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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04:33

❶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為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床費的情形。

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即關於婚姻關系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婚姻法》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

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

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1)婚姻協議擴展閱讀:

婚姻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雙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基於平等、互信、互助、協商一致原則。

對婚姻關系及其成立、變更、終止等一系列過程所做的約定。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約束力,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那樣行為。

法律效力有時還指某種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夠獲得肯定性法律後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

顯然,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為和事實的效力是規范性法律文件所賦予的。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❷ 關於婚姻協議書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離婚協議書範文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後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後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後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後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婚後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於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後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後,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後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持,雙方婚後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用於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後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婚後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❸ 婚姻協議書

婚姻協議書要依據原則: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來制定,婚姻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情況,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後,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協議書雙方是自願、表達真實意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合法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❹ 要一份詳細的結婚協議書格式

協議方 姓 名:xxx 性 別: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 xxx 協議方 姓 名:xxx 性 別: 女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xxx
為了相互忠實,維護夫妻感情,協議人 xx 和 xxx 在xxxx年x月x日,就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協議人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已經同居,所以本協議中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從簽訂本協議書之日算起)的財產、子女撫養、老人贍養和特別事項的處理及婚後義務自願達成如下永久不可更改協議:
一、財 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協議人雙方通過所有來源所獲得的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1、所有夫妻共有財產均歸協議女方管理,協議男方擁有財產的支配權;
2、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均不得監守自盜;
二、地位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協議人雙方在家中擁有同等地位;
2、協議男方對家中的事情擁有決定權,協議女方擁有否決權;
三、債務
夫妻關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切債務均為夫妻共有債務;
四、子 女:
子女為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教育。
五、老人贍養:
總則:協議雙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1、協議人雙方同男方母親同居;
2、協議人雙方必須對男方的母親的吃、穿、住、行負責;
3、協議人女方對去看女方父母擁有決定權,男方擁有否定權;
六、親友:
協議雙方親友具有同等地位。
七、義務:
如協議人發生下列情況,對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內容為協議男方每發生下例情況一次,則要對女方做出賠償。每發生五次為一級,最低賠償標准為1000—1500元的物品一件,每加一級就在其上次的最低標准上加1000元,例如犯規1-5次男方需每次賠償女方1000—1500元之間的物品一件,犯規6-10次,則要每次賠償2000—2500元之間的物品一件,以此類推……(此賠償屬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行為,不算是夫妻共有財產。)
男方:1、必須以養活女方和孩子為已任,不得對其合理的
要求推諉或拒絕;
2、外出超過12點必須告知協議女方,如超時回家則不得過問女方的去向;
3、與關系曖昧的固定異性朋友關系不得超過一年;
4、與異性發生曖昧關系之前後,不得讓協議女方知道;
5、當女方對男方的去向產生疑問時,男方必須解釋到女方滿意為止。
八、特別事項:
如果協議雙方發生下列情形,對方除可以要求離婚並全得夫妻共同財產和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並要求其支付不低於人均水平的撫養費及教育用金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切債務均為發生下列情形的一方獨自負責:
1、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 在家庭內部使用顯形暴力(身體上的)及隱形暴力(言語上、心理上及生理上)。
3、 遺棄對方。
4、 帶關系曖昧的異性回家;
協議人簽名: 協議人簽名: xxxx年x月x日 xxxx年4月28日
(註:如協議雙方均未曾違背本協議各項條約,但因雙方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約的情況下,財產與債務各分得一半。)
3/4
此協議一份共兩張,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時起升效,直至雙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之後,失效

❺ 婚姻協議

從道義上講,你的這種協議叫做「夫妻忠誠協議」,夫妻之間的忠誠靠的是相互理解和尊重;信任和真愛。忠誠不是寫在紙上的,而是墨守在心裡。如果夫妻之間沒有了忠誠和信用,那麼這一紙協議還能保證得了嗎?還有意義嗎?所以,彼此的忠誠,靠的是那份對彼此的責任、對家庭的責任、對孩子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等等。
從法律上講,協議的合法性是協議有效與否的重要條件之一,由於約定:把丈夫行為出軌作為凈身出戶的條件,其約定具有違法性,即使雙方簽字認可,法律也不會支持,違背法律的協議至簽訂之時起即無效。

❻ 結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協議結婚,指的是只要事先簽訂並遵從協議,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記結婚,開始「名譽夫妻」的生活。

協議結婚雖然在結婚證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內容卻是空洞的,違背了夫妻生活內容必須真實、自願的原則,所以這一紙證件沒有法律效力,只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的目的。

結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6)婚姻協議擴展閱讀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

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❼ 婚姻協議書到哪裡去公證

  1. 協議書並非必須公證,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特殊約定或法律無特殊要求,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所以,一般合同簽字後即生效,公證並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要公證後生效。

  2. 如果要公證的話,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即可。

❽ 婚姻協議約定怎麼寫,婚姻協議約定範本,標准格式

婚姻協議約定範本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2007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准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贊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婚後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備註:根據婚姻法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註: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巨額財產。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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