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合同仲裁
Ⅰ 合同雙方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協議是否有效約定既可以申請仲裁又可以起訴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自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Ⅱ 同一申請人名下三份合同,仲裁委仲裁時立案可以一起立嗎
不能,要分開立案
Ⅲ 兩份合同相互關聯,但僅有一份仲裁管轄怎麼辦
如果可以認定兩個合同是可以關聯起來的,可以推定是受到那份仲裁協議的約束,否則那份沒有約定仲裁協議的合同應該受到法院管轄。
Ⅳ 我和單位簽訂兩份合同,其中一份通過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系,另一份還有效嗎
如果都是雙方自願簽訂,並且符合勞動合同法 ,以簽訂日期後的合同為准。
Ⅳ 二份合同,主體都是同一人,是否合並提起訴訟或仲裁
二份合同,主體都是同一人,如果原告被告都是同一人可以一起提起訴訟或仲裁
Ⅵ 兩個人的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可以,只要簽訂了合同就好辦事,去法院起訴也行。
Ⅶ 同時明確兩個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最終決於當事人是否能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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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合同成立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適用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
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Ⅷ 同一申請人和被申請簽署了三份合同,在申請仲裁立案時三份合同 立一個案子還是一份合同立一個案子
三份合同的內容是一樣的嗎?仲裁的目的這三份合同是一回事嗎?一回事的話,就立一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