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糾紛
① 發生繼承權糾紛怎麼解決,繼承糾紛該到哪個法院起訴
一、發生繼承權糾紛怎麼解決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一)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
2、合法原則。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繼承糾紛該到哪個法院起訴
(一)一般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原則
民事案件中,我國確定管轄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民訴第22條)。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是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繼承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原則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並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 繼承權糾紛
如果這個大病救助款是國家,
或者是別人捐助給他的。
他去世後,大病救助款兒子與後老伴,
都沒有資格得到的。雖然老人死前有立遺囑公證:
有生之年所剩錢都歸老伴繼承,那隻能是他自己的財產。
③ 繼承權糾紛的舉證責任,繼承權糾紛訴訟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繼承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1、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無爭議,但對原告是否實施了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發生爭執時,應當由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實施了該行為負舉證責任。
在原告有情節嚴重的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得到證明後,如果原告主張他後來確有悔改表現,並得到被繼承人生前的寬恕,他就應當對上述事實負舉證責任。
2、在原告主張其為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而被告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這類爭執通常發生在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時。
如果原告為繼子女,雙方的爭執就集中在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系。由於非婚生的事實,存在收養關系、扶養關系的事實是原告取得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舉證責任自然應由原告負擔。
3、在雙方因是否放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於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故應由被告對原告表示放殲繼承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放棄繼承權後,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只要有正當理由,法律允許繼承人反悔,但該繼承人應對其提出的正當理由負舉證責任。如果雙方對是否放棄受遺贈發生爭執,由廠繼承法要求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與否的表示,到期長表示的,視為放棄,所以分擔舉證責任的情況與繼承權放棄與否沒生爭執時相反,應當由主張接受的一方對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繼承權糾紛訴訟要提供以下證據:
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一)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並辦理公正手續。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
1、證明法定繼承人關系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1、證明有房產的,應當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發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④ 房產繼承糾紛中如何維護法定繼承人的權益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
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
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⑤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什麼意思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專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屬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繼承權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⑥ 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條的意思是:繼承的訴訟時效,是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兩年;如果二十年後繼承人才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繼承人不能再提起訴訟。
⑦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現實困惑
王某常年在外地經商,很少回家。後來父親去世,王某的姐姐沒有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訴王某,獨佔了父親留下的財產。1年後,王某回到家中,得知了父親已經去世的消息,傷心欲絕。隨後又得知姐姐已經獨佔了父親的遺產,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時隔1年之久,法院還會受理嗎?
律師答疑
法院會受理的。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王某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法理薈萃
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為了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有利於人們樹立權利意識。
⑧ 家庭財產繼承權糾紛
給你一個直接了當的回答:你外公外婆的財產,按照法律繼承權順序,你舅舅和你媽媽屬回於你外公外婆的第一順答序繼承人。你是外孫,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但如果你媽媽先於你外公或外婆去世,你可以作為你媽媽的代位繼承人。你舅舅的女兒和你相同。你舅舅女兒的配偶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你舅舅的配偶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但是如果她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你外公外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⑨ 法律,繼承權糾紛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繼承財產屬於不動產的且在中國的,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法院一般不會改變國外管轄權法院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