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侵權嗎
⑴ emoi聽說被侵權了,求解答,求爆料
嗯,emoi被a-life最生復活侵權了。制A-life從網頁設計、店面裝修風格,甚至連品牌理念、產品理念全面仿冒emoi 基本生活。emoi 基本生活已陸續對a-life最生活進行起訴,目前已有6宗案件經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認定深圳市維汶旎商貿有限公司(a-life最生活)構成專利侵權,需賠償 emoi 基本生活 各項專利損失近20萬元。已有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報導。中國知識產權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已經報道,網上可查。另外聽說,a-life的總經理是個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完全 emoi的模式,搶了無數emoi的客戶啊,結果被告的很慘,賠了幾十萬不說,後續還有很多官司纏身,這種便宜不能貪啊~~~
求採納
⑵ 頭條爆料可以爆料以自己的事情嗎
頭天爆料不可以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太普通了,喜怒哀樂,不值得爆料。沒有外人喜歡,關心這個事。只有國家大事,名人事情才頭條爆料。
⑶ 求助:侵權了嗎(關於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的構成有四個要素:
1、新聞作品已經發表
2、新聞作品有違法性。比如失實的新內聞作品造成了損容害性後果,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及精神損失。
3、新聞作品有可指認的對象。該新聞中明顯可以看出「四川籍女星」指的就是劉曉慶。
4、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的過錯。
如果法院認定報道不實,媒體自然是侵犯了名譽權的。
不過,大家都知道,劉曉慶後來確實是因偷稅漏稅鋃鐺入獄的,當年的被告羊慧明也感言:「我一點也不驚訝」!當然,這是後話,也是題外話了。
⑷ 轉載別人的新聞算侵權嗎
看你採取什麼形式的轉載了,如果你轉載到你的網站上沒有經過人家的許可或者是你轉載了人家的東西而沒有註明轉載的出處那麼就是侵權了,建議你轉載別人內容要註明轉載的出處來源並要向人家表示感謝,這樣就合理了.
⑸ 爆料被告 是否侵權 有無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由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由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因此,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案件列被告,應該是法定中國人,如果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該是被告。從理論上講,這樣的認識是正確的。 在司法實務中,卻出現了理論與實務相矛盾的狀況,在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作法:一、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二、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三、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 尤以第一種作法最為盛行,連最高法院公告公布的一些案例都是這樣做的,我們法院去年以前也都是這樣判的。直到今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後,現在才改為第二種作法,直接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 第一種作法,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主要是基於「誰侵權誰負責」的傳統侵權理論,但這種作法在判決時判決監護人——案件的法定中國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不是案件當事人卻成了賠償義務人,這種判決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因為法定中國人它只是案件的訴訟參加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 第三種作法,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主要是借鑒國外大陸法的規定和台灣民法的作法,認為行為人與責任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校園傷害案件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一文種就持此種觀點。《台灣民法》第依吧漆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中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中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中國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種作法主要與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所以不能盲目採用。台灣民法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標准區分法定中國人的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以行為人有無財產為標准區分法定中國人責任。只有當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時,才可以與法定中國人列為共同被告。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如何列被告?其根本就是要正確把握法定中國人的侵權責任。 法定中國人侵權責任,也叫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他的父母和監護人等法定中國人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性質是替代責任。替代責任責任人相脫離,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責任人,而不是致害人。賠償權利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只能向責任人提出,責任人才是合格的當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法定中國人侵權責任在我國的確立,有其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因為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家長作為一家之主,支配一個家庭所有成員的利益,也支配一個家庭的全部財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其他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家長也自然承擔一切責任,尤其是賠償責任。其中未成年家屬和精神病家屬致人損害,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就成了我國法定中國人替代責任的最早淵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規定建立了我國的法定中國人替代賠償責任制度。 法定中國人侵權責任的特點是: 一、法定中國人侵權責任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以此與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相區別。 二、法定中國人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法定中國人的替代責任基於過錯而產生,以此與無過錯責任相區別,就行為人而言,因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斷行為的後果,因而無法或者不能判斷其主觀狀態是否有過失。法定中國人替代責任的過錯,表現在法定中國人的身上,主要是疏於監督、管護的責任,是不作為的形式。然而法定中國人可以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而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三、行為人有無財產對替代責任的成立有重要作用。法定中國人替代責任的承擔,受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有無財產的制約。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先應當從其自己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中國人承擔補償性的連帶責任,至於行為人的財產;可以是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財產。行為人沒有財產的,由法定中國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對法定中國人侵權責任的分析,可以知道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應列法定中國人為被告,只有在行為人有財產時,才列行為人於法定中國人為共同被告。希望通過本文,盡早糾正過去的一些錯誤做法
⑹ 網上曝光店家的欺騙行為算侵權嗎
不能算。所謂的侵權是指侵害了公司個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為,被曝光。這是正常的輿論監督。
⑺ 本人被當成新聞爆料發到網上去,對方算侵權嗎
1。你是否是公眾人物來?若是,則不自侵權。
2。對方將你貼到網上,是否侵害了你的個人隱私信息,是否對你進行了誹謗,侮辱等攻擊。若有此上行為,可起訴。
3。對方引用了你的照片之類信息,是否為了商業利益?若有,則可起訴。
刑法規定,此類行為若構成犯罪,屬於被告人親(自)告(訴)罪。
若情節顯著輕微,不為犯罪。最多就是一般違法性處罰。方式有賠禮道歉、罰款、具結悔過等。
⑻ 轉載新聞但寫明出處算侵權嗎
我們經常會發現同一條新聞在各個網站都會出現,這其中的情況就可以說是轉載了內,對於那些容新聞我們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裡是原創,那新聞轉載是否侵權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2、以什麼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後是否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3、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後,再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