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質量糾紛
您好,
承攬抄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法襲》第251條規定了常見的幾種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加工製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如服裝店為人縫制衣服;裝裱人為人裱字畫。
2、定作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製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木器廠用自備材料為定作人製作傢具。
3、修理合同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復制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製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復製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承攬人為文物部門復制文物,製成復製品用於展覽。
5、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㈡ 加工承攬合同中因質量問題能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回人承擔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不予受理:
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於生活消費的,但農民購買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除外;
㈢ 承攬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承攬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法》第251條規定了常見的幾種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加工製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如服裝店為人縫制衣服;裝裱人為人裱字畫。
2、定作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製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木器廠用自備材料為定作人製作傢具。
3、修理合同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復制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製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復製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承攬人為文物部門復制文物,製成復製品用於展覽。
5、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㈣ 承攬合同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262條,承攬人應當按照承攬合同的約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標專准和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根屬據承攬合同的約定,完成工作是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在合同成立後,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承攬人對定作物的瑕疵負有擔保義務,是指承攬人必須保證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質及其效用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的規定,那麼承攬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質量、包裝等實際效用方面達不到合同所規定的標准,就可以認為定作物有瑕疵。 如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則可以採取有關措施補救:對工作成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定作人可以按質論價,要求減少相應的報酬;對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定作人有權要求修理、重作,承攬人應當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理或者重作,定作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承攬人承擔修理的有關費用,因承攬人修理或者重作造成交付遲延的,承攬人也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准而承攬人又拒絕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後仍然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拒絕收受,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㈤ 承攬加工對方提出售後質量問題起訴怎麼應訴
可以起訴,案由是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當然,對方極有可能以加工承攬的產回品質量為由提答出抗辯或反訴。這一點你在起訴時要做好准備。
第一次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事實上你已履行完畢,對訴訟影響不大,因為從形式上來說,書面和口頭約定都屬於合同。
當然,合同糾紛是無法主張精神損失,但你可以追究違約金或損失。
㈥ 承攬加工質量糾紛 不知道承攬加工合同沒有書面合同約定交貨質量請律師起訴可以打贏嗎
根據你的敘述加工承攬合同沒有書面合同的約定交貨質量大管束肯定輸的沒有律師肯代理你到法院起訴因為這種官司鐵定敗訴
㈦ 承攬加工質量糾紛
根據你的敘述你有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提供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㈧ 適用了《承攬合同糾紛》的案件,為什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樓主的問題,初步推測是買賣合同中的糾紛。關於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是特別法,可以優先適用。因為合同法是人大制定,消保法是人大常委制定,二者在一個法律位階。在位階相同的情況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㈨ 承攬合同糾紛法律咨詢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何盼盼整理:
承攬合同是定作方與承攬方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簽訂的。在履行的過程中,因承攬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違約而引起糾紛。那麼,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怎樣確定的呢?
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二、承攬合同的糾紛特點
1、工作成果質量糾紛
承攬人工作成果的質量包括規格、精密度、工藝、外觀等達不到合同的要求而發生糾紛。導致質量糾紛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攬人自身的技術水平與設備條件達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術設備條件都具備而工作粗心等弓i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攬人擅自將主要的工作交給第三者完成引起質疑糾紛,根據《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單純是承擔工作成果的質量責任賠償,其行為也是違約的表現。
(3)承攬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導致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査。」如果定作人檢查後認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攬人調換並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攬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導致工作成果質量缺陷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的質量缺陷,承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承攬人不接受定作人檢驗、監督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60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並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攬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而導致質量問題的,或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由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2、延期交貨或不領受糾紛
延期交貨是承攬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延期交貨往往會引起第三者的糾紛。實踐中經常會發現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給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貨有時會牽涉第三者的利害關系。定作人有受領承攬人完成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承攬人因其不受領而支出的保管費、倉儲費、運輸費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遲受領期間出現的風險,也應由定作人承擔。
3、支付酬金糾紛
定作人按合同約定檢驗和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後,應當按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承攬人的酬金,否則,定作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原材料等應付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4、超耗糾紛
在承攬合同中,多數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攬人的工作中會耗損,如印刷紙張的伸放量、壓塑的損耗,在承攬合同中有約定損耗比例的,承攬人超耗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攬人在工作中發現定作人的材料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濕度比例偏高,應該及時告知定作人,經定作人核實可以免責。
5、失密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製品或者技術資料。」定作人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社會上很多同類產品中之所以能成為暢銷或專利的品牌,是因為比同類的其他產品有獨特的工藝流程,從而佔領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損失就慘重了。因此,承攬人違反保密規定,除給定作人造成損失以外,定作人還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6、解除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無須徵得承攬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如何理賠,勢必要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的,只得申請調解或訴訟。
以上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於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方面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應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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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承攬加工質量糾紛
糾紛首先有雙方協議解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