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司法
1. 農村土地糾紛自行協調不了司法部門會管嗎
農村土地糾紛自行協調不了的,可以請人民政府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回院起訴。
如果是權屬答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 土地糾紛的司法救濟途徑
解答如下:
一般情況,如果糾紛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就按照民事訴訟處理;如果雙方地位不平等,按照行政訴訟處理。具體還需要你說說案件基本情況才好判斷。
3. 關於法律上的土地糾紛
您可以把您上述情況寫好,交到鄉鎮司法所(即司法辦,每個鄉鎮都設有一個司法所,有的地方也叫司法辦,一般您去鄉鎮府辦公的地方都能問到),他們一般會組織一次調解,給出一份調解書,如果對方還是侵佔您家田地,可以以侵佔農村土地使用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可以提出幾點要求:1、歸還土地2、賠償因該事件所造成的損失3、承擔訴訟費用。希望能幫到您。
4. 請問司法局是否有權利管理土地糾紛
地方司法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管理和監督,地位與三權(政府、檢察院、法院)平衡,但又不是獨立的一個宣傳管理法律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他對糾紛事物不是管理,而是司法調解和提供法律援助。
5. 土地糾紛怎麼辦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內。
根據《土地管理容法》第16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可以採取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1、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所發生的土地糾紛,根據協商的結果簽訂協議。
2、政府處理。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如果是單位糾紛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處理;如果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法院起訴。
政府無法處理,或者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6. 農村土地糾紛該怎麼解決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土地糾紛司法擴展閱讀: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7. 土地糾紛已經起訴到法院,司法局可以介入嗎
按照司法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幹涉法院的審判程序。程序違法就不能保證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