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寫明工資嗎
Ⅰ 勞動合同上要寫明工資待遇嗎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回
(一)勞動合同期限答;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因此,勞動合同上要寫明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構成的必備要素。
Ⅱ 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不可以。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要寫明工資嗎擴展閱讀:
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中還有以下要求:
一、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簽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二、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三、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
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
1、標准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准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Ⅲ 勞動合同中規定要明確寫明工資數目嗎
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當然要約定並寫入合版同中.
根據勞動法權規: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如果你到目前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議馬上簽訂.
Ⅳ 勞動合同里一定要註明薪資嗎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專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屬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所以是一定要註明薪資的。
Ⅳ 勞動合同要不要註明工資和社保
需要註明,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