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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發布時間: 2021-02-01 16:45:04

⑴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版條規定,因合權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施地人民法院統轄。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同的兩頭當事人能夠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實施地、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等級統轄和專屬統轄的規矩。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

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送和聯合運送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運送始發地、目的地或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

⑵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法院管轄權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⑶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擴展閱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⑷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是否應審查合同真實性

張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在沒有聽證內也沒有詢問的情況容下,作出如下裁定:原被告之間簽有XXXX合同,合同履行地為原告所在地,故本院具有管轄權。張某不服上訴,上訴理由為一審裁定未經聽證和詢問,不認可合曾簽訂過一審裁定所述之合同,一審裁定無事實依據,應予撤銷,並將該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審理。二審法院經開庭聽證,亦未對合同真實性進行認定,裁定:上訴人所提涉訴合同是否真實及是否履行等情節,屬於實體審理的范圍,可待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後另行主張。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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