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補償協議
㈠ 裁員賠償協議不蓋章仲裁不接受怎麼辦
首先,你和公司之間沒有就裁員補償達成一致。也就是說,你和公司之間還存在勞動關系。回
勞動仲裁答只受理已經發生的事實,比如公司已經和你解除勞動關系,但是沒有給到你法律規定的補償金,這樣你就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而且一定會受理。
其次,既然你沒有同意公司提出的條件,公司當然不會蓋公章,這份協議也就沒有生效。
你還需要繼續和公司進行談判,直到公司正式發給你《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並且註明最後工作日是哪一天,這樣你和公司之間就正式解除了勞動關系。
談判期間你還是需要正常上班的,否則就等於你主動辭職了,員工自己提出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金的。
最後,雖然勞動仲裁不能受理,但是可以免費咨詢。
你可把你在公司的工齡、收入、勞動合同等情況詳細的告知勞動仲裁,咨詢勞動仲裁的工作人員,公司給你的補償金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好運!
㈡ 勞動法中如何規定終身合同裁員的賠償
終身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特別指回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答合同」的,需要特別賠償。
所以,無論你簽訂的是什麼類型的合同,裁員時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合法裁員的定性(第41條)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第46條)
經濟補償的標准(第47條)
你能獲得的經濟補償為: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
㈢ 公司裁員賠償的問題 協議和單方的區別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㈣ 公司裁員補償
請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㈤ 我們公司裁員,公司要我們簽賠償協議,是n+1賠償,我們覺得不合理,要求n+2合理嗎
n為工齡的年數,加幾就為賠償幾個月的工資,N+1就是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的工回資,N+2就是每一答年的工齡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如果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賠償方式為n+1。
一般情況下賠償方式為n+1.
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賠償金為2n。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條八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