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視頻
Ⅰ 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後被告無力償還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法利息的定義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只有年利率超過了36%,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這部分利息。
如果沒有能力償還會被司法拘留、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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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Ⅱ 民間借貸糾紛,派出所可以立案處理嗎
借款糾紛屬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受理。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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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
Ⅲ 民間借貸糾紛,不請律師可以打官司嗎
如果借貸關系很明確,則不要請代理律師。
一是可以到當地司法所找法律服務專工作者代書,收費很屬低(一般100元),有的還可以免費服務。
二是可以口頭訴訟,由法院立案庭記錄本人簽定。
三是借鑒格式化的樣本照本宣科,但就你提問看,建議你不要自我書寫,因為你沒有這個能力。
四是可以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起訴狀 (格式)
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住址
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住址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 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首先簡述借款產生情況,和借款相關證據的產生情況。以及約定還款日期等情況(沒有的話不寫)。 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拒不償還,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起訴日期
Ⅳ 民間借貸怎麼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來執行源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Ⅳ 韓志銀訴劉峻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8冀0424民初999號開庭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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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法院的中級法院,在看到基層法院就可以試試,找一下
有的案件影響小,沒有全程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