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變更糾紛
具體如下,如果滿意請採納在拆遷租賃房屋的相關補償分配上,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 第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拆遷人按照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數分別按比例支付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拆遷私有出租房屋,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住宅房屋計算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90%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因房屋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增加的貨幣補償金額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遷租賃房屋,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拆遷人應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所約定的方式,支付貨幣補償金額或者實行產權調換。(註: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返 回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
2. 公房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
變更公房承租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屬於行政行為,應提起回行政訴訟。
公房是答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直接進行經營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而根據各地《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的基本條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當事人,應當與房屋管理出租單位協商,雙方自願簽訂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3.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承租人變更能否通過法律解決
不管你抄是出租人,承租人,在襲涉及房屋任何權利糾紛當中,所有的人必須到場。除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也必須作出書面聲明。假如有任何一方缺席,遇到急需解決的問題需公開公告,如果大體認為缺席方在國內在經過大概3個月左右的公告時間以後,可默認缺席人員放棄權利。若不在國內,那就需要更長的公告時間。
4. 公房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求解答
這類問題,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版或政府權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上述情況屬於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由於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 如何變更公房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現實中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現分情況列舉如下:
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里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可以是路邊賣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總是非親非故。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
1.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
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當然,所謂糾紛都是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產生的,特別是中國人可能對協商這種玩意特別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第三種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協商不一致,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如果出租人怠於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向出租人提起訴訟呢?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怠於指定承租人的。由於公房租賃關系首先是一種合同關系,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該權利未經授權,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數人同時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的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二種情況,指定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訴訟中,對承租人資格有爭議的各方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安全審理以維持出租人的確定為原則,除非原先有證據證明出租人所確定的承租人明顯不符合《房屋租賃條例》及相關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依法重新確定。
6. 承租房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手續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准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6)承租人變更糾紛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
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7. 企業產房屋變更承租人糾紛
她變更為該房產的承租人,需要原承租人(你父親)及與你父親同一戶口的其他人員同時到房產部門簽字畫押才可辦理,否則,不合法。
8. 公產房變更承租人糾紛問題!急求救!!!!!!
如果變更承租人協議公證當事人之間產生爭議和分歧,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送過法院確權訴訟解決
9.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接受承租人變更爭議案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內(一)原告是與本案有容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說,你只要符合上述的四個條件,法院就可以立案了。
10. 公房承租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
直管來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源或政府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由於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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