在褒貶——唐治軍訴羊城晚報社、株洲廣播電視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9.學術批評:即使「上綱上線」,也要適度寬容——餘一中訴新聞出版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0.在學術爭議面前,司法必須保持克制——趙季平訴劉鴻志、羊城晚報社、法制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1.演員仗義執言,何需躲躲閃閃?——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湖北省文化廳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吳柯藍侵害名譽權案
22.權利沖突與法益衡量——宣科訴吳學源、藝術評論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
23.唯一的特許權:准確和不準確的理解與適用——劉景全訴河南省遂平縣廣播電視局等侵害名譽權案
24.「特許權」保護與「已經更正」抗辯——李基武訴深圳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5.媒體發表政府不公開文件不受特許權保護——韓西賓訴陝西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6.公眾人物的特殊義務:寬容媒體監督,容忍輕微損害——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害名譽權案
27.自願成為公眾人物豈能忌諱公眾批評——張鈺訴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張紀中、黃健中、於敏侵害名譽權案
28.抨擊公共官員舞弊,雖言辭激烈亦不構成侵權——吳敢訴袁成蘭侵害名譽權案
29.負面評價的評選活動有營利性傳媒應承擔相應責任——臧天朔訴兩網站侵害名譽權案
30.消費者的批評和評論不應認定為侵害經營者的名譽權——深圳富華醫療美容醫院訴張慧琴侵害名譽權案
31.患者知情權應受保護,醫療服務行為須受監督——北京中醫葯大學東直門醫院訴中國消費者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32.網路評論質疑在更正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唐春祥訴中國青年報社、黃晉章及北京中青在線網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33.應給媒體刊登「讀者來信」更大的法律空間——陳友貴等訴四川法制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34.主動新聞源對新聞失實要承擔法律責任——張鐵林訴周美凝、成都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35.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者和作者的民事責任——文登培訓學校、陳文登訴北京娛樂信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36.信息提供者何時對新聞失實不承擔責任——於橋等訴王任直、《三聯生活周刊》侵害名譽權案
37.轉載媒體不應承擔與原發媒體相同的責任——唐季禮訴青年時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38.網站對博客負有監管責任——陳堂發訴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39.名譽侵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條件及尺度——朱江洪訴仲大軍侵害名譽權案
40.媒體侵權應著重以更正致歉的方式救濟——恆升電腦公司訴王洪、生活時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41.法人名譽權受損應考慮予以一定的商譽賠償——成都輕工大廈訴商務早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42.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可以用答辯的方式消除影響——呼益經訴安陽人民廣播電台侵害名譽權案
43.網路隱私權可以作為他人主張名譽權時的抗辯事由——德楹、高原訴賽龍網侵害名譽權案
44.披露隱私需要權利人明示許可——李××訴郝冬白、蘭州晨報社、現代婦女雜志社侵害隱私權案
45.五十萬元精神撫慰金的啟示——張××訴湖南電視台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46.司法審判中對隱私侵權的認定應有別於名譽侵權——李××、鄭××訴金華日報社、陳更侵害名譽權案
47.名譽權與隱私權均應單獨保護——劉×訴南方都市報等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案
48.新聞人物形象合理使用與商業使用的界限——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侵害肖像權案
49.中國新聞官司第一案:讓人一聲嘆息——杜融訴沈涯夫、牟春霖誹謗案
50.令人擔憂的刑事制裁——訾北佳製作「紙餡包子」虛假新聞被判「損害商品聲譽罪」案

㈤ 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就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聞侵權責任也適格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新聞侵權的界定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受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介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台、電台、報刊社等;新聞從業人員主要是指新聞單位中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工作,如給新聞單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聞稿源如果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

同樣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兒種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新聞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種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規定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受損。承受恐俱、悲傷、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存在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明確無可辯駁。過失所致侵權猶如司機駕車無意中撞傷人一樣,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有過錯的標准應該是客觀的,即通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然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
,.更正與答辯。發表更正與答辯是新聞機構對所刊發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一種職責。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對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實施。這種形式主要適應於各種正在進行的或處於持續狀態的新聞侵權,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不適用。特別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應當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即將發表或傳播。為
阻止該作品傳播,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禁止該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停止侵害的請求權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對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的侵犯,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都廊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恢復名譽的范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賠禮道歉不以公開進行為要件,但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可採取口頭方式或書面形式。在訴訟中,當事人用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賠償的數額主要視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的大小來決定,且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項民事責任。」

四、避免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對策.輿論監督不能超越自己職責范圍作為媒體記者,不得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問題或事件的批評性報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輕易作出是非評判,干擾司法審判。應該做到:不獵奇、不炒作,不使問題復雜化,著眼於解決問題,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轉化。記者實施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是促進問題全面客觀公正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一定非要寫出稿子,進行曝光。這也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對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以通過《內參》的渠道反映給中央、省、市領導。

輿論監督應掌握好報道的尺度要掌握相關政策、紀律及采訪報道原則,做到「幫忙不添亂」。適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恰當的輿論監得可以切中時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幣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注意發稿時機、數量、內容、分寸。要杜絕采訪不實的報道或以偏概全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新聞工作者從事輿論監督時,一定要把握「慎重選材,斟詞酌句,報道客觀」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嫻熟采訪技巧依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規定精神,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輿論監督者是可以免責的:

新聞索材出自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公開行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沒有侮辱人格內容的,即可免責。

總之,
新聞侵權引起糾紛釀成訴訟時,在確定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則下,首先應當從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出發,實事求是地依法對新聞媒體的責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度及禮會的公共利益;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理當自重、自律,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遵紀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無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於目無法紀充當執法機構及審判人員等。重法、學法、懂法、守法,既是時代的呼喚,又是現實社會給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㈥ 如何避免新聞侵權

你好!
首先,要保證新聞的真實性
在任何一本新聞教程中,我們都會在顯要的位置專找到這樣一句話:屬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然而,近年來,假新聞事件層出不窮,極大地傷害了新聞的公信力。由假新聞引起的新聞侵權,佔新聞侵權糾紛的很大一部分。比如有些媒體純粹是為了利用名人效應製造假新聞博眼球,引起新聞侵權糾紛,這就只能說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其次,避免新聞侵權,最關鍵的一點是采訪報道要注重平衡。采寫稿件時要保持理性,盡量全面地采訪到與事件相關的所有人,對於弱勢群體的遭遇,心裡受到觸動,可以通過陳述事實來表達,但要避免成為一方的代言人。
最後,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素質。新聞工作者平時多學習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識,遇到糾紛的時候,要從法律角度看待問題,並注意保留采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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